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得看到許多人在討論支付命令,小弟目前在民間司改會工作,在此把
支付命令的問題點整理一下,給大家參考。
以目前案例來說,支付命令最常被濫用的有幾個方式:
假法院公文,真支付命令
詐騙集團先以法院名義連續寄發假造公文給A先生,幾次之後,A先生即
不加理會;詐騙集團再以假文件向法院聲請核發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
A先生收到後以為一樣是假公文,沒有在20日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詐
騙集團就以支付命令拍賣A先生的房子。目前法律上,A先生卻沒有任何
有效的救濟管道。
抛棄繼承未異議,支付命令要還錢
B先生父親去世後,因為父親生前負債過多,B先生就到法院辦理拋棄繼
承。幾天後,B先生接獲父親生前債權人甲銀行向法院所聲請的支付命
令,B先生覺得自己既然已經拋棄繼承,就無需理會。20日法定異議期
間過後,甲銀行就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B先生的薪資。目前法律上,B先
生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父母代收支付命令,子女背債一世人
C小姐大學畢業後,順利找到工作,沒想到任職的公司卻收到法院扣薪公
文。C小姐跟法院調閱資料後,才發現多年前母親向銀行借款,竟然未經
本人同意,就以尚未成年的C小姐為保證人。銀行為規避民法保護未成年
人的規定,還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由母親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收
受送達,並要求其不得聲明異議。如此,銀行就能以支付命令對C小姐強
制執行,目前法律上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太太離家不必找,支付命令要她錢
D女士受到先生家暴,憤而帶小孩回娘家。由於D女士尚未遷出戶籍,這
位先生謊報債權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等法院將支付命令送達戶籍地,
這位先生再代為收受送達,隱瞞不讓D女士知道,拖過20日法定異議期
間,即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D女士名下房產。目前法律上,D女士卻沒有
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支付命令的問題其實在於:
支付命令沒有經過實質審查,只要向法院提出,法院不用找欠債的人過
來了解狀況,就可以發出。而當事人收到、或有人代收20日內如果沒有
提出異議,等同於「判決確定」。
流程圖請見:
https://popularintllaw.files.wordpress.com/2015/01/overview.png
圖片來源:法律白話文 PLM
http://plainlaw.me/2015/01/24/paymentorder/
送達通知書: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order1.jpg
如果要更改判決,就必須依循「再審」途徑處理。但再審的條件十分嚴
苛,除非發生非常嚴重的錯誤,否則敗訴的當事人就不能否定該判決所
確定的內容,不能再爭執那個確定判決是錯誤的。而再審能提出的時間
又很短,只有三十天,超過就無法提出再審。也就是說,如果異議20天
內沒有提出異議,就是判決確定;確定30天內沒有提出再審,就無法推
翻這個判決,這個債務就變成法院認證確定了。
舉例來說,有人發現對方提出支付命令的本票被偽造,向法院提出再審,
結果法院卻要求「先找到是誰偽造」,還要「判決確定」才可以提出再
審。再審時限只有三十天,當然就來不及了。
那麼司法院對支付命令的問題怎麼說呢?司法院在1月15日曾發出新聞
稿,回應認為:
「不當濫用督促程序(也就是支付命令)製造假債權,或以支付命令作
為詐騙工具,實係少數例外情事」,法院「應確實審查」;又說,司改
會舉出的例子是「因詐騙集團利用督促程序遂行犯罪,或因民眾法律知
識不足,或因親屬間不當或非法代收訴訟文書所致,尚不宜以此少數例
外情事,遽以變更現行制度」,還說「已經有異議時間、又可以(在30
日內)提出再審,救濟手段完備」。最後,司法院還說,如果支付命令
沒有既判例,「債權人恐因支付命令不具確定私法上權利之效力,其權
義關係將長期處於不安定狀態」,導致大家改用訴訟求償,民事訴訟變
多。
可是,台灣以前就已經修法,把和支付命令類似的「本票裁定」改為僅
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也沒有因此而造成一堆人改為使用訴訟方式提
起訴訟,執票人還是會聲請本票裁定,真的不知道為什麼司法院會有這
種邏輯跳躍的回應出現。而且,法律如果已經有被濫用的案例,本來就
該檢討,怎麼還會回應「案例很少,只要小心審查就好」?而且分明許
多人提出再審,結果遭到法院退回,司法院居然還認為「救濟手段完備」
,司法院的想法實在令人費解。
目前司改會等民間團體已經提出修法,大致上有三項修正:
一、修正民事訴訟法521條第1項、第2項:
修正確定之支付命令只有執行力,而無實質確定力,也就是不會成為真
正的判決,未來有問題也不用走再審的途徑。
二、增訂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
當事人可以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且可以先提
供相當的擔保時,先停止強制執行支付命令,等確認債權確實存在的時
候,再執行支付命令。
三、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3、5項
這條是過度時期處理方式,在新法生效前,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以提出再審:
1. 支付命令提出的證物是偽造、變造
2. 債務人在支付命令送達時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沒有在法定期間聲明異議。
3. 有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據者
4. 不公平或是違法的狀況
這是目前支付命令的狀況,給大家參考。大家可以思考,這個不合理
的法律,最大受益者是誰?恐怕是全世界都欠他錢的銀行吧!
相關文章:
支付命令說帖(給法律人看的)
http://www.jrf.org.tw/newjrf/epaper/files/epaper20150512.html
司改會1月13日記者會:支付命令修法,法院不再當詐騙幫兇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33
司法院回應:
http://bit.ly/1HjaPF8
修法條文:
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113-2.pdf
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113-3.pdf
審議進度:
目前進度均為「一讀」
另外,司改會也接受支付命令受害人申訴喔!如果您知道有受
害者,請與民間司改會聯絡!
申訴專線:02-25421958
申訴email:case@jrf.org.tw
申訴信箱:104台北市松江路90巷3號7樓
承辦人:執行秘書 蕭逸民
紙本支付命令受害申訴書下載
http://bit.ly/1JKRtpQ
工商服務:
最近有律師架設了一個專門給律師討論法律的討論版,歡迎執業律師加入!
https://forum.jrf.org.tw
也歡迎大家關心司法改革的議題,司改會FB:
http://on.fb.me/1EN2DfC
本文授權:CC-BY 4.0,標明作者出處即可轉載喔!
作者:
ShawnYue (土城魚文樂)
2015-05-14 22:04:00☆蔡英文當選→陸客不來→旅遊餐飲業 夜市攤販全倒光☆
作者: alucardlai (冒險王) 2015-05-14 22:04:00
…冒險支付
作者:
lolic (lolic)
2015-05-14 22:05:00果然懂法律可以賺大錢..
作者:
westwet (西溼)
2015-05-14 22:05:00黨工:自己不注意怪誰,不然你去搞人搞搞看呀哈哈哈
作者: green0953 (虎鯨魂!) 2015-05-14 22:06:00
推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5-14 22:06:00還是要提擔保嘛...
作者:
nixon (為人民幣服務)
2015-05-14 22:06:00善意第三人持有怎麼處理, 漏洞太多
作者:
jimmmy (心不透徹)
2015-05-14 22:06:001樓有是ㄇ
作者:
kfactor (三奈見)
2015-05-14 22:06:00推
作者:
cul287 (希悠)
2015-05-14 22:07:00支付命令>>>>>>>憲法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5-05-14 22:07:00另一個話題:台灣詐騙罪普遍覺得太輕,為啥打死不修法?
作者:
ssmojun (金亨君)
2015-05-14 22:08:00推司改會!!!
作者:
udm 2015-05-14 22:08:00最重要的是銀行這個大財團,擋住後續修法的。
作者:
wl760713 (willy)
2015-05-14 22:08:00狗黨就是詐騙集團 立委過半都狗黨的 幹嘛修法
作者:
a126sam01 (北川景子是我的老婆>///<)
2015-05-14 22:08:00高調,推這篇~~~~~
作者:
enel1111 (私法制裁者)
2015-05-14 22:08:00空心菜當總統會淹大水
作者:
STi2011 (鳥王達)
2015-05-14 22:08:00慘
作者: dieorrun (Tide) 2015-05-14 22:08:00
抓到就說是車手 錢都匯到中國去 台灣真的是詐騙天堂
作者:
hugh509 ((0_ 0))
2015-05-14 22:09:00調高詐欺罪刑可能有點用喔
作者: r7698 (Ros) 2015-05-14 22:09:00
唉…哪天我失業了會拿僅剩的存款瘋狂亂槍打鳥,中一個就發了
作者:
g8330330 (負債700萬)
2015-05-14 22:09:00真是駭人聽問的無敵漏洞
作者:
udm 2015-05-14 22:10:00只要說詞有『邏輯跳躍』,就代表一定有人在幫某團體護航。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5-05-14 22:10:00造假支付命令到底有沒有罪啊,有沒有要修這個???
作者:
udm 2015-05-14 22:11:00這種故意只抄德國半套,不抄後續救濟的法律,很值得大家上街
作者:
udm 2015-05-14 22:12:00頭抗議要求修法,不然一定會被銀行這個大利益團體擋掉的。
作者: abyepi (自己選) 2015-05-14 22:12:00
長知識
作者:
wyvernlee (wyvernlee)
2015-05-14 22:12:00幫高調!
作者: q65810 (馭風行) 2015-05-14 22:13:00
高調
作者:
DVW (DVW)
2015-05-14 22:13:00長知識,不過這規則明顯對詐騙有利,慘
作者:
jetalpha (月迷風影)
2015-05-14 22:13:00高調
作者:
False 2015-05-14 22:14:00推!
作者:
legendrl (Legend R/L)
2015-05-14 22:15:00不須查證,才導致這麼多問題
作者:
psyy (浮游生物)
2015-05-14 22:15:00推
作者:
fcuhua (奉旨)
2015-05-14 22:15:00亂發支付命令 跟詐騙沒兩樣阿 被栽到還沒法可罰 偉哉
作者:
KennethC (Smith)
2015-05-14 22:16:00蛤啊,那沒有方法避免嘛?
作者:
hihi29 (無)
2015-05-14 22:16:00法律人 不意外 台灣亂源之一
作者:
kuter (卡特)
2015-05-14 22:16:00推
作者: ten9di9 (??) 2015-05-14 22:17:00
推,這才是真法律人
作者:
vimeo (琬君 是你 o'_'o)
2015-05-14 22:17:00推
作者: paul123654 2015-05-14 22:17:00
長知識
是否可以發起把全國法官都來一次支付命令的活動,讓他們自己救濟看看?
作者:
L0v35 (是零ä¸æ˜¯æ)
2015-05-14 22:18:00推
作者:
richjf (jeff)
2015-05-14 22:18:00最大詐騙集團kmt怎麼可能修出重罰詐騙的法令
作者:
eiw123 (阿克西斯教信徒)
2015-05-14 22:18:00避免喔?遠離鬼島一勞永逸阿
作者:
iMANIA (我狂熱)
2015-05-14 22:19:00推
作者: QQdragon 2015-05-14 22:19:00
鬼島司法 最大亂源
作者:
stu25936 (MillionCoinser)
2015-05-14 22:20:00好誇張...
作者:
david18 (David)
2015-05-14 22:20:00push
作者:
aidsai (臣聞地廣者粟多國大者人)
2015-05-14 22:20:00推.......超恐怖的支付命令 !!!
作者:
winger (台...台台台台台灣奴隸工)
2015-05-14 22:21:00不好意思…我實在不明白,本票被偽造,為什麼還得找到偽造
作者:
newpipy (超越時代的貪婪)
2015-05-14 22:22:00長知識~~
作者: resudi (我累了 真的累了~) 2015-05-14 22:22:00
這些法條沒辦法修嗎?
