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支付命令」已讀不回 他竟被騙走土雞城

作者: nantou049 (大螃蟹)   2015-05-14 15:58:13
: 雖然朱男事後控告吳男涉嫌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筆跡鑑定,也確認本票上的簽名確非
: 朱男所簽,但因也無法確認偽造簽名者就是吳男,因此吳男獲不起訴,朱男原以為可以拿
: 筆跡鑑定結果要回自己的土雞城,無奈,支付命令須透過再審制度救濟,而法律又規定朱
: 男必須找出偽簽者才能撤銷原判決。朱男根本無計可施,欲哭無淚,只能眼睜睜看自己苦
: 心經營的店被法拍。
這題我看不太懂,
無法確認偽造簽名者就是吳男?
那吳男是如何取得這張本票的?
難道是有人偽造一張以朱男為發票人,吳男為受款人的本票,
然後丟在地上再被吳男撿到嗎?
如果是前面有人背書轉讓給善意的吳男,那應該也能追到偽造的源頭啊。
在怎麼樣都不應該是朱男自己去找出是偽造的,誰來解釋一下。
作者: hihijames (123)   2015-05-14 15:59:00
你不用探討為何沒有邏輯 別忘了 法律是文組訂的
作者: jupei (沛)   2015-05-14 15:59:00
法律真的讓人無言
作者: sagarain (HNY 2010)   2015-05-14 15:59:00
法律是講證據的 ㄏㄏ
作者: nixon (為人民幣服務)   2015-05-14 16:00:00
善意第三人結束
作者: hihijames (123)   2015-05-14 16:00:00
就算找到簽名的人 要怎麼證明是他簽的? 文組邏輯op
作者: fox999 (fox)   2015-05-14 16:00:00
這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 是再審的法官見解怪怪der
作者: 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   2015-05-14 16:00:00
應該是自認債務,欲撤銷自認必須舉證
作者: colaer (新手上路)   2015-05-14 16:01:00
鬼島法律豈能讓你這樣懷疑
作者: moebius3 (重新開始)   2015-05-14 16:01:00
只能怪文組了 順便怪水母馬
作者: linzero (【林】)   2015-05-14 16:01:00
有過一起肇事事件,車上有兩人,但無法確認當時誰誰駕,結果兩人都無罪駕駛
作者: realmeat (真肉)   2015-05-14 16:02:00
本票去書局買就有了... 這件案就偽造文書 弄假成真
作者: wolver (超級大變態)   2015-05-14 16:03:00
法律比的是嘴砲 嘴贏對面律師 就好了
作者: jorden (William)   2015-05-14 16:03:00
鬼島法律是保護壞人的 你忘記了嗎?
作者: fox999 (fox)   2015-05-14 16:03:00
某l別亂舉啦 刑法上本來就罪疑唯輕
作者: seopen (=.=)   2015-05-14 16:05:00
方向盤或排檔桿驗指紋查不出來嗎?
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5-05-14 16:06:00
拿刑法來斬民法,把這條鹹魚吞下去吧
作者: wolver (超級大變態)   2015-05-14 16:06:00
駕駛那件喔 有很多方法 只是豬頭太多
作者: wind0710 (風兒)   2015-05-14 16:07:00
怎沒人把這招用在連家,幾百億就到手了
作者: winger (台...台台台台台灣奴隸工)   2015-05-14 16:08:00
驗指紋太厚功,實務上不可行吧?躺在地上的那個有黨證則另
作者: wolver (超級大變態)   2015-05-14 16:08:00
因為連家有一卡車律師 老百姓又不會養律師
作者: winger (台...台台台台台灣奴隸工)   2015-05-14 16:09:00
論之
作者: okgod (!)   2015-05-14 16:12:00
他撿到沒有侵佔遺失物的罪嗎?
作者: davidbright (^ ^)   2015-05-14 16:15:00
以後法律系真的不能只念法律...有時候那腦很難理解
作者: Leo4891 (Leo)   2015-05-14 16:17:00
法院也真奇怪 不去找吳男那張本票何來 反而要求苦主去找? 大海撈針喔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5-05-14 16:18:00
不能證明他簽的部份說的是刑事不起訴 你有什麼問題?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5-05-14 16:22:00
連家有氧律師團,怎麼可能漏掉異議你真的這樣做,說不定馬上被找出來做成削波塊
作者: Zeroyeu (凌羽)   2015-05-14 16:24:00
我覺得法官在這邊無形中證明自己是吃屎長大的....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5-05-14 16:26:00
我覺得樓上想太多了
作者: chang30125 (Chang18)   2015-05-14 16:28:00
一樓正解
作者: euphoria01 (我是小明我瞎了)   2015-05-14 16:30:00
刑事只是說吳男證據不足 不能說他偽造 問題那本票是假的沒錯 那為什麼民事部分還可以繼續執行?還說要朱自己找偽造者才能停止?
作者: Zeroyeu (凌羽)   2015-05-14 16:33:00
法官判決一個偽造的東西可以執行,這樣侵奪民產還頗輕鬆~
作者: fox999 (fox)   2015-05-14 16:34:00
要朱找的那段根本是記者腦補吧
作者: dieaway (假扮的悶聲色狼)   2015-05-14 16:48:00
空白本票去書局買就有,甚至在白紙上寫上本票兩字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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