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修改憲法就可以解釋兩國現況,為何不改

作者: Cityfrighten (中二魯叔)   2015-05-05 23:41:02
※ 引述《mike110100 (羊羊)》之銘言:
: 時代境遷,早期中華民國政府首都還在南京,統領十幾億的人民
: ,現在中華民國首都在台北,統領2千多萬人民,
: 萬法之首都源於憲法,牴觸則以憲法為主,
: 為什麼兩岸的現況不更改中華民國憲法就好,
: 例如明定領土不再擁有大陸地區,確確實實的只統領台澎金馬,
: 這樣一來不是兩岸存在的許多"矛盾"論點、"矛盾"法律都可以迎刃而解嗎?
首先,在開始解釋這個問題之前讓我說明一下基本立場與主張
我們認為:
「 臺澎是同盟國委託中華民國政府代管的前日本領土,其主權歸屬未定 」。
我們主張:
「 在取得中華民國執政權後,宣布中華民國終止代管,並協助臺澎依聯合
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之住民自決原則自主建國 」。
  
 接下來,簡單說明一下為何不必中華民國獨立和中華民國獨立與我的主張的差別
  中華民國獨立派最主要的論述是:
  像原PO所想的
   「 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名字叫中華民國,領土為台澎金馬。 」 
  
  相對於中華民國獨立派,我們認為:
    「 金馬是目前由中華民國政府統治的中國合法領土,臺澎則是同盟國委託
  中華民國政府代管的前日本領土,其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只是事實
  上管理臺澎,並未擁有臺澎主權。
  因此法理上臺澎並非中華民國一部分,不能以中華民國為國家名稱。 」
 一、在國際法上,必須透過一份清楚記明「要移轉的領土範圍、及移轉對象」,且經過
   相關當事國正式簽署的條約才能移轉主權。
 
 二、從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臺澎一切權利、權源及請求權可知,至少在 1951
   年 9 月 8 日舊金山和約簽訂日以前,日本仍擁有臺澎主權。因為沒有人能放棄不
   屬於自己的東西。
 
更明確地說,如果「受降日」真的是「臺澎主權移轉日」,那麼日本在 1951 年和同盟國
簽訂「舊金山和約」時,應該已經沒有臺澎主權了。既然如此,日本要如何在和約中「放
棄」對台澎一切權利、權源及請求權呢?此外,如果「受降日」真的是「臺澎主權移轉日
」,在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的「台北和約」中,為什麼不約定「日本確認臺澎主權在
1945 年 10 月 25 日移轉給中華民國」,而是約定「日本確認她在舊金山和約中『已經
放棄』對台澎一切權利、權源及請求權」呢?
 
 三、如果戰勝國在受降地受降會產生「受降範圍的主權移轉給戰勝國」的效力,那麼北
   緯16度以北的法屬印度支那應該會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滿洲、朝鮮半島北緯
   38度以北的部份及庫頁島應該會成為蘇聯的領土,安達曼群島、尼科巴群島、
   緬甸、泰國、北緯16度以南的法屬印度支那、馬來亞、婆羅洲、荷屬印度、
   新幾內亞、俾斯麥群島及索羅門群島應該會成為澳洲或英國的領土,琉球群島、
   小笠原群島、其他太平洋島嶼、日本主要島嶼、附近各小島、北緯38度以南的朝
   鮮半島及菲律賓應該全部成為美國領土才對。但實際狀況顯然並非如此。
 
 四、最後,在當初授權中華民國蔣介石元帥接受日本投降的一般命令第一號 (General
   Order No. 1) 的第1點第f項中,明白指出:「上述各指定司令官是唯一獲授權
   可接受投降的同盟國代表,日本軍隊僅能向上述司令官或其代表投降。」
   
  (The above indicated commanders are the only representatives of the  
  Allied Powers empowered to accept surrenders and all surrenders of
  Japanese Forces shall be made only to them or to their representatives.)
 
所以,中華民國蔣介石元帥指定陳儀到台北公會堂接受日軍投降時,只是以同盟國代表的
身分接受日本軍隊投降,並不能產生任何移轉台澎主權到中華民國的效力。而從台澎住民
在這一天之後所面臨的各種遭遇,1945 年 10 月 25 日與其說是「台灣光復日」,稱為
「台灣蒙難日」或許更為貼切。
所以修改中華民國疆域、修改國名,並不會改變中華民國為流亡政府在台代管的性質,
建立在體制上獨立於中華民國的新國家而非以中華民國為基礎更改名稱或制定新憲法,才
能真正擺脫中華民國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困境、在法理上與和中華民國具有內戰關係的中
華人民共和國劃清界線,並建立國際法上全新的主權國家。
參考資料: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with two declarations). Signed
at San Francisco, on 8 September 1951 (舊金山和約)
https://goo.gl/a2TR42
General Order No. 1 (一般命令第一號)
http://goo.gl/r2zhBy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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