作者:
RsuckB (吸允)
2015-05-14 22:22:00靠這賺錢就好啦,就不用領22k
作者:
winger (台...台台台台台灣奴隸工)
2015-05-14 22:22:00者?
作者: deviation (偏離航道) 2015-05-14 22:22:00
這篇應該m起吧 大家都有可能遇到
作者:
onlytfgsu (貓é é·¹)
2015-05-14 22:22:00肥宅快學
作者:
cms6384 (生死有命)
2015-05-14 22:24:00支付命令比法官還強
作者: silentence (小飛號:號:) 2015-05-14 22:24:00
根本智障 這已經不是少數的案例了耶連一堆法律白癡都有耳聞此事 何等智障覺得是少數案例
作者:
hihi29 (無)
2015-05-14 22:26:00因為法律人活在自己的世界啊
作者:
kps1247 (我的妹妹才沒有那麼少)
2015-05-14 22:26:00懂法律真的能賺錢好爽哦
作者: gn00063172 2015-05-14 22:26:00
一樓出關囉,夏天在水桶裡很涼吧?
作者:
jds2518 (只想做個閒人= =)
2015-05-14 22:26:00幫高調
作者:
akida (柳伊捷)
2015-05-14 22:26:00有錯字喔 債務人在支付命令送達時是「無形為能力」 <-行為在第六頁那邊
作者: hobbysleep 2015-05-14 22:27:00
推推長知識
作者:
wl760713 (willy)
2015-05-14 22:27:00高調喔 狗黨就財團和銀行的狗 怎可能修法
作者:
MASAMIFANS (MASAMI NAGASAWA)
2015-05-14 22:28:00司法院的說法 不錯
推 司改會之前就有推動修法了,但是一堆恐龍立委跟法務
作者:
kyosp (Allen)
2015-05-14 22:29:00司法院超腦弱
作者:
wrisp (陽光菜菜農)
2015-05-14 22:30:00推
作者: miles840831 (miles840831) 2015-05-14 22:32:00
推
作者:
sdyy (中壢市的小智)
2015-05-14 22:32:00推
作者:
soulbug (缺陷)
2015-05-14 22:32:00真恐怖 台灣竟然還有這東西
作者:
alexjui (C100)
2015-05-14 22:32:00司法院就萬年政府官員,能不動就不會去動而且銀行很愛用
作者: FannWang ((。。)~...蝌蚪) 2015-05-14 22:33:00
推!
作者:
Fukker (小強)
2015-05-14 22:33:00專業
作者:
dnkofe (赤空)
2015-05-14 22:33:00推
作者: bantw (美樹さやか) 2015-05-14 22:34:00
推
作者:
Wangdy (蒙古人)
2015-05-14 22:34:00→ nckukath: 是否可以發起把全國法官都來一次支付命令
作者:
white07 (白色七號)
2015-05-14 22:35:00高調
作者: redrainze 2015-05-14 22:35:00
高調
作者:
luckyBF (科科)
2015-05-14 22:35:00有沒有人懶人包寄信賺房法
→ nckukath: 是否可以發起把全國法官都來一次支付
作者: yuki2474 2015-05-14 22:36:00
北七喔,訂定法律的不罵跑去罵衰小收爛攤的,白癡嗎
作者:
bitcch (必可取)
2015-05-14 22:39:00高調
作者:
feedback (positive)
2015-05-14 22:39:00推...這到底什麼落後國家...
作者:
qqq0103 (fqdf)
2015-05-14 22:39:00nckukath: 是否可以發起把全國法官都來一次支付命令
作者:
fytnship (<( ̄︶ ̄)>)
2015-05-14 22:40:00高調
作者:
ting701 (耀你館)
2015-05-14 22:40:00推
作者:
soulbug (缺陷)
2015-05-14 22:40:00應該是把全國立法委員都來一次支付命令吧
作者: aMBer1260 (amber) 2015-05-14 22:41:00
果推
作者:
soulbug (缺陷)
2015-05-14 22:41:00立委才是問題
作者:
cms6384 (生死有命)
2015-05-14 22:41:00這篇應該轉發各版才對 真的非常重要
作者:
lpy1810 (法理建國金箍棒)
2015-05-14 22:41:00高調,等會細看
作者: haohaobobo 2015-05-14 22:44:00
為何已經證明本票不是自己簽的 卻還要去找出誰簽的感覺這些個案是不是有隱瞞什麼沒說啊
作者:
Siu (薈)
2015-05-14 22:45:00貴國真是偉大
作者:
cms6384 (生死有命)
2015-05-14 22:45:00希望有立委看到這篇 不要只是偏袒銀行財團害慘平民百姓
作者: NotForever (沒有什麼是永垂不朽) 2015-05-14 22:46:00
感謝提供資訊
作者: haohaobobo 2015-05-14 22:46:00
到底是哪位法官說要找出誰簽的才能證明本票不是自己
我想寄支付命令給司法院 看會不會理 沒理就叫法院執行
作者: haohaobobo 2015-05-14 22:47:00
簽的
作者:
seabox (歐陽盒盒)
2015-05-14 22:47:00好文章
作者:
WLR (WLR™)
2015-05-14 22:47:00那四句紅字,看了就非常度爛
高調推 草民一個 發生這種情形 只好殺其全家一起下地獄
作者:
WLR (WLR™)
2015-05-14 22:48:00感謝好文
作者:
Yogin (我想請妳吃辣椒炒海瓜子)
2015-05-14 22:48:00垃圾法律保護垃圾
作者:
qq204 (好想放假...)
2015-05-14 22:48:00腦殘法律人會繼續跳針
作者: QQdragon 2015-05-14 22:48:00
誰來寄支付命令給馬窘?!
作者:
ku8l (肥宅長得很噁心)
2015-05-14 22:49:00幹原文還有說不懂法自己不救濟的怪誰 馬的那些人真的是垃圾
作者:
toya123 (雷姆在我床上 閉嘴)
2015-05-14 22:50:00腦殘法律也有人護航
作者: warau (業死土胎萬) 2015-05-14 22:51:00
推推
作者:
noko (OD)
2015-05-14 22:51:00真的要修改
作者:
leocat (隨風飄逝的小花)
2015-05-14 22:52:00推
作者:
boggae (boggae)
2015-05-14 22:54:00推
作者:
error123 (error)
2015-05-14 22:54:00我靠這也太危險,根本詐騙
作者: buddar 2015-05-14 22:55:00
念法的腦袋都沒邏輯、情理嗎??大概都裝法條??如果一直用支
作者: buddar 2015-05-14 22:56:00
付命令不就可能把人財產奪走??偽造簽名居然有效力???
幹,這些法院是三小,國家詐騙集團?????????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5-05-14 23:00:00依法詐騙,蟹蟹只教
作者:
eighchin (戰神跟蟑螂都打不死)
2015-05-14 23:00:00請問billy3321大,支付命令跟本票裁定兩者的不同在於?
作者: love1987817 2015-05-14 23:00:00
幹 這真的妖壽喔
作者:
cms6384 (生死有命)
2015-05-14 23:01:00會被詐騙集團濫用就已經很有修法的必要了
作者: tallhand (苦練才能成為王者) 2015-05-14 23:02:00
長知識
作者:
BDG (畢帝姬)
2015-05-14 23:02:00法匠認為 法盲 怠於行使權利 活該 法律規定沒問題
絕對會有垃圾詐騙人渣這樣玩人 可能要等到出事才會重視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5-05-14 23:03:00下午還有人扯假簽名跟法拍是兩回事,對受害者而言就是
作者: wds824 (wds824) 2015-05-14 23:03:00
會被詐騙集團拿來利用 這點就要修法了
作者: fixxxxx (修) 2015-05-14 23:04:00
高調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5-05-14 23:04:00拍也不是法院的錯,說不定還有機會拿回錢都已經證明法拍的原因是假的,還不能阻止法拍,這是什麼法律,到底是怎樣立法的?
看修法怎樣吧,委員會過不去也沒用。目前提案人跟連署人是藍營佔多數。但是上次審查流會orz
作者:
Lordain (布宜諾斯 & 愛麗絲)
2015-05-14 23:07:00推
作者: Lubuw (傲視人間笑紅塵~) 2015-05-14 23:07:00
突然覺得懂法律真好~~
作者:
soulbug (缺陷)
2015-05-14 23:07:00若我因這被支付命令 一定把所有立委都支付命令一下
作者:
lyu0001 (鄉民1號)
2015-05-14 23:07:00討債公文都是簽收的 不管它真的容易出事
作者: bio1023 2015-05-14 23:10:00
高調
作者: wsx26997785 2015-05-14 23:11:00
趕快通過吧 看了很可怕 立委到底都在幹嘛阿
看這陣網路的風能吹多大吧,能被討論到置底是第一步了
作者:
Moshiba (JEWELS)
2015-05-14 23:11:00高調
作者: wsx26997785 2015-05-14 23:12:00
有案例出現就表示有漏洞了 司法院還扯啥少數案例 扯!
作者:
A380 (大懶虫)
2015-05-14 23:13:00司改會加油 一堆過時不當的法條都需修正
作者:
leonian (......)
2015-05-14 23:15:00台灣真被一堆官商勾結的爛立委搞死 還要花大錢養他們
走法律漏洞 被抓到最多對方申請異議 還不用擔心觸法看了我都有點心動了._.
作者:
leonian (......)
2015-05-14 23:17:00發起寄給全國立委的法官支付命令行動 看他們會不會被整死
一樓這種推文 就是讓人鄙視KMT黨工與五毛黨的原因
作者:
Lxr (鍵盤李組長)
2015-05-14 23:21:00這是真的
作者:
by216 (霹趴PiPa)
2015-05-14 23:21:00推
作者: wsx26997785 2015-05-14 23:23:00
支付命令這麼威喔!!
作者: bj45566 2015-05-14 23:26:00
推高調。請那些立委諸公把心力放在這些對民眾重要的事!
作者: KNVSEOC (佛利沙的"SA") 2015-05-14 23:30:00
推
作者: haohaobobo 2015-05-14 23:30:00
那個本票偽造的案子 一審 二審似乎都認為該救濟 只是應適用的理由不同而已吧
作者: indulge (發條鳥) 2015-05-14 23:31:00
高達
作者: haohaobobo 2015-05-14 23:31:00
一個硬擴張解釋法條文意 二審認為應以未合法送達救濟
作者:
Lenlen (反效果)
2015-05-14 23:33:00甚麼爛法
作者: chrisyang33 (褲裡是養煽煽) 2015-05-14 23:33:00
1樓好棒棒 繼續唷~
作者:
oidkk (嘖嘖)
2015-05-14 23:34:00高調
請問如果確認有偽造而且法院認定錯誤導致財產損失提國賠有用嗎?
作者: gg889g8 (凰) 2015-05-14 23:38:00
爛法
作者:
jj2 (jj2)
2015-05-14 23:39:00曾經聽過這場座談會,當時的林律師舉了一個聽了秒懂的例子,就是當你敲line給你喜歡的女生,問她要不要當你女朋友時,她已讀不回,過幾天她就變你女朋友了。= =
作者: veniesbetty (這就是人生阿) 2015-05-14 23:40:00
推
作者:
jj2 (jj2)
2015-05-14 23:41:00所以大家真的要好好關注這個修法,真的太可怕了
作者: bj45566 2015-05-14 23:42:00
樓上有人竟然以為法官可以立法... 而且現在支付命令這些
作者: haohaobobo 2015-05-14 23:42:00
若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不知可行性如何
作者: haohaobobo 2015-05-14 23:44:00
話說為何這種的為何不提釋憲 看大法官的意見啊
作者:
AAU (24)
2015-05-14 23:46:00銀行流氓
作者:
kingrichman (silent all these years)
2015-05-14 23:46:00直接修法才能治本
作者: haohaobobo 2015-05-14 23:46:00
看判決的法官都認為不妥 也試圖指出其他方式 這種案子打憲法訴訟應該有機會贏
作者: fengyu 2015-05-14 23:47:00
感謝整理
作者:
kingrichman (silent all these years)
2015-05-14 23:47:00問題是你打訴訟時,房子已法拍,面對善意第三人
作者:
AAU (24)
2015-05-14 23:48:00台灣司法的水準,還是不要太期待的好...
