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監視器抓違停惹議 柯P:怎不去講高速公

作者: ssaw5166 (四季偽五六)   2015-04-29 20:31:48
博硯「說」法》全民公敵之交通違規版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01068
胡博硯
日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拋出要利用監視器抓違規停車之構想,遭到議員及里長反譏搶錢後
,指出,「法律是服務人,而不是人去服務法律」,如果因為一個條文而限制後續動作,
不做任何改善,這種人根本「腦袋裝大便」。此說法一出引起軒然大波。
公共場所是否有隱私?
事實上,隱私權的保障不管是在公共場所或者是在私人場所都存在,就像你不會喜歡在路
上遇到不熟的朋友,劈頭就問你要去哪裡一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9號的解釋理
由書就清楚說明,「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
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
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
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
不過,公共場所中,隱私權之保障必然不會與私人場所相同,這也是絕對的。畢竟,走在
路上,就有可能被認出來。
所謂「基本權利」,有個前提是「基本權利是先存在再討論要不要限制以及如何限制」,
所以我們是先擁有隱私權,再討論如何限制。我們要不要犧牲所謂的「不被國家錄影的權
利,來換取大眾停車的秩序」。在憲法上則另有「比例原則」。有句流傳已久的法諺:「
不能以大砲打小鳥」。當然很多人也會認為,「拿大砲打小鳥又會怎樣呢?」橫豎都是一
死,小鳥被槍打死跟被炮打死,又有何不同?不過別忘了,我們在這裡的大砲指的是「國
家的侵害」,這樣的侵害必須要與它追求的公共利益達成一定的平衡。所以《刑事訴訟法
》上也才會有所謂的「沒有不計代價的發現真實」。
法律在規範政府與人民上的不同意義
在政府面向來說,法律是用來規範政府的行為。對於人民權利的侵害就必須以法律來規範
,不能說沒有法律規定政府就可以做。反之,在人民的面向上,沒有法律禁止的行為就可
以從事。依憲法規定,只有「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
公共利益」的情況,且合於上述比例原則的要求下,才能限制人民的權利。
台北市政府對於錄影監視系統的使用,訂有明確的規範,《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自治
條例》第4條規定,「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應以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犯罪預防及
偵查為目的,並兼顧人民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錄影監
視系統之主要攝影方向,應以公共場所為主,不得針對特定私人處所設置」。並非沒有法
律規定,而是已經規定不得亂用。而「不得亂用」的最大目的就在於「保護人民受憲法保
障的隱私權」。
交通秩序固然是多數人追求的價值,也是大多數選民感受最直接的政績,地方首長為求表
現,將維護公共秩序無限上綱,不去追究問題的癥結並加以解決,反而用最投機的方法抄
捷徑求表現,實不足取。此例一開,將為政府合法侵害人民權利留下惡例,還請柯市長務
必三思。
台灣做為一個民主社會,還有更高的價值需要捍衛,這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不該
有任何妥協與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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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某些人邏輯,胡博硯一定沒穿褲子~
作者: john50710 (孫胖)   2015-04-29 20:32:00
作者: panzerbug (蟲子)   2015-04-29 20:36:00
有效率就叫作走捷徑?頗呵
作者: Rainbow5566 ( )   2015-04-29 20:37:00
既然違停不是違法那就不要抓呀 大家都隨便停 讚!
作者: allforyour2 (哭雲)   2015-04-29 20:38:00
違停說真的比超速什麼的危險還大,可以不照超速嗎?
作者: n6335097 (ㄐㄈ)   2015-04-29 20:41:00
引用689號釋字,你一定是689.2
作者: boogieman (Let the Right One In)   2015-04-29 20:43:00
請不要挺柯挺過頭了 我們挺柯 但是我們不迷糊
作者: ssaw5166 (四季偽五六)   2015-04-29 20:45:00
釋字689還跟某位名模有關呢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5-04-29 20:56:00
問題不在於追求效率,而是為了效率而犧牲一切
作者: realmask   2015-04-29 20:58:00
犧牲"一切"? 到底犧牲了什麼?
作者: roxcido   2015-04-29 21:01:00
不能夠為了行政效率犧牲那麼多
作者: taiki39 (taiki39)   2015-04-29 21:02:00
上色比較清楚
作者: Grammy (自我主張Monster)   2015-04-29 21:02:00
還選嗎 大摳ㄟ
作者: 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   2015-04-29 21:04:00
台北市XX自治條例,柯P就改給你看
作者: taiki39 (taiki39)   2015-04-29 21:05:00
當初希特勒不也是追求效率,甚至修法來背書,所以之後德國人就反省有些原則必須要堅守,一步退步步退
作者: piggylamb (二隻豬)   2015-04-29 21:06:00
覺得柯P做法ok的人,麻煩去看全民公敵這部片
作者: realmask   2015-04-29 21:06:00
跟全民公敵實在差太遠 這就像看到一個人踩蟑螂 就硬指著這是殺生 以後變成殺人怎麼辦
作者: piggylamb (二隻豬)   2015-04-29 21:07:00
今天柯P或許是出於善意要架設監視器或修法,但他可曾想
作者: realmask   2015-04-29 21:07:00
當年羅斯福推新政 照常有人說他違憲
作者: piggylamb (二隻豬)   2015-04-29 21:08:00
過萬一以後某位市長出於惡意利用這些工具和法律來遂行他的目的,到時候市民或甚至他自己會如何?你先去看看這部片,想一下內涵,再來說不相干
作者: realmask   2015-04-29 21:09:00
照這種模式 啥事都不要做 任何一個施政 我都可以說以後有人用這樣做壞事怎辦 警察抓現行犯 我可以說 萬一以後有警察出於惡意利用這規定怎辦 所以放了吧 每一件事我們
作者: piggylamb (二隻豬)   2015-04-29 21:11:00
你確定你講的東西和侵害人權有相關?? XDDD
作者: realmask   2015-04-29 21:11:00
都可以假設一個最壞的狀態 告訴所有人 什麼事都不能做難得有個市長要做事了 卻是這樣的狀態 我們還是恭請馬
作者: piggylamb (二隻豬)   2015-04-29 21:12:00
法律其實最主要是用來防止政府侵犯人民權利的,法學緒論就有了,沒想到有人不知道
作者: realmask   2015-04-29 21:13:00
英九回鍋參選 反正他不沾鍋 絕不犯眾怒 深得民心
作者: piggylamb (二隻豬)   2015-04-29 21:14:00
你的反駁都跟侵犯人權不相關,你先想好你的論點再來
作者: realmask   2015-04-29 21:14:00
慢慢去玩文字遊戲吧
作者: piggylamb (二隻豬)   2015-04-29 21:16:00
支持一個人不代表就要同意他所做的一切,想想那些到現在
作者: taiki39 (taiki39)   2015-04-29 21:16:00
法律要考慮長久,不是一時的,如果把每個人都是聖人的話
作者: piggylamb (二隻豬)   2015-04-29 21:17:00
還支持馬英九的人,你覺得他們如何?
作者: cashliu (QQ)   2015-04-29 21:17:00
法治思想就是站在懷疑掌權者的角度,如何確保人民權利
作者: taiki39 (taiki39)   2015-04-29 21:17:00
,那這世上也不需要法律存在
作者: cashliu (QQ)   2015-04-29 21:18:00
柯p也說依法不依人,今天聖君好棒棒,明日換暴君呢?
作者: piggylamb (二隻豬)   2015-04-29 21:18:00
用這些工具和修改的法律來做正確的事,而是要預先假設其他繼任者會不會用這些來做壞事
作者: buddar   2015-04-29 21:28:00
郝之前就說要做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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