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長柯文哲打算施行以監視器抓交通違規"
這本來就是不合理的,政府不能為了防止交通違規,24小時監視民眾,
這種行為違反比例原則,太超過了。
大法官釋字的意思是說,當年領身分證需要印指紋才能領,也就是說,為了這張身分證,
每個人都必須提供自己的指紋給國家,大法官認為這種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不能為了一張每個人都要有的證件,侵害每個人的指紋隱私。
也就是說,你不能站在侵害人民權利的基礎上,說是為了保護人民才這樣做,
你可以裝違規拍照,因為違法在先才會觸動照相機,違法的人沒有資格談公平,
而且違規拍照和警察在路邊拍照,都是公權力的行使,為了取締違規,警察也不是
整天24小時都在路邊取締,所不算過度侵害人民,
這些影像也不會流出作為其他用途,侵害個人隱私。
人民的行車紀錄器,不是公權力範圍,所以不用加以過度限制,裝設目的也是為了
保護自己的用路權,你當然也可以用來舉發違規,人民可以,但國家不能主動這麼做。
路邊的監視器,也不是為了"抓犯罪"而設置的,是為了犯罪後用來"找證據"用的,
目的不一樣,一個是積極目的,一個是被動目的,有案件發生才會動用監視器,
而不是沒事就一直盯著監視器,一發現違規就抓你。
錢法官的意思就是,希望"國家"不要過度侵害人民權利,不然為了防止家暴,
是不是每個人家裡都要裝監視器給國家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