作者:
kingrichman (silent all these years)
2015-05-14 23:48:00你房子要如何取回? 然後你告持假借據的,他說那不是他簽的名,然後你要如何告?如果可利用刑事抗告中止法拍那還好,但這有辦法嗎?
作者:
AAU (24)
2015-05-14 23:51:00台灣強執執行走很快,要停有難度,所以即便有問題,依舊繼續強制,這也是大問題
作者: smt3457 (jacky) 2015-05-14 23:54:00
推
作者: binr (掰呢) 2015-05-14 23:56:00
天啊超扯
作者:
kingrichman (silent all these years)
2015-05-14 23:56:00這爛法不修受害者還是會一直存在
作者: girlvivi25 (girlvivi) 2015-05-14 23:57:00
跟誰有仇就寄給他 那可以大家輪流寄給19嗎
作者:
kingrichman (silent all these years)
2015-05-14 23:59:00更扯是還要抓到是誰偽造才能讓支付命令失效這實在太扯了,大法官不解釋嗎?
作者:
AAU (24)
2015-05-15 00:00:0072年度台上字第4271號只是最高判決,還不是判例吧
作者:
ange09 (玖)
2015-05-15 00:00:00這樣有些人缺錢不就一直寄支付命令,重點是幾乎不會被判刑
作者: wateryou (水泥) 2015-05-15 00:01:00
推用心
作者: moto000 (小金剛) 2015-05-15 00:02:00
狗屎法一直存在 扯什麼總統大選 這種爛法快修才是首要
作者: buddar 2015-05-15 00:02:00
台灣大部分人不相信私法
作者: lioujason (怎麼天還沒亮呀?) 2015-05-15 00:03:00
推
作者: howard312 (字言) 2015-05-15 00:03:00
拜託快修掉,這漏洞超可怕
作者:
AAU (24)
2015-05-15 00:05:00最高法院判決確實是會被參考,但是也沒有到拘束力,但是地院都不會敢違背阿
作者: kohala (無慮) 2015-05-15 00:07:00
普通人該如何支持修法呢?
作者:
Xenosaga (22558)
2015-05-15 00:11:00非常感謝分享新的詐騙手法
誰來給kmt們各一份支付命令 ,比如勝文…應該很好賺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0:14:00
1) 拒絕解釋的大法官真的很孬。 2) 雖說大法官解釋理論上有拘束力,但聽說現在趨勢已經越來越式微(簡略的說法)立法院修法才是真正能治本的解決之道!
作者: haohaobobo 2015-05-15 00:17:00
大法官只是說程序不合法推掉而已 還是可以再聲請
作者: haohaobobo 2015-05-15 00:18:00
另外該偽造案的法官寧可違法判決 卻不聲請釋憲
作者:
wwailn (Taz)
2015-05-15 00:18:00推 好扯
作者: haohaobobo 2015-05-15 00:19:00
話說桃園地院那位錢法官怎麼不出來說一下啊他也提了很多釋憲案了 這種的他怎麼沒聲音
詐騙集團可以多利用這方法,車手改去法院跑流程就好了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5-05-15 00:22:00拋棄繼承了那支付命令名義是什麼?跟繼承有關?刑庭民庭傻傻不分
作者: eric2001vyvy (Iceman) 2015-05-15 00:24:00
討論這麼多,如果遇到得處理方法是什麼?? 真可怕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0:25:00
某樓,錢建榮法官有投書過喔(把很多議題一併討論,包括
作者:
i14d14 (d@.@ t:// f:// h://)
2015-05-15 00:25:00處理方法就是 戶籍別設在空屋
一個極端的做法是寄支付命令給立委跟議員,一定有人會中招,之後透過媒體把事情炒大,來加速修法腳步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0:28:00
而且他之前都待刑事庭近幾年轉行政庭,支付命令是民事庭,你到底有沒有一點常識法官要提釋憲案的基本要件???
作者:
QQDK (DK)
2015-05-15 00:29:00文組訂出來的東西不意外 數學停在高二程度的人果然不可靠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0:30:00
刑事庭和行政庭的法官到底要怎麼提民事的釋憲案,求教!
作者:
fttgfd (fttgfd)
2015-05-15 00:31:00請問一下為何不把支付命令給修法廢除呢
作者: mofass (真相調查委員) 2015-05-15 00:32:00
推,可是現行法律之下該如何自保?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0:33:00
本來大家都說銀行等金融機構是最大的修法阻力啊... QQ
作者: ax0068588440 (月光下的雜草) 2015-05-15 00:34:00
高調
作者:
joe2233 (~ Everlasting ~)
2015-05-15 00:35:00推
作者:
eu3 (^^)
2015-05-15 00:38:00真夠腦殘 法官不都是神嗎 怎麼不自創判決?幹沒證據都能判別人罪了 這種直接自創就好了
如果詐騙集團趁你出國,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然後在你家守候,等郵差一來簽收,不就完了?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0:40:00
你到對岸去就可以體會法官造法啦,而且審判不公開喔啾咪
作者:
eu3 (^^)
2015-05-15 00:41:00台灣最高法院也是不公開喔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0:42:00
立法院才是主戰場啦~ 大法官會議和司法院就懶得插手,且
作者:
QQDK (DK)
2015-05-15 00:42:00整套支付命令叫資工的寫成程式流程 搞不好都不會有這種bug
作者:
eu3 (^^)
2015-05-15 00:42:00台灣法庭公開也是形式
作者: buddar 2015-05-15 00:42:00
這些爛利委也是大家選出來的,選舉眼睛要睜亮
作者: id 2015-05-15 00:42:00
幹,怎麼沒人用這招搞法官家屬看看
作者:
eu3 (^^)
2015-05-15 00:43:00還會自創實質影響力喔 而且看情況 適用喔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0:45:00
最高院(雖然蠻爛的)只有法律(文書)審要怎麼公開?
作者:
flybow (yyyyyyyy)
2015-05-15 00:45:00只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 那麼法院不知道會不會倒
作者:
eu3 (^^)
2015-05-15 00:45:00放心這樣搞法院 那群法官會自創判決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0:46:00
但判決書仍然可依法申請取得。真正不公開的是檢察官...
作者:
eu3 (^^)
2015-05-15 00:46:00看一下美國最高法院 英國最高法院 走進去就知道台灣法院根本還停留在中世紀
這甚麼垃圾法律 你法院不先查清楚債權是不是假的就開?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0:47:00
再強調一次主戰場是立法院,不必趁機發洩有的沒的...
作者:
eu3 (^^)
2015-05-15 00:48:00再去智慧財產法院看看 你會覺得更屌法官根本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0:49:00
科科...某樓應不知道英國最高法院判決被歐盟打槍的有多少
作者:
eu3 (^^)
2015-05-15 00:51:00台灣司法就是爛 制度爛 法官更爛 尤其老法官 不過等他死光就沒事了
不然只要一個人渣和一個垃圾法官搭配 就可搞死任何人有夠荒謬的法律
作者:
miel (無所用心)
2015-05-15 00:52:00我可以說這是惡法嗎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0:53:00
而且中世紀和古中國的司法是糾問制,檢調法院一體,這是
作者:
eu3 (^^)
2015-05-15 00:53:00台灣法院本來就不是弄清楚真相的地方 很悲慘
作者:
flybow (yyyyyyyy)
2015-05-15 00:53:00只能說 當你當上債權人 你會巴不得執行越快越好
作者:
flybow (yyyyyyyy)
2015-05-15 00:54:00支付命令就有這樣的用處 以後要打訴訟 經年累月 訴訟費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0:54:00
高中或大一的常識吧 www 把立法院的問題拼命往法院打...
作者:
eu3 (^^)
2015-05-15 00:54:00應該是故意的
作者:
modjo (Sammy Sammy Oi Oi )
2015-05-15 00:54:00推!
作者:
fairy17 (韓)
2015-05-15 00:55:00推專業
作者:
eu3 (^^)
2015-05-15 00:55:00哈哈好像有唸法律系的在叫喔…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0:55:00
是想轉移焦點還是從中古歐洲留學回來?還是銀行派來的?
司法事務官 也在國賠第13條保障嗎?事實就是司法事務官審查錯誤
這不是債不債權人的問題好嗎 而是可以讓無辜的人欠債欠錢還錢天經地義 但法院評啥沒查證就要人還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0:57:00
你可以查我的推文,我是電機系所的,但至少我修過法緒...
作者:
eu3 (^^)
2015-05-15 00:57:00還有人在護航法官?台灣老法官很多腦殘 是公開秘密
kevin大的方法不錯 誰去給立委寄一張支付命令XD
作者: ooolllddd (舊匠) 2015-05-15 00:58:00
感覺很重要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0:58:00
幾個人轉移焦點把立法院該做的事拼命攻擊法院...心態是?
作者: CM1350619 2015-05-15 00:59:00
回bj4:司改會修法團隊先前在立院協商時,有面對過司法院
法院的問題在於他沒查證 出事了當然該賠處理惡法是立法院的事 不審何清楚是法院的事
作者: CM1350619 2015-05-15 01:00:00
但司法院的回應是:沒有民事冤案,不支持修法草案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1:00:00
又扯老法官 www 整件事的著力點和治本方法都是立法院好嗎
作者: neverAgame (買房自住) 2015-05-15 01:00:00
推一個 快修好這爛法吧
作者:
flybow (yyyyyyyy)
2015-05-15 01:00:00以後大家就上法院好好打官司就對了
作者:
eu3 (^^)
2015-05-15 01:01:00……哈哈 司法院你期待他?可以砍掉了
沒遷過任何借據 法院確判你要支付 難道法院沒問題?
作者:
flybow (yyyyyyyy)
2015-05-15 01:01:00法院為你私權查證?? 查證的費用可是人民的納稅錢要查證 就要付錢吧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1:02:00
問題是人民能影響司法院嗎?立法院修法了司法院能說什麼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5-05-15 01:02:00靠杯法院的先搞清楚法律規定形式審查是什麼意思再來幹幹叫
作者: CM1350619 2015-05-15 01:03:00
回bj4:著力點一直都在是立法院,但司法院立場是有影響的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1:04:00
人民不能向法官提國賠,也不能向法院請願,更不能包圍,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1:06:00
司法院當然是腦殘幫兇,但你我的投票權只能影響立法院...
作者:
togs (= =")
2015-05-15 01:06:00相當幽默的事件 偉哉台灣m19
作者:
eu3 (^^)
2015-05-15 01:06:00不能包圍…哈哈 那上次白玫瑰是怎麼回事 法院就是欠電
作者: kohala (無慮) 2015-05-15 01:07:00
該怎麼查自己有沒被發支付命令?如果有查詢系統,那就可以
作者: CM1350619 2015-05-15 01:07:00
修法立法就是各方的角力,因此非常需要社會大眾的關注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1:07:00
"法官不查證亂判卻不能要法官賠償"--這也是立法院定的啊
作者:
eu3 (^^)
2015-05-15 01:07:00台灣司法受到太少監督 難怪冤案一堆
作者: kohala (無慮) 2015-05-15 01:08:00
自己查詢?
