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z5566 (只剩協志和仁甫的5566)》之銘言:
: 最近在版上看了很多討論
: 整理一下個人關於監視器抓違停的幾項爭議看法:
: (個人非法學專業,如有觀念錯誤請指正)
: Q1. 為什麼馬路上到處都是監視器,卻不能拿來抓違規停車?
: A1: 因為這些監視器是在有車禍或刑事案件發生時,才可申請調閱做為佐證,並不能隨心
: 所欲想看就看,否則有構成妨害秘密的可能。
刑法315-1妨害祕密罪指的是"非公開"的隱私權
所以"路口"裝監視器,不違法,更無違憲之疑慮(憲法23條比例原則)
當初要裝監視器就有很多解釋令
並沒有什麼隱私權、妨害秘密、甚至違憲的疑慮
監視器其錄影之內容,全憑機械力拍攝,無經人為操作,未有人之主觀意見在內
所以跟"有車禍或刑事案件發生時,才可申請調閱做為佐證" 完全沒關係
今天就算一個警察整天坐在那邊看錄影也沒有違法
: Q2: 超速和闖紅燈都不是刑事案件,為什麼可以在路口設置攝相?
: A2: 因為這兩個情況本身具有稍縱即逝的特性,若無電子儀器的輔助極難舉發違規。而電
: 子儀器只會在感應到違規的瞬間拍下違規照片,而全天候錄影,相比之下侵害程度較低。
裝照相機是因為有感應線圈裝置...
可以不用人力去判斷節省成本....
跟侵害程度也沒關係...
: Q3: 既然錄影就是妨害秘密,那行車記錄器,商店裡的監視器都應該拆除?
: A3: 行車記錄器和店家監視器都是屬於民眾個人的行為,而政府身為公權力的集合體,受
: 到的規範應比一般民眾更多,不可帶頭做出有進一步侵害人民權利之疑慮的事情。且抓違
: 停本是小事,為了這樣的目的而甘冒侵害人民權利的風險,違反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看目的性跟侵害性的比例
如過真的有侵害性的問題 也是"裝監視器錄影"本身的問題
跟"用錄影舉證違規"沒有關係.....
"裝監視器錄影" 跟 "用錄影舉證違規" 有侵害到人權嗎?
: Q4: 既然沒有違法,為什麼要怕監視?
: A4: 我覺得這是最簡單直觀,也是最難解釋清楚的問題。舉個例子,既然不犯罪就不用
: 怕的話,你願意讓政府監聽所有人家裡的電話、電腦,甚至極端一點,乾脆在所有人身上
: 植入晶片,昨天跟誰去了哪裡,做了哪些事,都在政府的掌控之下嗎?
戶外監視器 VS 家裡監聽 後者完全構成隱私權、妨害秘密、違憲 這樣你也拿來比?
完全混淆視聽
: 最近發現John Rawls的無知之幕真的是很好用的一項反思工具。
: 降下無知之幕來想想,假如身在幕後,不知道自己在這個世界上將會是什麼身分地位,也
: 不知道主政的人究竟是歐巴馬、希特勒還是史達林,你還會贊同政府24小時合法監控監視
: 機錄到的畫面,來換取抓違停的小小便利嗎?我是不會的。
無知之幕 遮住了一個人社會合作對其利弊的知曉
高效率的違規取證 VS 連鄉民都不知道 會侵害到什麼的侵害性
現在利弊都知曉了 還無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