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台灣的土地法規,對於土地所有權架構:
1.上級所有權:屬於人民全體,即屬於國家
2.下級所有權: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之私有土地
而「上級所有權」是優於「下級所有權」的
也就是:「國家利益 > 私人利益」
所以只要對「國家有利」的,就可以行使「徵收權」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
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八、社會福利事業。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看到沒有,包山包海,最後還有一個「其他」
或許你拿到一張「土地所有權狀」
但是只要政府行使「徵收權」
那張權狀不過是廢紙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