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性侵少女517次僅1次算數 惡狼判4年

作者: dennyg77 (dennyg77)   2015-04-30 14:10:46
※ 引述《yuzukineko (閃亮三叔公)》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性侵少女517次僅1次算數 惡狼判4年
: 3.完整新聞內文:
: 新北市許姓男子4年前因不滿被同居女友的18歲的女兒控告長期性侵,許男竟絞死少女

: 故布疑陣成自殺,原被判死刑的許男,今年初被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定讞,但檢方原起

: 少女被性侵517次,高院僅認定1次,且這次性侵還被認定是「訴外裁判」,撤銷發回由

: 檢重新起訴後,士林地院今依強制性交判許男4年。
: 判決指出,許男(59歲)13年前與少女母親同居,5年前少女母親上吊身亡後,少女告

: 生父:「被阿伯(許男)欺負!」指每周遭許男性侵2次、長達5年,少女隨即搬去與父

: 住,並在父親陪同下提告,許男因不滿要求少女撤告被拒,竟於2011年11月29日闖進少

: 住家掐昏少女,再以機車煞車鋼線絞死,將鋼線綁在床頭裝成少女自殺。
: 一、二審都將許所犯殺人罪判處死刑,但性侵部分,一審認定許從2006年到2011年9月1
4
: 日「前」,共性侵517次,二審認為僅9月14日這天因扣得含兩人體液的衛生紙當證據,

: 定僅性侵1次,判刑3年10月,其餘無罪,因高檢署未上訴而定讞。
: 但最高法院指二審所判強制性交罪,因檢方起訴書稱犯案時間是「2011年9月14日『前

: 」,因此不包含當天犯行,二審性侵部分的判決屬於違法的訴外裁判,將性侵部分撤銷

: 回檢方,殺人罪判死部分,最高法院認為理由輕率,發回高院更審。
: 之後高院更一審僅審理殺人部分,以許認錯後悔,「有善與惡的兩面,未達永無教化程

: 」,改判無期徒刑,最高院今年初駁回上訴定讞。
: 而性侵部分,去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士林地檢署,但檢方漏未分案,直到媒體報導後

: 火速二度起訴許男9月14日當天性侵少女,遭外界痛批「亡羊補牢」,士院歷經半年審

: ,今天宣判。(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429/601017/
性侵那麼多次只有一次有證據 所以只有一次有判刑
對 沒錯 證據到那辦到那
但是像這種加害者跟被害者仍有訴訟案件未偵辦完全
被害者便被加害者殺害滅口的情形下 為什麼不能以全數有罪認定?
台灣殺人又不用償命 已經有性侵一次證據的情況下
竟然會因沒有證據而把其他部份以罪證不足 而無罪論定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 還要凡事講證據 那豈不是得招亡魂來開庭 別鬧了好嗎
看這報導就有氣 法律應該是要站在受害者這邊
而不是讓死者的冤屈葬在冰冷的法條之下
作者: mkzkcfh (mkzk)   2015-04-30 14:12:00
早洩516次
作者: lineagewen (機械磨人)   2015-04-30 14:13:00
不然被害者說一千次,你就判一千次嗎?
作者: sonyabear (忍魯腹重)   2015-04-30 14:13:00
免死團體表示:
作者: angelwu (討厭下雨)   2015-04-30 14:13:00
你不懂啦 不然你去唸法律當法官啊 法官是神不會有錯der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4-30 14:14:00
喔~
作者: ef9527 (奶油狼)   2015-04-30 14:14:00
你不懂鬼島的玩法。
作者: poi96300 (天阿poi)   2015-04-30 14:14:00
新北的日常 你不懂啦
作者: padaa (大象)   2015-04-30 14:14:00
不然你以為殺人滅口為的是什麼??
作者: nakaru (魔鬼藏在細微處)   2015-04-30 14:14:00
沒有證據但是有罪還判重刑,這種判決你會寫?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4-30 14:15:00
沒有罪證不是罪證不足是什麼??
作者: einard666 (一切都OK)   2015-04-30 14:16:00
滅不滅口又不是重點 就算沒滅口也不會全算進去
作者: angelwu (討厭下雨)   2015-04-30 14:17:00
殺人罪判死後改判那個說明啊 完全可以轉joke板www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04-30 14:20:00
這傢伙姦殺少女就算了 少女的生母之前也是很可疑的自殺且也是跟這男的有男女關係
作者: echomica (長崎美人)   2015-04-30 14:20:00
沒證據就沒得判 這不是很簡單的道理嗎
作者: einard666 (一切都OK)   2015-04-30 14:21:00
有案例是被害者捏造誣告的勒 你能坐時光機回去看?
作者: pkmu8426 (巴426)   2015-04-30 14:21:00
鬼島的邏輯 豈是常人能度之
作者: libraayu (ゴミ丼吃屎)   2015-04-30 14:21:00
哪天你被司法黑了再來推有罪判定再說..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04-30 14:22:00
本案有測謊..少女生前有通過 禽獸男沒有通過
作者: einard666 (一切都OK)   2015-04-30 14:27:00
你到底有沒有在看人家在說什麼 另外 對 很不合理
作者: everemember (風飄)   2015-04-30 14:32:00
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既然證據顯示事實只有一次,那就是適用一次,要不然以後考司法官考怎麼腦補就好了Zzzzzz 標準理盲
作者: einard666 (一切都OK)   2015-04-30 14:32:00
假設是誣告那豈是受害者?殺人就能多送強姦罪?真超值那你直接把所有的罪名都寫在日記上誣告進去 一次送到爽
作者: yoeven (依玟)   2015-04-30 14:35:00
死的真冤 一定要惡有惡報
作者: einard666 (一切都OK)   2015-04-30 14:37:00
甚至不用等他來殺 你就自己自殺 這樣還能騙取同情呢
作者: everemember (風飄)   2015-04-30 14:38:00
以後大家先準備好一本日記寫罪名~發生意外就可以買1送N囉
作者: einard666 (一切都OK)   2015-04-30 14:39:00
還要在日記最後多滴眼淚或者血字 一定逼真 日記殺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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