居然是立法院定的 那我真的很無言 台灣的法律真的沒救完全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有夠好笑
作者:
misabc (misabc)
2015-05-15 01:10:00連續詐騙判死就好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1:11:00
我也不滿啊,問題是國大廢除之後唯一的國會就是立法院,
作者:
tonyscat (Wall瑪律呀)
2015-05-15 01:12:00長知識!!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1:13:00
我國國民唯一能用合法方法(投票)影響的只有立法院/總統
作者:
srewq (南瓜)
2015-05-15 01:13:00高調!!
作者:
carsly (卡絲里)
2015-05-15 01:13:00這種腦殘法律,被害人不能申請國賠嗎
作者: ttnilozz (打什麼好呢?) 2015-05-15 01:13:00
加設法律不應為訴棍幫手
作者:
eu3 (^^)
2015-05-15 01:14:00不行申請國賠 因為法官會說不行
作者:
eu3 (^^)
2015-05-15 01:15:00你不知道台灣法院都是形式而已嗎?……台灣司法爛到你無法想像 甚至恐怖
有偽造的問題 但你得找到偽造的人....實在很好笑= =沒找到偽造者就算證明是偽造的也不管你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5-05-15 01:17:00......
作者:
hk416 (☑☠☜✉☎♂♀♪)
2015-05-15 01:18:00長知識 很多法官當到退休 都還不知道支付命力的問題在哪裡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1:18:00
對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不滿的我也很多不滿啊,但請問你要
作者:
eu3 (^^)
2015-05-15 01:18:00法官自己出來創造判例好了…反正立法院懶惰…法官不是喜歡當神嗎?
作者:
eu3 (^^)
2015-05-15 01:19:00常常能自己轉彎 …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1:19:00
怎麼干涉影響法院???我們唯一的方法只能施壓立法院啊
作者: sting47 (AK-47) 2015-05-15 01:20:00
等到出人命上新聞進度就會快很多了 真悲哀...
作者:
hk416 (☑☠☜✉☎♂♀♪)
2015-05-15 01:20:00這種法律一定是國民黨立的 莫名其妙立這種支付命力的東西
作者:
eu3 (^^)
2015-05-15 01:20:00上次白玫瑰最高法院不是就被上街抗議自創判例了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1:20:00
事實上所有民主法治的先進國人民都只能透過國會修法...
作者:
hk416 (☑☠☜✉☎♂♀♪)
2015-05-15 01:21:00我問日本的學生 他們都說他們國家沒有這種支付令力的法律
作者:
eu3 (^^)
2015-05-15 01:21:00最好不能干涉法院 法院是人民的法院 可不是法官的先進國家最高法院都能進去參觀 台灣不行…還在戒嚴
作者:
peine (peine)
2015-05-15 01:22:00推,長知識。
作者:
eu3 (^^)
2015-05-15 01:22:00英文明白寫這是你的最高法院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1:23:00
像日本也曾經透過國會立法改採過美國的陪審團制,法院也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1:24:00
不得不從,不過應該很少鄉民知道不幾年後國會又修法終止
作者:
eu3 (^^)
2015-05-15 01:25:00沒錯 把法條當天條 然後看情況轉彎鬥爭工具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1:26:00
美式陪審團制改成聽審制... 因為玩不下去... 事實上全球
作者: waynetseng 2015-05-15 01:27:00
鬼島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1:27:00
先進國中採陪審制的少之又少,還有像日本這種大轉彎的...
等立委收到被整過之後 就會修很快了~台灣立委議員之類的應該滿喜歡出國考察的XD
作者: CM1350619 2015-05-15 01:28:00
回bj4:所以司改會律團現在就是在推動修法呀~
作者:
roger00 (Stage Column(?))
2015-05-15 01:29:00高調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1:30:00
回CM1350619兄:所以我一直強調的是主戰場在立法院啊...司法院和最高法院在腦包,我們也極難影響,立法院則不同一堆人把重點轉到法院法官身上的,到底是幫忙還是擾亂?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5-05-15 01:33:00白玫瑰那個影響產出來的北爛決議根本被法界幹到翻掉
作者: aa152502 (赤小羽) 2015-05-15 01:38:00
這……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1:38:00
謝謝板大的解釋...可是我們一介平民要怎麼影響司法院呢?我只有大學曾修過法緒+私下亂念點法律書的知識,真的想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5-05-15 01:40:00平民而言立法院才是主戰場。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1:41:00
不出要如何有效介入司法院的意見啊?政黨輪替可以嗎?
作者: rpfeynman (李察費曼) 2015-05-15 01:42:00
PTT一人一信寄給勝文是最佳解~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5-05-15 01:42:00答:叫立委找司法院跟法務部上台夾懶趴 要求提草案跟報告所以我說平民而言立法院才是主戰場,不是不出司法院意見
作者:
LaPass (LaPass)
2015-05-15 01:44:00一人一張支付命令,寄給每個立委,這樣就可以加速修法了!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5-05-15 01:44:00作者: bj45566 2015-05-15 01:44:00
感謝板大和 senior 等認真網友的解說... 大家施壓立委啊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5-05-15 01:46:00召委是憲兵界的憲法專家呂大立委
這篇可以置底嗎...真是太恐怖了阿梅發現已經置底了= =
作者: lovemilk0117 (封封der) 2015-05-15 01:50:00
高調
樓..上 如果立委在時間內提出 小心被告偽造文書啊
作者: LunaDance (s;omo;pbrupi) 2015-05-15 02:08:00
鬼島司法 法匠橫行
作者: puffycat 2015-05-15 02:13:00
如果支付命令放到廣告信件內寄給法官跟立委,只要他們沒
作者: ab32110 (月夜水) 2015-05-15 02:17:00
幫高調
作者: aa152502 (赤小羽) 2015-05-15 02:20:00
推
作者:
a2768387 (how che)
2015-05-15 02:24:00推 有用的資訊
作者: gekkojam 2015-05-15 02:26:00
長知識 Kmt為財團把關修法也不一天兩天惹
作者:
rgbff ( ̄▽ ̄)
2015-05-15 02:29:00爛法幫高調
作者:
Jasy (傑西)
2015-05-15 02:37:00好奇請教 支付命令的漏洞似乎存在已久 最近才被詐騙利用?
作者:
Jasy (傑西)
2015-05-15 02:39:00而且再審其實也沒啥用 之前看過數據再審翻案率不到1%或0.1%
作者:
Jasy (傑西)
2015-05-15 02:41:00不用50天誤一生 20天就先誤你半生了 ......
作者:
roy2142 (roy)
2015-05-15 02:46:00詐騙也是會進化的google了才知道去年就有這種手段的詐騙 那時候也說要修法修到太平洋去了是不是 wtf司法院的回應也很置身事外
一月份國民黨提案,然後自己黨檔下,心寒啊修法除非鬧大,不然真的無望了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5-05-15 03:12:00推一個 有案例好懂
作者:
GaRx (CRoSS_Sakura)
2015-05-15 03:15:00請問 如果中招的人把債權人殺了 坐幾年出來還要還嗎?
作者: mrlinwng 2015-05-15 03:31:00
好可怕推大大
作者: tokei927 2015-05-15 03:36:00
推
作者: pichu921 2015-05-15 03:43:00
司法會誰開的你不知道!?
作者:
bamm (BamM1987)
2015-05-15 04:28:00太誇張了,高調
作者: Butcherdon (Donald) 2015-05-15 04:33:00
又是狗黨kmt
作者:
ya62112002 (夥伴 . 羈絆)
2015-05-15 04:55:00鬼島名符其實
作者: atsea (二萬英呎的距離) 2015-05-15 04:56:00
爛法 到底是誰制定的 什麼時候才要修正
作者:
peggyhao (綠綠der)
2015-05-15 05:06:00(銀行$法院)$$$一家親$$$ 才不理你市井小民呢~
作者:
udm 2015-05-15 06:06:00應該是要打到終局判決才能讓大法官受理,然後相關漏洞很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只是司法院說不定在大法官審理之前的門神太多
作者:
h73o1012 (KMT LIKE S hit face)
2015-05-15 06:27:00哦哦
作者:
onstar (每天想睡覺)
2015-05-15 06:37:00請加 支付命令不得寄存送達。 這很重要!
作者:
qDaniel (去Lava寫Java)
2015-05-15 06:39:00覺得這很嚴重 如果有公聽或是民意連署我會參予
作者:
racheel (:)
2015-05-15 06:40:00不用審核證據的真實性就可以強制執行也太隨便了吧
作者:
stad (Orange Days)
2015-05-15 06:56:00推
作者:
ev331 2015-05-15 07:08:00好誇張
作者:
sharkimage (生日那天的甜蜜 ~知道效m)
2015-05-15 07:10:00我以為已經修法好了 沒想到現在還是這個樣啊@ @
作者:
sulaIX (國(ㄧㄥˊ)球=假球)
2015-05-15 07:13:00台灣社會果然沒有公理正義
作者:
colchi (柯奇)
2015-05-15 07:14:00有看有推
作者:
vintw (陽光好青年)
2015-05-15 07:26:00這惡法早該修了,立法委員都幹什麼吃的
作者:
Leika (裁作短歌行)
2015-05-15 07:35:00原PO國士無雙!感恩~
不需廢但一定要修,證明偽造證據,支付命令就該無效。還要受害人找到偽造人真是傻眼!
作者:
taotzu (╮(╯▽╰)╭ キタ━━)
2015-05-15 07:38:00該死的銀行及政客擋修法
作者:
taotzu (╮(╯▽╰)╭ キタ━━)
2015-05-15 07:39:00有人被殺還要自己找兇手的道理???幹
作者: snowblack47 (月飄萍) 2015-05-15 07:48:00
支付命令本來效力就只有執行力
作者: snowblack47 (月飄萍) 2015-05-15 07:50:00
要救濟就是提實體民事訴訟,再假處分吧根本不是提再審
作者: grace0330 (grace) 2015-05-15 07:54:00
推
作者: snowblack47 (月飄萍) 2015-05-15 07:58:00
提再審效益較低
作者: snowblack47 (月飄萍) 2015-05-15 08:01:00
我發現我說的是要改革的方式…
作者: robin101 (robin) 2015-05-15 08:03:00
高調
作者: andy922200 (大蕃薯) 2015-05-15 08:06:00
有既判例實在是難防濫用
作者: citywind (~~~~~~鯰魚~~~~~~) 2015-05-15 08:15:00
高調
作者:
vaper (風雨飄搖的世代)
2015-05-15 08:20:00支付命令聽起來有點像推定債權成立,只能受害者舉反證推翻有點怪啊,不需要證據就可以證明你欠我錢?然後還要我自己找出證據才能證明我的清白?
作者:
yien1809 (你不認識我你不認識我)
2015-05-15 08:22:00這年頭肥宅也難當
作者:
vaper (風雨飄搖的世代)
2015-05-15 08:24:00這要修法很難,因為第一要面對的就是銀行的惡勢力銀行如果沒這條路,光找證據證明債權的業務就變double
作者: angelwithzer (火若紅雨) 2015-05-15 08:35:00
推
作者:
hd6520 (浮雲輕煙)
2015-05-15 08:39:00推
作者: sa109464 (songa) 2015-05-15 08:45:00
實用推
作者:
serica (銀月奔流)
2015-05-15 08:46:00馬:台灣是法制國家,一切依法行政,謝謝台灣.真鬼島無誤,食物黑,法律黑,司法院也黑
作者: gekkojam 2015-05-15 08:57:00
誰立院多數 誰立法怠惰
作者:
Yanrei (大å°å§è¬æ²ï¼)
2015-05-15 09:00:00為了"效率"而可以犧牲部分人民的最好例子......
