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0858B ()》之銘言:
: 假設有一個年輕男生
: 可能是搶劫,也可能是對方打錯人
: 總之,假設這位男生在被打之前沒犯法的情況下
: 走在路上被人家莫名其妙痛扁,起碼是被打到流血的程度
: 那麼這個挨揍的人,該怎麼做,將來才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例如被判防衛過當等)
: (假設雙方都是台灣人,案發地點也在台灣,也不考慮什麼有的沒的黨證因素)
: 今天我跟我同學在爭論這件事
: 他跟我說只有乖乖挨打不還手,而且不能讓打人的人受到任何傷,才是唯一解
: 雖然不爽,但我發現我似乎無法反駁...
刑法 第23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 不法 之 侵害,而出於 防衛 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客觀:
現在:必須是當下面臨的侵害,如果你被人追打,事後烙兄弟報仇就不符合當下
不法:這就不大需要解釋了。
侵害:來自人的侵害,如果是被野狗咬只能算緊急避難。
防衛行為:
防衛手段通常要考量三項: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
適當性:也就是你的手段有沒有辦法"有效"防衛當下的侵害
通常這沒啥好考慮的,有效你才會做阿
必要性:當同時存在多個有效防衛手段時,必須選擇最溫和、損害最輕微的方法。
EX:今天馬英九使出死亡之握想要握你,你有多個選擇
1.拍開他的手 2.打斷他的手 3.尻爆他的頭
雖然大多數人都會想選2或者3,但是考量損害最小的手段,必須選1
當然,情況危急的時候就不用管這麼多了,
例如別人拿刀砍你,你還在想空手奪白刃之類的。
衡平性:所保護的法益是否大於侵害的法益
法律中,法益位階大小是: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先前的屋主打死小偷,被判防衛過當,來看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探討
1.適當性:打死小偷,確實是有效防止侵害的行為 (O)
2.必要性:若小偷無拿刀或攻擊行為,比起勒斃小偷,打跑他或打暈他叫警察,
算是比較損害輕微的手段,必要性未過關(X)
3.衡平性:小偷竊取的是財產法益,屋主為了保護財產法益,而勒斃小偷。
財產法益未大於生命法益,衡平性未過關(X)
如果對方有拿刀要攻擊屋主的話,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以後遇到小偷,只要他沒有拿刀或攻擊你,最多就是打跑他或者打暈他叫警察
或者被流氓打,你反擊到他停止對你攻擊為止。
最後還有一點,就是你主觀上是基於防衛意識才行。
假設你防衛到對手無法還擊,心裡越想越氣,於是繼續往死裡打,打得他媽也不認得他
就是非基於防衛意識而行的手段。
或者你把竊賊綁住等待警察的期間,為了給他點教訓,踹他兩腳或賞兩巴掌,
這也不是基於防衛意識,他就可以告你普通傷害罪XD
給END
客觀:損害最輕微的有效手段、保護法益大於侵害法益
主觀:具防衛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