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吳副隨扈警察兒撞死女大生 6警民遭起訴

作者: fgkor123 (n(N))   2015-04-28 13:22:56
※ 引述《ymx3xc (艾德里安)》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APPLE
: 2.完整新聞標題:
: 吳副隨扈警察兒撞死女大生 6警民遭起訴
: 3.完整新聞內文:
: 副總統吳敦義隨扈李清淵的警察兒子李文億(34歲,在押),今年元旦晚間開車撞死醒吾
: 科大學生王家函(22歲)肇逃後,所屬的大溪警分局南雅派出所長張育霖(32歲)、副所
: 長楚慶權(44歲)不僅沒有立即查報,還與龜山警分局大華派出所警員馮世豪(36歲)、
: 李文億的友人洪炳輝(42歲)、錢勝宏(39歲)等人涉嫌協助藏匿等,桃園地檢署今依過
: 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嫌起訴李文億;5人依涉嫌藏匿人犯罪嫌起訴,由於張、楚、馮係
: 警務人員,還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另外,包括李文億的父親李清淵、大溪警分局長顏旺盛等5人遭控涉嫌藏匿人犯、湮滅証
: 據等,因無具體實証,獲不起訴處分。(張沛森/桃園報導)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goo.gl/qbwGyo
: 5.備註:
: 終於上新聞了 不過有用嗎?
笑惹幹,所長什麼咖?
另外這過程似乎不需停職,看判決結果(罰金和緩刑),就沒事囉...
藏匿人犯超輕的...比瀆職罪爽多囉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 31 條
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
免職: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所定情形
之一。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三、犯貪污罪、強盜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
未准予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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