作者:
wuj (啦啦啦不知道打甚麼)
2015-05-15 09:06:00高調
作者:
tv5566 (爽)
2015-05-15 09:15:00超級惡法
作者:
tv5566 (爽)
2015-05-15 09:17:00銀行做得和詐騙集團一樣
修法...? 嗯...可能要先打倒銀行團這個絆腳石這個法本來就是為了銀行資產管理公司討債用的其實要修法很簡單 把支付命令申請限縮給銀行民間私人跟公司不能申請 要透過銀行代辦銀行業務提升他們也開心 就不會阻擋修法但另一方面要銀行負責審核申請支付命令的真實性如果最後出事或是詐騙的話被害人可以跟銀行索賠現在支付命令會被濫用就是核發的法院事務官不用負責人類就是有這種劣根性 你不用負責任的就隨便做
作者:
ASKA (The 羊男)
2015-05-15 09:28:00去找個立委或是高官讓他騙,法就會改了...
作者:
Kemuel (門徒)
2015-05-15 09:31:00高調
作者:
lunkk (lunkk)
2015-05-15 09:31:00樓上錯了,立委或高官的話,法院就會主動查清楚是不是詐騙
立委或高官它們會交給助理去找法務.想弄它們難嘔..
作者:
njrmp (面對心魔)
2015-05-15 09:52:00意圖讓人做壞事.....
作者:
darkdh (Riley Blue)
2015-05-15 09:53:00推
作者:
sinqer (啊~~扣~~)
2015-05-15 09:55:00感謝分享
作者: luyahuang 2015-05-15 10:00:00
第一項 手上不是收到有很多假文件 這時候該注意什?
作者: winder368 (考零分的阿貴) 2015-05-15 10:04:00
作者:
cigi (好樣米果)
2015-05-15 10:34:00推
作者:
ta29 (nyo)
2015-05-15 10:38:00FantasyNova 500元賺幾千萬 比樂透還好中
作者: LC151 (大雞) 2015-05-15 10:53:00
推
推。不過支付命令與本票裁定都有程序上之利益,可以節當事人的程序利益。並不只有弊端,也可節省法院訟源,
作者: lecod 2015-05-15 10:56:00
目前救濟翻案太困難,須修法
作者:
abardoo (半線遊子)
2015-05-15 11:04:00發起全國法官一人一封支付命令沒用啊 給立委,助理,官員才有用吧 法官又不能提案修法 也沒有立法權
作者: george123abc 2015-05-15 11:05:00
推實用
作者: ax0068588440 (月光下的雜草) 2015-05-15 11:09:00
再次推
作者:
as1022 (小豬)
2015-05-15 11:17:00太可怕啦
作者:
bautz (The end)
2015-05-15 11:20:00修法第二點 被害的當事人已經很衰了還要自提足夠擔保 那如果沒錢沒資產怎辦?
kmt不想改的霸王漏洞標準的「我先幹你,自己去告」
作者:
soonkill (彌敦道9號)
2015-05-15 11:35:00我覺得應該是要改成一定要本人在郵局 甚至在警局親自領這樣才能算收到 至少比較有保障吧這樣至少是目前實務上作的到 又不用修法的簡單保障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1:39:00為什麼是再審?債務人異議之訴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吧?算了...我不是很懂XD
作者: brianphil300 (Cupcake) 2015-05-15 11:41:00
想問原po 強制執行時不能提異議之訴嗎? 然後B的那個例子支付命令是寄給B還是B他爸?如果是寄給B那跟拋棄繼承就無關了吧?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1:48:00支付命令可以以:XXX之繼承人為債務人.但聲請強執時.只能就遺產範圍辦理強制執行.沒有扣薪這回事支付命令嚴禁兩造互為送達代收.若有此情事發生.可以聲請撤銷支付命令很多連實務上在操作的人都不知道送達有問題可以聲請撤銷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1:54:00總之送達不合法是可以聲請撤銷的不懂亂想就會覺得可怕XDDDDDD
作者: brianphil300 (Cupcake) 2015-05-15 11:58:00
應該是怕來不及撤銷QQQ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1:59:00致於法院公文是不是真的.公文上就有電話.打電話去問就可以了.確認不用花你三分鐘時間.書記官比你還想趕快掛電話怕公文電話是假的.就找法院網站播總機請總機轉
詐騙集團可以先用這招查封連d或kmt的不法財產再修法嗎XD
作者:
jhsu889 (J)
2015-05-15 12:02:00其實就是司法院不想要做事
扯到司法院不想做事太遠了,每年都40幾萬件支付命令 變成一年多40萬件民事訴訟
作者: weibibby 2015-05-15 12:11:00
鬼島還能住嗎
作者: Monicayan02 (您好!要啃什麼早餐?) 2015-05-15 12:13:00
法院多出來的案件數量,可確保眾多數人的財產法益,不受詐騙+真楫k院的迫害!
作者:
ndr (夢想的彈簧床)
2015-05-15 12:13:00看看全民共業的台式民主選出的痢法痿員都在幹些什麼嘛....
作者:
liusim (六四母)
2015-05-15 12:14:00應該順便修一下嚴懲詐騙犯……
作者: Monicayan02 (您好!要啃什麼早餐?) 2015-05-15 12:14:00
40幾萬件有多少是銀行?多少是私人?多少是真詐騙?
作者: Monicayan02 (您好!要啃什麼早餐?) 2015-05-15 12:15:00
支付命令申請管道應該先區分銀行與私人!針對私人中的莢藏詐騙做修法堵洞吧
作者:
yukinoba (打爆那隻波利ï¼)
2015-05-15 12:16:00所以這法律當初根本就只是為了銀行節省訴訟費用訂的...
作者:
ndr (夢想的彈簧床)
2015-05-15 12:19:00該不會立法委員只會貪污不會立法吧?
作者: ef9527 (奶油狼) 2015-05-15 12:23:00
法院不再是罪犯的敵人,放下制裁的鎚子成為新一代好幫手。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2:23:00yuki大正解XDDDDD
作者: liang089790 2015-05-15 12:23:00
推司改會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2:27:00不管是訴訟程序或其他程序如果本人與法定代理人利益相反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2:28:00不得為其代理.
作者: brianphil300 (Cupcake) 2015-05-15 12:29:00
感謝原po回答 :)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2:31:00我想問為什麼銀行會同意以未成年子女為保證人.然後放款?是利害關係相反的情況耶.而且很明顯是保證的問題.跟程序
作者: ef9527 (奶油狼) 2015-05-15 12:32:00
銀行只要能把錢借出去,是條狗也會放款吧?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2:33:00何關?然後.我要說.支付命令確實有很多需要修改的地方.但很多可以救濟的方式沒寫會造成大家恐慌....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2:36:00上網查.或ㄧ通電話.很多地方免錢可以問.制度不好要學會自我保護非訟事件的送達.有送達要點可以看.原PO想改制度.可以詳細
作者: Monicayan02 (您好!要啃什麼早餐?) 2015-05-15 12:37:00
救濟?哈哈哈,現實案件就是有人的財產無法透過既有救濟制度解救!還談救濟!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2:38:00研究.我也希望有些很扯的漏洞要修.....
作者: Monicayan02 (您好!要啃什麼早餐?) 2015-05-15 12:39:00
為何制度不好不是修法?而是自我保護?明顯制度問題,扯啥救濟!
作者: zack8642 2015-05-15 12:42:00
高調
很多人都說打電話問,但萬一前幾次都假的,突然來一來一張真的,很容易就忽略了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2:49:00我有說支付命令程序確實有很多需要修改的地方........我也想修阿.......只是想提醒大家別因為人家沒寫怎麼處理就.......
作者:
gmoz ( This can't do that. )
2015-05-15 13:03:00一條法律搞成這樣子 還有什麼好護航的?法律應該是保護人 結果變成加害者工具 真的是ㄎㄎ
推 gmoz: 法律應該是保護人 結果變成加害者工具
作者:
TJCombo (老頭)
2015-05-15 13:06:00根本改變不了什麼,那個被搞死的洪仲丘不也是死了後才引起大家的注意嗎? 法律不會因為我們這邊叫叫就會改的!
作者:
TJCombo (老頭)
2015-05-15 13:14:00很簡單,等那個被支付命令的受害者去自殺了大家才會真的重視,不信你看著最後會如何!~
作者:
liusim (六四母)
2015-05-15 13:15:00沒遇到事不關己+1 遇到你就知驚
作者: cstu1172002 2015-05-15 13:20:00
推
作者: nienty (.......) 2015-05-15 13:33:00
。
作者:
xul327 (CHAGE & ASKA)
2015-05-15 13:34:00好扯 土雞城老闆真衰 這種一定要改 以免更多人受害
作者:
scott032 (yoyoyo)
2015-05-15 13:35:00這支付命令也太扯
作者: colenken (呵呵) 2015-05-15 13:40:00
法律出現嚴重BUG,立法司法機關還在睡嗎
作者: minimulti 2015-05-15 13:42:00
請問上面提到的數據,准許後提出異議的案件數有多少?沒提出異議才有機會再審吧?
作者: metalhead (Metalhead) 2015-05-15 13:45:00
要是沒收到信,這樣還會執行嗎?
作者: modulation 2015-05-15 13:51:00
推搞人好方法
作者:
et803 (喵喵)
2015-05-15 13:52:00記得之前有判例 大樓管理員收件不算數 (不小心收到可以跟管理員喬 意思是要先跟管理員串證串好)
作者: ching620 2015-05-15 13:57:00
推
作者:
obaby (小O)
2015-05-15 13:59:00這是個懂法律在玩的遊戲
作者: mfer ( ) 2015-05-15 14:21:00
推
作者:
nsaids (有所思)
2015-05-15 14:22:00可怕又可惡...
作者: zueii 2015-05-15 14:55:00
專業推
作者: Ivenes (兔子老大) 2015-05-15 14:59:00
專業推
作者: ShaiMo (雙倍奶茶) 2015-05-15 15:00:00
我想知道 在目前的情況下 遇到支付命令有任何方法自保嗎?另外如果是詐騙集團 又能怎麼反制之類的?
作者: don2147 (懂) 2015-05-15 15:07:00
太可怕了 專業推
作者:
sorcxnegi (Thousand Dreams)
2015-05-15 15:08:00幹 這是殺小法律..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5:16:00依網站或查號台的電話.打電話到法院給訴訟輔導科或該股書記官確認真偽(請報案號股別).如果是真的.可以在法院網站
快點去對岸多蒐集幾萬個人的偽造簽名,應該可以收掉KMT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5:23:00DOWNLOAD異議狀.簽名註明案號股別寄給法院就可以了.之後如果對方有繳裁判費就會收到開庭或調解通知如果是假的.請報警處理.並上PTT讓鄉民知道是詐騙ㄟ..簽名或蓋章...補充一下...異議狀不用附理由.所以用網站制式的就可以了
作者: pig12345 (口罩殺手) 2015-05-15 15:34:00
推一個
作者:
sonygood (Sony控)
2015-05-15 15:38:00這個新聞那麼熱,有可能引起仿效作為,村里長要多宣傳告知
作者:
bcd (進擊的杏仁)
2015-05-15 15:46:00照這樣講那之前改成限定繼承主義不就毫無意義了= =?
