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新浪-大成報
2.完整新聞標題:
經濟部重申地方「禁燒生煤」影響國家總體發展,應合於法治尋求多元空污改善
3.完整新聞內文:
【本報訊】
針對台中市政府繼雲林縣政府之後,草擬自治條例欲管制生煤之使用一事,經濟
部能源局強調,環保規範仍需兼顧民生用電需求與經濟發展前提。「禁燒生煤」政策將嚴
重影響民眾用電權益,建議應由中央與地方就研訂提升空氣品質之排放標準來改善空氣污
染問題,而非以強制手段一味的禁止特定能源的使用。
經濟部能源局表示,近來雲林縣、台中市等縣市透過自治條例欲禁止或管制使用煤炭一
案,雖立意於環境保護,但燃煤發電為我國主要基載電源,占發電量比重達46.9%,其中
臺中火力發電廠占比達16.5%、雲林麥寮電廠占比達5.3%。若立法禁止使用生煤,將影
響我國整體能源配比及電力供應穩定。
若欲將燃煤轉換為其他燃料(如天然氣),則會受限於燃料供應是否足夠(如我國天然氣
供應受限於現有天然氣接收站容量、管線配置,已近飽和,倘規劃興建第三接收站也需費
時8-10年,因此即使改用燃氣電廠也無多餘天然氣可供應),以及燃煤機組轉燃氣機組則
需考量拆廠、環評、採購、施工等因素,約需10年,短期間並無法替代。屆時勢必面臨全
國電力供給不足、立即停限電危機;加以替代燃料的使用也將造成發電成本上漲,勢將嚴
重衝擊民生與經濟發展。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1條規定,我國能源發展應確保全國能源供應穩定及安全,考量環
境衝擊及兼顧經濟發展;第6條則明確揭示能源之調節、限制、禁止權限係由經濟部主管
,非屬地方制度法明列之地方自治事項。另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30條亦有明確規定,生
煤之使用、禁止或限制係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依憲法111條規定,事務如有全國一致之
必要,仍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全國整體性訂定法規管理,地方政府因環保考量以自治條例
禁止使用生煤,恐已逾越地方自治事項範疇,且影響範圍擴及全國。
經濟部能源局進一步指出,我國能源98%依賴進口,為分散風險及因應國內外能源情勢
變遷及價格衝擊,採取能源多元化將可確保能源供應穩定及安全。因此對於任何一種化石
燃料的使用,若能比照先進國家達到一定降低污染標準,就應可列為我國能源多元選項之
一。而依環保署公告PM2.5資料,工業所造成空氣污染排放占16%,建議地方宜通盤檢討
可行作法,而非逕予限制使用特定燃料,才得以兼顧環境保護及產業發展之更有效改善空
污之作法。
經濟部能源局重申,擁有乾淨的空氣品質與環境是全民所期待與樂見的,但仍需以國家
整體角度、執行面可行性、且合於法制面下,尋求最佳解決方式。經濟部身為全國能源的
主管機關,有義務確保全民能源使用的基本權利,期盼中央與地方政府能共同協調討論,
達到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能源穩定供應之多贏目標。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50506/14325769.html
5.備註:
空汙會致肺癌,支持廢除火力發電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