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民年金,我在網路上看到一篇文章覺得寫的不錯
原始發表於2008年,離現在有點久,也許後來有經過修正
不過總體來說還是蠻值得參考的,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內文節錄:
我們台灣的健保與國民年金保險,在名義上號稱是保險,但卻以社福為出發點去推廣實施
,而在財務規劃上,更是不折不扣採用使用者付費的獨占營業思維(monopoly)。實施之前,
告訴你這是叫做保險的社福,以贏得你的掌聲;實施後,就露出保險的真面目,開始跟你收
保護費(稅!)。在這種奇怪的架構下,國營保險將製造更沉重的未來負擔,而福利的給付是
建立在向子孫借錢且準備賴帳不還的做法。
所謂"年金保險",就是在你年輕比較有能力賺錢時,自願把一部份收入交給保險公司,讓保
險公司拿去投資賺錢。交換條件則是在期滿後以優惠利率按期給付你金錢,做為你年老後
的生活補助金。換句話說,你是在跟保險公司對賭,看你有沒有辦法活到繳費期滿,或是保
險公司會不會倒,同時賭盤的基礎是幣值與金融環境的穩定程度大致不變。
但是,政府的年金保險,卻是個四不像。你失業而付款能力最低最落魄時,才要你付保費,
還不准你在有工作,付款能力較好時自願先付。至於賭盤的基礎,是以最有利於政府的條
件。
國民年金保險,屬於強制險,對象包括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之25歲以上未滿
65歲國民。陷阱在於:
未參加勞保者等於失業者及自由業者。失業者就已經很窮了,還必須以第一級投保薪資
17280元來計算保費,月繳自付60%等於674元,地方政府負擔40%等於449元。不但讓相對
較貧窮縣市的窮人負擔更重,也讓財務已負債累累的地方政府無力從事地方振興經濟的
相關建設,造成富者不痛不癢,但窮者愈來愈窮。而當紅演藝歌星,股市炒家等自由業者,
也不必多繳錢。
所謂年金保險,應該是把你老年後無收入的風險化為金錢,由今天的你來預先承擔。但是,
國民年金卻將失業期間當做投保年資。
一但你失業,失去收入,生活陷入困頓,不要驚訝你這麼快就收到國民年金繳費通知單,讓你
雪上加霜。如果你是一家四口的唯一經濟支柱,那麼在你最慘的時候,把錢拿去買泡麵餵飽
家人之前,請你先付清一家四口的年金稅。
假設窮人家一家四口都成年且都失業或待業,而且一天要300元才勉強吃得飽,以6。5%費率
計,那麼為了繳一家四口的年金保費,就要全家九天不吃飯!若是以最高12%費率計算,那就
要全家16天不吃飯。還沒算健保費喔。
窮人連今天的晚餐在哪裡都不知道了,何來能力去負擔年金保險?
登記在案的低收入戶是免繳,但,你瞭解政府對低收入戶的認定方式嗎?
這又是一項看得到吃不到的"德政“。
若你全家有一棟價值260萬元以上的房子,就不算低收入戶。因為政府認為你若這麼窮,
可以賣房子換錢呀!如果你家有人嫁出去,夫家的財產,也會一併算是你家的財產。
同樣的,若夫家有價值260萬元以上的房子,你家就不算低收入戶。
豬勒,房子賣了,去住哪裡? 租嗎?
那不就是要窮人投降賣掉僅剩的家產去貢獻給擁有房屋的房東富人?
若搬到鄉下一間租金一萬元的房子讓一家四口棲身,這260萬分期轉移給富人,
20年後,富人增加260萬房租收入,窮人失去了260萬的房子,一來一往,
貧富差距活活增加520萬!而搬去鄉下,又有什麼翻身的工作可以做?
不是窮人,也會被政府逼成窮人!
也別搞錯了。失業待業者,一但找到工作,加入勞保,那麼你的國民年金資格的累積就要
暫停。例如,在你25歲到65歲之間,你工作了30年,中間斷斷續續失業了10年,你的國民年
金年資並不是40年,而是只有(40-30)=10年的國民年金年資。若未發生欠費,那麼期滿後
你可以領到的年金,是每月4123元(A式)。但若你也同時領了勞保年金,或是領過老人津貼
,老農津貼等等,那麼國民年金就要打折,變成每月2246元(B式)。
這不是懲罰窮人老人農人是什麼?
如果這是私人保險公司業務員跟你說的話,你會不會很想賞他兩巴掌再把他趕出去?
政府廣告上說,你身故後家人可以領到錢。這是準詐欺!
你的身後人要領這筆錢,在政府訂定的遊戲規則之下
必須是無業,窮到脫褲子,才有資格領。否則,受益人是政府。
你的未亡人若再婚,就收不到錢,就給政府賺了。
-意思就是,你身後的配偶,不准行使憲法保障的結婚人權自由,否則不給你家人領錢。
當你的受益人每月收入超過17280,也收不到錢,就給政府賺了。
-意思就是,你的受益人不可以脫離貧窮,否則不給你家人領錢。
第一順位受益人若身故,第二順位者也將無法繼承繼續領錢,就給政府賺了。
-意思就是,第一順位受益人,最好長命百歲,但必須窮困到死,否則不給你家人領錢。
你聽過哪家保險公司,膽敢訂出這種保險合約嗎? 沒有。但是政府就是這麼厚臉皮。
全文詳見:https://liuevan.wordpress.com/2008/12/11/小心-國民年金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