作者: ShaiMo (雙倍奶茶) 2015-05-15 15:59:00
謝謝T大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16:18:00
限定繼承當然有意義救人無數...問題在事主以為限定或拋棄繼承後就甚麼都不用擔心了...他只要提異議上法院一定會贏問題在於太多人不知道支付命令這鬼東西,所以當事人沒理最嚴重的問題在於樓主和律師說的事後無法救濟...就 gg 惹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6:30:00所以我們可以小結一下.1.法院支付命令的核發證據認定是否過寬.需要修正.2.送達的部分.確實沒收到的情形可以撤銷或再議.3.支付命令曁判力.根據學者的說法應該修正為僅具執行力.使債務人即使錯過異議期間也可提異議之訴.不用打很難的再審之訴.4.如果在強制執行階段記得邊提訴邊辦理停止執行。ㄟ.....又打錯..手殘...第2點是撤銷或再審....旣判力....不是暨判力...打錯字.....再來是自我救濟防止詐騙的部分.就自己多方求證跟報警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6:49:00是說我以為偽造變造的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處理.結果要用再審....提在審的時候可不可以順便辦理假扣押.先扣住那個債權人可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6:56:00從法院獲得的案款及債權人的財產?
想詢問一下,不能和法官要國賠可是簽發的不是法官阿?子女當保證人的部分,未成年不是簽約沒效力嗎?
遺產的部分不知核發是否有sop或確認流程,因申請放棄在核發之前,這部分可否申請國賠或告訴?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7:16:00所以得辦理停止執行的情況是只有沒有旣判力的情形?我是知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可以辦理停止執行
作者: bj45566 2015-05-15 17:31:00
臉書似乎一堆人在轉貼了,大家加油啊!
只要有人因為法律漏洞受害就應該補阿官員是再講三小屁話
作者:
liusim (六四母)
2015-05-15 17:37:00回去找一下去年被寄過一次 沒騙成功 拿給立委看看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8:05:00所以確認本票可以本票債權不存在+辦停止執行.對不起重打....跳掉了..本票裁定: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O)+停止執行(O)支付命令:債務人異議之訴(X)再審(O)+停止執行(X)?還是支付命令:債務人異議之訴(X)再審(X)+停止執行(X)?如果對債務人的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法院會要求債權人向法院查詢債務人之繼承人是否有辦理限定繼承而且他辦了限定繼承.雖然提再審無法.但支付命令會寫僅得就繼承的財產範圍內強執.....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8:17:00強制執行的時候只會就所繼承的財產範圍執行阿..我想知道原PO講的那案件具體情形是如何?是一開始聲請時用被繼承人名字聲請.被繼承人早就死了還是支付命令當中被繼承人死掉.還是聲請強執時被繼承人掛掉?還是債務人是寫XXX之繼承人?因為債務人死掉這邊.確實有洞該補.但不知道是不是原PO講的情形...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8:39:00債務人支付命令確定後死亡聲請強制執行也只能對債務人之繼承人財產限定範圍內執行.....繼承人之繼承財產範圍內強執我強執不好但如果這樣就可以執行繼承人的個人財產那要限定繼承幹什麼?再審要符合再審事由.單純辦理限定繼承好像很難符合再審事由.....再說為何限定繼承要辦理.拋棄繼承才要辦理....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20:04:00說太多...有錯請指正...然後應該不會變消波塊?會嗎?XD
作者:
Xbug (............)
2015-05-15 21:15:00再審不變期間30日之起算基準視狀況,否則法條不需規定5年內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21:33:00但真的會被要求補戶籍謄本.我也超不想補的.搞不懂事務官明明就可以調.又要麻煩當事人自己向戶政聲請.超麻煩...法院可以自己調嗎?...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對不起錯字...不過之前問過法院 他們是說因為法院發生過自己調.結果同名同姓弄錯.所以一律要求債權人補.避免人別問題..然後如果債權人沒有債務人身分證字號.戶政會因為無法辯別調不到戶謄.無法補...就會變成無戶籍謄本的情形.送達的判斷會變嚴格.比較容易傾向失效.....另一種變相的防堵方法.告訴債權人你借錢給人不留人家身分字號..代表你不在乎或有詐.....我也不知道補好還是不補好..兩面刃....
作者: punk79210 (HappyDays) 2015-05-15 21:44:00
謝分享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21:45:00不補或補不是債權人跳腳就是債務人跳腳所以鄉民要發支付命令給郭台銘.可能要發公司比較好.因為我們不知道郭台銘的身分證字號......TO Xbug: 我以我應該改成知道是偽造變造後卻放太久謝謝...因為沒背條文.....至於後半段..所以才說現在的實務情況必須去區分聲請時有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21:55:00沒有寫明XXX之繼承人.或者只寫被繼承人.因為那是法院判斷債權人知不知道過世有繼承的情形.然後要求補戶籍謄本1.防止有詐2.確認債務人是否現役或在監在押3.債務人是否死亡....這是去區分到底何時死亡樣做不同處置..
作者:
MasCat (帥貓咪)
2015-05-15 22:01:00推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22:01:00然後如果已經拿到確證債務人死亡聲請強執直接對繼承人做本來就是這樣..不用再聲請一次支付命令.我沒說要再重聲請但只能對繼承範圍之財產強執.而且一樣要補戶謄跟繼承系統表.....要補吧?..不用補嗎?我記得法院很怕辦完才發現人往生...........ㄟ...是很怕辦完才發現人往生.....慘烈的是送達合法又知道是偽造變造還超過時效..什麼都無法挽回了....請精靈倒回時光...這可能要修法救濟...題外話是說.常常接到徵信社廣告傳單說只要付多少錢他就有本是幫忙查到那人的戶籍謄本跟身分證字號不要問我為何會接到徵信社傳單(掩面)
作者: be0495 (b-pop) 2015-05-15 22:15:00
幫高調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22:18:00很謝謝司改會幫大家發聲.不然碰到扯事都不知到哪裡去問.所以我可以私底下問那個訴外裁判嗎?看我爆這麼多料的份上開玩笑的XDDDDD有人一起討論很開心~
作者:
Sechslee (ï½·ï¾€â”â”(゚∀゚)â”â”!!)
2015-05-15 22:24:00可以不斷去用支付命令弄那些司法院大頭的家人嗎? 弄到他怕 就會改了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22:26:00雖然前面很多地方有質疑之處.但標亮白處是贊成的..不符事實卻無救濟管道.真的很慘烈......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22:31:00說了支付ABCD類只有A不有管有沒有去警局簽收會合法發確證BCD類要發查.但警察摸魚或詐騙代簽就......或者認定是合法可簽收的人確不轉交....也囧....
作者:
VODKA55 (飛ing)
2015-05-15 22:35:00高調,根本讓詐騙集團完勝的支付命令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22:35:00老師們說要拿掉支付命令既判力大概是因為這個.只有再審可救濟又不能停止執行的話太慘烈....拍謝~很少看文章.謝謝文章提供人.....PS也是有很認真調查居住事實的警察.是個字很漂亮的年輕女生........不想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支付命令聲請再審真的不可以聲請停止執行嗎?我真的想知道因為真的沒碰過.........支持拿掉支付命令既判力的理由:1.救濟管道太難.不像判決可以上訴(上訴輕鬆點)2.送達有些問題需要防止(記得不合法要先去是聲請撤銷嘿)(說這個有人會恨我.因為很多人不知到可以這麼做.是吃飯的傢伙)可總結成這樣嗎?~
作者: pprisa (AASKA) 2015-05-15 22:52:00
推 台灣司法已死 不用司改了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22:54:00可能會碰到的阻力:債權人(銀行金融催債的)跳腳.都辦強執了.還被停止執行重新玩訴訟.只因為債務人說沒收到不建議廢支付.因為小額借貸10萬5萬債權人要訴訟就算走簡易等等程序還是會覺得麻煩....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22:58:00現行可做的事項:1.加強支付審查證據.命補正.不補正即駁回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23:00:002.A類債務人如沒合法簽收拜託一定要給撤銷這樣擴大寫成報告書司改會跟立委或司法院可以接受嗎?擴大字數加上判決判例和老師的文章要不要補戶謄我無解..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23:07:00收到支付已不回確定要提再審可以一並聲請供擔保金停止執行嘛!!幸好可以..嚇死我了..不可以供擔保停止執行是哪招不過我還是會問多一點意見再確定是不是這樣好了.確保一下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23:14:00沒有人會這樣做是無法這麼做還是做了耗費金錢時力?還是做了以後.再審仍會因為證據不足敗訴不僅房子要不回來擔保金也拿不回來?
作者:
auraandy (愛情易找真愛難尋)
2015-05-15 23:27:00無法收到第一封詐騙支付命令信就報警嗎?還可一直寄???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23:28:00阿我看到你回文了~謝謝~所以是再審太難~
說真的 是不是司法體系也有內鬼裡應外合土雞城那種案子 真的只是審查密度不足嗎?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23:30:00再審太難.結果這麼容易聲請的支付命令又一下跳再審..連上訴都無法.....
作者: yingzih (誰) 2015-05-15 23:32:00
在修法前,如果支付命令不能透過再審程序撤銷的話乾脆以詐騙集團為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算了!看有沒有可能把財產拿回來或把債給抵銷...(笑~)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23:39:00可是是支付確定很難開啟再審程序還是再審的證據認定比1.23審成程序的證據認定更嚴格?....因為如果證據認定一樣.那廢了既判力讓債務人可以打異議之訴.還是為因為證據認定或舉證責任的問題敗訴阿......可以打異議之訴或回復一般上訴程序.都會遇到證據的問題如果證據認定的法則不一樣.那廢既判力或重起救濟管道才有實益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23:52:00如果是再審程序不給支付確的情形定窗口.那就是要修再審或
作者:
eu3 (^^)
2015-05-15 23:52:00幹你娘那些法官有什麼感想 造孽…
作者: clpscol 2015-05-16 00:02:00
再審根本就是一個假制度,每年通過的案件一隻手都數得出來(平均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6 00:04:00為戶籍地無居住事實.提再審很難贏.是因為無居住事實很難證明.這不管是支付命令還是訴訟還是強執的送達都很難打我有旁聽過一個案例是訴訟確定了.但強執送達送戶籍地戶籍地無居住事實債務人爭執無居住事實.法官直接表明很難贏.因為戶籍地就法條所認定的送達...這...是送達的難題...如果大家可以多關心送達的問題就好了...為什麼傳票可以寄平信啦~哭~嗯~再審很難....法服不服助再審案件(筆記)
作者: clpscol 2015-05-16 00:18:00
我在法院的時候每天寄數百封信出去,平信掛號都有,不知道有多少是傳票呢~
作者: yuyu5566 (yuyu5566) 2015-05-16 00:20:00
太可怕了...
作者: clpscol 2015-05-16 00:20:00
…等等,為什麼這篇後面幾乎都是同一個人的推文
作者:
Zelma (小清新)
2015-05-16 00:21:00長知識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6 00:23:00但支付命令是以居實為優先.不可以向非訟請求撤?還是沒人試過不知道?對都是我再推文.問題太多.原PO快要被我煩死了...謝謝原PO.好了其他問題我問別人.謝謝..都12點半了...ㄟ...好...其他問題我看書查資料..先別煩人...XD那個債務人在送達代簽收後法院之其死亡.卻無法源依據如何處理.可以順便幫忙一下嗎?"知" 錯字打電話叫債權人撤囧囧的..........
