立院三讀 國軍禁閉制度正式走入歷史
2015年04月21日09:41
前年7月發生陸軍下士洪仲丘疑遭不當管教致死案,引發全國高度關注軍中管教制度。立
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案,確定廢除「禁閉」懲罰制度,「悔過」
懲處期限從現行1日以上、30日以下,改為1日以上、15日以下,不服懲處結果,可移送法
院救濟。
有關悔過室設置、收訓作業、教育課程內容、通訊、管理人員資格、權責劃分、考核由國
防部訂定。新修條文規定,被懲罰人或他人認被懲罰人的人身自由受拘束者,得以言詞或
書面敘明理由向法院或執行單位提出異議。法院接到異議應即通知執行單位,執行單位應
即送權責長官完成審查,若異議有理或無悔過必要,應撤銷或廢止原悔過處分。
此外,為周延懲罰機制,通過條文增列軍官「降階」及「降級」,士官「撤職」、「降階
」及「檢束」,與士兵「罰薪」懲罰種類,及刪除士官及士兵「管訓」懲罰,並修正現役
軍人應受懲罰違失行為態樣,包括違反內部管理規定、未依規定保管、購買、搬運、發給
公務或操作、維護裝備、設施、酒後駕駛、性騷擾與性霸凌經調查屬實,都列為應受懲罰
範圍。
在強化事前程序方面,現行上尉階以上(連級)的單位就可召開評議會,三讀修正通過條
文提高至編階上校階以上(旅級)單位始可召開。對撤職、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處分
,若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陳培煌/台北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50421/59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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