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雖然朱男事後控告吳男涉嫌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筆跡鑑定,也確認本票上的簽名確非
: 朱男所簽,但因也無法確認偽造簽名者就是吳男,因此吳男獲不起訴,朱男原以為可以拿
: 筆跡鑑定結果要回自己的土雞城,無奈,支付命令須透過再審制度救濟,而法律又規定朱
: 男必須找出偽簽者才能撤銷原判決。朱男根本無計可施,欲哭無淚,只能眼睜睜看自己苦
: 心經營的店被法拍。
這題我看不太懂,
無法確認偽造簽名者就是吳男?
那吳男是如何取得這張本票的?
難道是有人偽造一張以朱男為發票人,吳男為受款人的本票,
然後丟在地上再被吳男撿到嗎?
如果是前面有人背書轉讓給善意的吳男,那應該也能追到偽造的源頭啊。
在怎麼樣都不應該是朱男自己去找出是偽造的,誰來解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