作者: hsm926 (雜魚護法#1) 2015-05-16 01:13:00
推
作者:
look 2015-05-16 01:18:00支付命令都能特別限制不得公示送達,再設特別規定的可行性
作者:
xoyster (若隱若現)
2015-05-16 01:27:00到底是哪種蠢政府訂這種法規 有漏洞也不改 實在是齁
作者:
yuzukineko (閃亮三å”å…¬)
2015-05-16 04:17:00長知識
作者: chevalier153 (MR.J) 2015-05-16 04:19:00
push
我覺得親自去旁聽不會讓法官難判案去旁聽頂多是看到台灣法律多麼瞎而已
作者: ffaatt (不由分說) 2015-05-16 05:44:00
本來就該保護法律知識不足的人
作者: saiage (time is fleeting) 2015-05-16 06:06:00
可怕
作者:
waa006 (賣問阮A名)
2015-05-16 07:03:00推推
作者:
night09 (夜九)
2015-05-16 07:40:00幫高調!!!!希望快點修法
作者: julia66 (Julia) 2015-05-16 08:12:00
好扯的法條
作者:
zisha80 (小夏)
2015-05-16 08:15:00推,謝謝原po發文分享,長知識了:-)
作者: higashi (哇哈哈) 2015-05-16 08:20:00
這什麼爛法,害人不淺!
作者:
mengche (茂吉)
2015-05-16 08:52:00債務拋棄繼承的法條真的有問題!債權人就該死嗎?
作者:
ckndim (C)
2015-05-16 08:53:00媽的幹 米蟲
作者:
selfhu (水管爆了)
2015-05-16 09:01:00好有不確認判決真假就執行的FU,可國賠了啦
作者:
getbacker (工作十年了啊.......)
2015-05-16 10:11:00這根本就是國家給詐騙集團的大漏洞
說沒有任何有效救濟管道是不是有點誇張...例子中好幾個
作者: BKSE (Black Chen) 2015-05-16 10:32:00
推 支付命令真的造成很多民事上的冤案啊
可以主張侵權行為;但這個法的問題根本十幾年前就很多學者在批評了,立法者就是這樣,反正沒選票就不重視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0:47:00
覺得在民事上用冤案形容有點不倫不類,民事的核心不就是個人要為捍衛自己的權利而奮鬥?有些因送達產生的支付命令可能真的有問題而要修法,但這次上新聞的事件,事主一副以為是詐騙所以連問都沒問的當沒這回事處理態度就完全沒問題?如果今天是法院的開庭通知,事主會不會也以為是詐騙而不理會?之後一造判決書會不會又以為是詐騙而不上訴因而確定?到被執行時才又來說丫我都不知道這樣?戶籍詐騙這部分或許真的要修法,但都巳經親收了還來爭執真的很無言
作者:
yabe5566 (口牙匕匕♥)
2015-05-16 10:55:00@@
樓上說的深有同感,最近有朋友就拿確定了十年的判決書說當年叔叔伯伯都不識字 出庭一次回答一下問題就以為沒事回家,收到判決也不關心。 現在說"老人家就不知道嘛"真的是只能苦笑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1:10:00
法院賦予當事人程序保障的方法就是掛號通知當事人有這件事,譲當事人有表達意見的機會,所以送達真的很重要,真心的建議司改會應該是要推動民事送達的修改才是真正解決問題的方法,送達規定的好支付命令的問題可以解決99%
作者:
ilgafu (玫瑰色的你)
2015-05-16 11:15:00好扯...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1:18:00
至於親自收到法院公文都還不理不睬,還要主張法院或法律有問題的人,根本就已經是個人處理事情態度的問題了吧,不然也請司改會推動在民事非訟事件法院也有強制當事人到法院陳述意見的拘提權,這樣絕對不會再有法院錯誤行為的發生......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1:30:00
支付命令重在快速實現權利,追求程序利益,所以聲請簡單但無效的方法也簡單,今天之所以會發生問題是因為送達是採到達主義而非了解主義,所以有人可能會因為根本不知道有這件事而害,但如果巳經知道有支付命令了主觀上以為是詐騙問都不問都不處理,這種態度就已經不是修法可以解決的
作者:
IDF5566 (壯志凌雲)
2015-05-16 11:47:00爛法律
作者: vlost (遺失勝利) 2015-05-16 11:50:00
我要發財惹
正是因為一般人對支付命令認識不足,才更需要修法好嗎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1:57:00
那請樓主提供法院一個完美「事前」程序保障的方法?對於法院公文(不論真假)的重視,不就是一定要給人民知道的法學知識嗎?這已經不是部分的疏失了吧?今天因為事主以為是詐騙不理會,就算是給一年的異議期間這事件還是會發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1:58:00
生 是?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1:59:00
所以要不然修法賦予非訟法院有強制債務人到院陳述意見的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2:00:00
拘提權丫
這是利用詐騙橫行後名眾對於詐騙的認知的漏洞,如果是再早些年人們也沒有這麼不重視法院公文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2:01:00
所以人有惰性就可沒事?那消 時效制度要不要也一起刪除
你明知道自己沒借過錢為什麼會想理會說你借錢的詐騙?一般人覺得自己行的端坐的正根本就不覺得這跟自己有關電話打來說你刷卡刷成24期,你知道是詐騙,多少人求證?網路隨便查都有假冒檢察官凍結帳戶要你匯錢一一查證當然最好,但是看多了誰不是變得不想理會?會需要修法,就是讓這些或許算是「粗心」的人有機會自救只有20天,沒提出你就活該欠我五千萬?一般人誰知道這居然可以不需要證據就執行?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2:08:00
收到太多假公文以致收到真公文不理算不算受害?當然算,但加害人是詐騙集團怎麼會變成是法院?
我說啦,造假公文詐騙不算少,沒欠錢收到當然當作假的一般人民期待如果是法院應該會先去查證債權存在會寄給沒欠錢的人當然就會被當成假公文,何況前面還有人會先寄假公文之後再申請讓被害人大意問題就在於這個法目前作法跟人民以為的不同,可怕的是人民又普遍沒關心沒認識這種議題所以宣導跟修法都該做,而不是怪人民就好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2:19:00
今天新聞事主的支付命令並不是完全沒有證據喔,是「假的本票」,因為要有既判力,所以才要告知事主有這件事,賦予事主表達意見的機會不是?如果今天是用「假的本票」提起訴訟,因為一樣有既判力,所以一樣會發公文告知事主出庭陳述意見,事主一樣以為是假的都不理會,故詐騙集團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在沒有當事人爭執本票是假的情形下法院憑啥推定本票是假的而送鑑定?所以有可能判事主敗訴,事主收到判決一樣不理會不上訴,確定被執行了才來爭執難道就可以?
今天法院就算在支付命令裡附上回郵跟異議狀 只要丟回郵筒,也會有很多人懶的去做..在這種情況 值得保護的利益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2:25:00
要賦予事後程序救濟的前提在事前的程序保障沒做好,但是
就大減了。 支付命令法制我認同有問題,但如我所碰到的很多人連開庭通知,判決書 都當沒看到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2:26:00
本案事主這種主觀以為是詐騙的心態而不理會,再多的事前
你說的過失是做了什麼以為沒事,今天是沒做什麼卻有事做了以為沒犯法的事結果被罰,那是自己責任什麼都沒做以為沒事的心態即使不謹慎,也不該受到如此巨大且"無法挽回"的"懲罰"就像文中提到,刑事案件都比這件事還要有機會翻案連殺人嫌疑都有可能翻案變成無罪,憑什麼這條比它還硬?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2:35:00
事主不是沒權利丫,他可以對詐騙集團主張侵權行為不是,
P大 不知你有無看過條文 刑事判決跟支付命令都是確定
能不能翻案看個案 並沒有支付命令比刑事判決還硬的事情
新聞文中有提到,假如要再審需要"被害人找出偽造者"你能想像一個普通人,要在30天內找到這個人有多困難嗎?是有機會翻案沒錯,對方不夠小心就有機會那對方很謹慎得找了你根本查不到的人來偽造,你怎麼辦?就是因為實際上難度太高,我才會說他硬時間給這麼短,要做的事情卻這麼困難,然後說你明明有辦法再審卻不去審視你自己問題,你能服氣嗎?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2:42:00
P大這個問題確定判決也會發生丫,所以是修再審而不是支付命令吧?支付命令要修的是送達的問題才是
支付命令假如不具有判決效力,就可以提出上訴了阿再審難度本來就比上訴高,我不認為為此修改再審比較好法律要設定再審難度我認同有其道理訴訟時除非有什麼新事證或疑點不然不能再審如果因此改掉再審反而會造成其他問題,再審變太容易那為什麼不改成向本票那樣沒有判決效力就好我可以執行,但沒有判決效力,只要你不服氣就上訴,門檻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2:46:00
不然請債務人陳述意見明明親收不來也不打電話,寄信等等的陳述,導致案件確定後才又爭執就合理?
也會比現在低得多,不至於50天誤一生我們已經在聊再審這件事了,你怎麼又翻那件事出來講就算前面被輕易執行,只要不需要再審而是提告,問題就不會變得這麼困難了不是嗎?人民不值得提告的權利嗎?有疏忽就不準提告反駁了嗎?別一直糾結在人民有疏忽這件事,有疏忽就該判死刑嗎?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2:50:00
本票裁定的用意是鼓勵人民多用本票少把支票當本票用才設
我從來沒有說人民一般作法算是謹慎,但我認為不該為此剝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2:51:00
立,制度目的本來就不同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2:52:00
那請問P大同樣是疏忽法院的開庭通知及判決書而導致判決確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2:53:00
定,為什麼不能再起訴或上訴?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2:55:00
因為如果送達做的好,已經充分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憑什麼因為當事人自己錯誤的認知而影響確定的法律關係
關於開庭通知之類的討論這篇有
#1LLMPZxA你的論述不在於判決效力合不合理,而我問你的是這個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2:57:00
再審或第三人撤銷訴訟門檻嚴格的原因不就在於此嗎?
你覺得刪除判決效力對於支付命令本身會造成什麼不良影響你先不要管該不該為了這些人修法,純粹講修法後支付命令會變成怎樣吧?我個人不覺得支付命令會因此作廢,你說呢?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3:02:00
開庭通知那篇討論的情形在本案事主中,如果一律認為法院文書都是假的,那麼結果和支付命令有何不同?那P大認為判決為什麼要有判決效力呢?(正確的說法叫既判力)?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3:07:00
把判決的既判力刪除剩執行力,讓每個債務人在被査封拍賣賣時都可再重新爭執不是很好?
作者:
s955055 (石見)
2015-05-16 13:08:00推修法,幫高調
你怎麼突然認同我的看法了XD我就是覺得讓人還有走法律途徑的機會,除了法庭可能會因此得多處理幾宗案件外,讓案件更無疑義的落幕很好阿我知道我說法是外行人啦,我本來就是外行人關心這件事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3:11:00
因為P大根本就不知道為什麼判決有既判力的原因丫,就是因為已經充分告知當事人有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不論當事人表達與否,都會產生一個法律關係
那本票執行為何可以不需要既判力呢?同樣是要求債務的話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3:15:00
其實蠻高興跟P大交流的,分享一些想法,但有些知道法律
我知道你說應用不同,具體來說是什麼造成他們既判力差異
或許可以考慮幫支付命令開特殊的"再審"事由 自己的想法配合更好的事前程序保障例如更容易異議 加上可停止執行
作者:
xunter123 (ç«æ˜Ÿä¾†çš„)
2015-05-16 15:03:00這如果不改真的是無解
作者: pikachumi (皮卡 啾咪) 2015-05-16 16:02:00
幫推 太重要了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5-05-16 17:36:00覺得刪除既判力的論述不夠精緻 事實上拿掉既判力是很多學者都有的想法 用為何普通判決不拿掉論證有點粗糙更正 一些學者跟律師 我不敢說很多@@癥結應該在一定程度精簡化的督促程序是否非得賦予與確定判決完全同一效力 當然送達另有自己的問題但回歸本質談吧畢竟個人也是不贊成自己疏失講送達不算 這直接毀滅送達制我印象中反對既判力的有戰神黃跟沈師 比較法德日也是
作者:
FairLife (存在即合理)
2015-05-16 18:23:00長知識推
作者:
zero04685 (zero04685)
2015-05-16 18:34:00長知識推順便請問如果支付命令遇到限定繼承那邊的執行優先呢!?
