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wertalk1 (翔)》之銘言:
: 總公司的位置直接影響各縣市營利事業營業額的高低,營利事業營業額在中央統籌分配稅
: 款中的權數高達50%,過去許多大公司的總部設在台北,若將總部遷移高雄,對高雄的財
: 收挹注大。
這就BS啊。
我搞不懂新聞記者是不是最近不用審稿就可以發稿了,反正要提稅,先來看法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8 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
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
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核准由總
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
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很複雜對不對,什麼意思?
意思是說,中油的「固定營業場所」(比如說中油大林廠、中油林園廠等)都要向在地
機關(=高雄市)申報銷售額,這份銷售額會被加進統籌分配款的營業銷售額裡面,佔
直轄市權重的50% 。
當然之前有人質疑什麼「在地生產是半成品都算到總公司去」,鬼扯。
中油大林廠油庫裡面存的就是成品,賣出去就是賣出去了,林園廠也一樣。
經過GHDS、RDS 出來的就是成品油了,哪來的半成品?就算你要說乙烯、丙烯好了
那是化學製造業的原料,可是已經是石化廠的成品了。
http://www.cnnews.com.tw/cnnews/0210/w5/images/hea-02.htm
中油早就講過,已經依據法令在各地申報其營業額,然後現在吵這個
你要說別人有沒有做,我不敢打包票,但是中油已經幹了,所以麻煩不要把中油當靶子
這條法令民國88年就修過了,然後到現在還在吵,我搞不懂這是為什麼。
當然你可以吵說分配的太少,這完全ok,也可以吵重工業是不是分配額要多算,這也ok
……那總公司遷下來又不能改變什麼,為什麼結論是「總公司遷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