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孔子第77代小孫女失蹤 竟是遭偽娘網友拐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4-27 00:57:36
※ 引述《thiuss (thi)》之銘言:
: 今晚看新聞
: 家長說要告他"誘拐未成年"
: goo了一下
: "誘拐未成年"有沒有這麼好告阿???
: 也就是我約一個未成年出去 脫離監護人掌握 就犯罪了喔= =???
: 幹 這樣巴嘎炯不是都是犯罪進行式??
: 有沒有"誘拐未成年"定義的八卦??
可以參考刑法第240條以下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2 條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3 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
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4 條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
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
訴乃論。
和誘跟略誘區別請參考51年台上2272號裁判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5-04-27 00:58:00
脫離家庭的定義好微妙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04-27 00:59:00
視為略誘,挫賽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5-04-27 01:00:00
未滿20歲就算喔 有沒有這麼誇張 本來以為算到18歲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5-04-27 01:26:00
基本上沒告知家人又沒讓他回家就是了所以就算路邊看到可憐小孩也別撿回家,先送警局才是
作者: f3331 (依可里)   2015-04-27 01:50:00
看到小孩直接當小貓小狗檢回家這種人也是該報警處理了
作者: imguts   2015-04-27 02:31:00
有點扯
作者: kinoyamato (Kino)   2015-04-27 05:19:00
二十哦!那也滿多大學生會中獎的耶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