作者:
leekeeker (leekeeker)
2015-05-16 18:47:00推!實用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5-05-16 19:14:00補一下上面是回za大
作者: luming825 (一天都不願多等待) 2015-05-16 20:15:00
高調推
因為法院怕很忙,所以程序都省了,當然不願修改這爽制度
作者: howardrobort 2015-05-16 23:17:00
長知識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9:35:00債務人根本不是繼承人代表是當事人不適格.法院在審查的時候未要求債權人提出證據.這回到1.就是證據認定太寬法院會發函要求補戶籍謄本跟繼承系統表.沒要求確實是法院的問題.可能96年太久遠.沒意識到...嘆氣....只要債務人是寫:XXX之繼承人.就要補戶謄跟繼承系統表的..補不出來就會被駁...不過我要聲明如果支付命令確定了以後.那人確實沒這債務卻連異議之訴都不能提再審也會被駁.還不能停止執行.那真的該修法.也太慘烈了.律師也很難跟當事人交代..PS.這案應該可以用沒有繼承任何財產.向強制執行處陳明所以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換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話說法界扯的很多...我還有看過訴外+漏未判決的..以前都覺得怎麼可能有這麼扯的xddd現在天塌下來也相信了...但認真的也不少.只是認真的都不會在這蝦回復.所以只好提有問題拜託一定要講要問....提醒ㄟ..對..債權人也是可以偽造變造戶謄跟繼承系統表...過了再審時效確實就....收案的時候就要立馬同時聲再+閱卷.如果當事人自己放太久.真的就無解...
好文推~對有心人士來說,只要看司改會在推動什麼不需要很懂法律,就知道哪裡有漏洞可以鑽...
作者: leaf5201314 (兩年約定) 2015-05-17 00:48:00
長知識~推!!
作者:
chienjr (瞭解自己也是很難的任務)
2015-05-17 00:53:00對比於電腦病毒,法院已經被詐騙集團植入木馬了既然詐騙手法都已經被媒體公開,那之後的模仿者肯定更多
作者:
youbee (隱形的翅膀快飛吧)
2015-05-17 00:59:00誇張
作者:
deepmilk (甜食最高!!)
2015-05-17 01:08:00推
作者:
cs91358 (yao)
2015-05-17 01:12:00所以現階段收到支付命令就gg了...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9:38:00的問題.可能96年太久遠.沒意識到...嘆氣....只要債務人是寫:XXX之繼承人.就要補戶謄跟繼承系統表的..補不出來就會被駁...不過我要聲明如果支付命令確定了以後.那人確實沒這債務卻連異議之訴都不能提再審也會被駁.還不能停止執行.那真的該修法.也太慘烈了.律師也很難跟當事人交代..PS.這案應該可以用沒有繼承任何財產.向強制執行處陳明所以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換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話說法界扯的很多...我還有看過訴外+漏未判決的..以前都覺得怎麼可能有這麼扯的xddd現在天塌下來也相信了...但認真的也不少.只是認真的都不會在這蝦回復.所以只好提有問題拜託一定要講要問....提醒ㄟ..對..債權人也是可以偽造變造戶謄跟繼承系統表...過了再審時效確實就....收案的時候就要立馬同時聲再+閱卷.如果當事人自己放太久.真的就無解...
作者:
alog (A肉哥)
2015-05-17 05:55:00假文件的格式/條件? 為什麼法院可以受理偽造過的文書
作者: nicayoung (大覺屋.師真) 2015-05-17 06:11:00
制度殺人
作者:
luming (算起來也14個月了)
2015-05-17 07:14:00推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5 19:41:00補不出來就會被駁...不過我要聲明如果支付命令確定了以後.那人確實沒這債務卻連異議之訴都不能提再審也會被駁.還不能停止執行.那真的該修法.也太慘烈了.律師也很難跟當事人交代..PS.這案應該可以用沒有繼承任何財產.向強制執行處陳明所以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換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話說法界扯的很多...我還有看過訴外+漏未判決的..以前都覺得怎麼可能有這麼扯的xddd現在天塌下來也相信了...但認真的也不少.只是認真的都不會在這蝦回復.所以只好提有問題拜託一定要講要問....提醒ㄟ..對..債權人也是可以偽造變造戶謄跟繼承系統表...過了再審時效確實就....收案的時候就要立馬同時聲再+閱卷.如果當事人自己放太久.真的就無解...
作者:
didi0909 (didi0909)
2015-05-17 07:48:00舉證超難 沒收到還要自己找證據
作者:
ilove0280 (Ramalize小黑)
2015-05-17 09:10:00高調 長知識
作者:
KenWang42 (KenWang42)
2015-05-17 09:42:00三小法條
作者: chien79 (chien) 2015-05-17 09:48:00
找出誰偽造的這會不會太難了點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7 10:15:00
可是本新聞中事主可是自已表示之前曾多次收到假法院公文所以收到真公文也不理會,如果今天是收到二次開庭,一造判決,事主就會認為是真的而理會?那在詐騙盛行的情形下請樓主告訴法院一個除了一直寄信通知當事人,賦予其陳述意見的機會但當事人都當詐騙置之不理的情形下有啥方法可強制當事人到院陳述意見另外本票裁定抗告和支付命令異議的最大差異在於後者抗告人仍要提出相當理由而且非訟法院也還是只能形式審查,所以翻案成功率很低,當事人有意見說本票偽造要法院鑑定請另起訴主張,支付命令當事人可完全不負理由說沒有,債權人也就完全再沒有反對的機會支付命令就失其效力,且直接視為債權人對債務人起訴樓主怎麼不一起說?
作者: y2100 (官唷... ) 2015-05-17 10:35:00
支付命令最大的問題是在送達 如果修法朝向支付命令送達排除寄存送達,只限本人親收的話,可以解決一大半的問題
作者:
Restman (生平無大志)
2015-05-17 10:39:00有人就是不肯正視事實 還一直跳針護航 法律人喔?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7 10:41:00
今天一個債權人拿一張本票聲請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都巳經具備本票應記載事項,非訟法院又只有形式審查權(無送
作者:
Restman (生平無大志)
2015-05-17 10:41:00就已經淪為被雜碎們用來做為不當得利的手段了
作者:
Restman (生平無大志)
2015-05-17 10:43:00修法=有損債權人權益 什麼飛躍式思考現在修法就是要讓法律能更不損及雙方的權益 而不是單方面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7 10:49:00
國家為了保護弱勢者已經有很多免費的諮詢管道(印象中司
作者:
Restman (生平無大志)
2015-05-17 10:49:00只憑一張文件 還不論真偽就能得到國家背書來行搶 頗呵
作者:
Restman (生平無大志)
2015-05-17 10:51:00我現在告訴你 還不夠多 不夠完善 因為有漏洞 所以要補救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7 10:58:00
R大所謂的行搶是指強制執行嗎?那就算依樓主的修法方式刪除既判力保有執行力偽造票據非訟不送鑑定一樣也是幇一紙僞造文書背書搶錢就算是訴訟,除非改用刑事的認定標準債權人負實質舉證責任,否則在事主死不出來表示意見的情況下,一樣是會幫一
作者:
Restman (生平無大志)
2015-05-17 11:03:00憲法規定國家不可以侵犯及人民可以向國家請求的權利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7 11:03:00
紙僞造文書背書搶錢民事間私人紛爭R大扯到憲法?
作者:
Restman (生平無大志)
2015-05-17 11:05:00人民感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 現在就是這情況 還是您認為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7 11:06:00
所以有問題是當事人根本就不知道支付命令即送達的問題,
作者:
Restman (生平無大志)
2015-05-17 11:06:00這最基本的權利 都不能使用 法都還沒修 就一直認定這是對
作者:
Restman (生平無大志)
2015-05-17 11:08:00債權人的不利 到底在堅持啥 預知未來? 真的修法了一定就對於債務人能有惡意規避的效用 這不是單方面的一廂情願話再說的難聽一點 你根本就是預設立場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7 11:38:00誠如我在之前文章所舉的例子 鄉下阿罵不識字 代收或收自己的支付命令 然後忘記了告訴家人 你也覺得這把損失都算給他也合理? 重點已如原PO所說 一般訴訟程序是要疏忽非常多次 甚至收到不同法院文書也都置之不理 才會有確定力甚且 一般訴訟程序在被告疏忽這麼多次的情況下 還不能像支付命令一樣一切一原告主張的判決 還得實質調查原告所主的事實是否為真 支付命令可不用... 甚至可以隨便附一張租賃契約 就可以主張出租人妨礙他營業 要求賠償了...這在一般訴訟程序可不行
作者:
sendoh07 (瑩一)
2015-05-17 12:09:00好
作者: Zsanou 2015-05-17 12:28:00
推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7 13:19:00
樓主還是不懂我的意思,收到支付命令當時在20日內打電話去法院問很難?法定失權期間屆滿然後説沒救濟方法那因自己過失行為對判決未上訴確定被執行也可以再爭執?何況事主已經因為詐騙所以就對全部法院公文都認為是假的而不查證不是?只是他以為支付命令是假的不查證,那收到其他真的開庭通知,民事判決他就會突然變成會認為是真的?之前其他真的政府文件事主以為是假的未查證又會跟你們司改會說嗎?真的只是一次疏失嗎?
作者:
kyosp (Allen)
2015-05-17 13:29:00惡法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7 13:32:00
支付命令有問題是要保障那種因為寄存送達等造成當事人不知道有人跟他主張有債權這種情形的,而不是自己主觀以為假的不求證導致無救濟途徑再來吵的人以為詐騙親收支付命令不求證導致確定很可憐,那親收判決因為失戀或工作太忙導致未能於收到後20日上訴也很可憐為啥司改會不一併主張廢掉上訴的不變期間?反正只有很可憐任何人想上訴就上訴?
作者:
eric1025 (Eric宏)
2015-05-17 13:39:00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7 13:44:00
更何況在支付命令的法定異議期間聲明救濟的方法比翻冤案根本不能比,對打電話問的人只要跟他們說去跟法院講「沒欠錢」支付命令就失效了,冤案什麼?法院訴輔科對這種完全不用法律見解有標準答案的問題根本就很歡迎人民來問,但事主問了嗎?
作者: m8511210 (小潘) 2015-05-17 14:31:00
傻眼
作者:
hyde60 (阿躍)
2015-05-17 15:29:00ㄓㄤˇㄓㄕ
作者:
a0010 (hello~)
2015-05-17 15:50:00立法院修法才是治本之道,藍綠忙惡鬥,只能靠第三勢力惹~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5-05-17 16:42:00噓Restman 出來幫忙爭的也是法律人阿 你這種抹法..補回來
作者: heerowei0802 (有鬼) 2015-05-17 17:03:00
推.......超恐怖的支付命令 根本被濫用
作者: montano (Montano) 2015-05-17 17:27:00
王院長,幫老百姓喬一下吧
作者:
gn7722 (腳很痛)
2015-05-17 17:53:00代收忘記說也算嗎?可以代收嗎,要怎樣才算真正送達
作者:
x001611 (x001611)
2015-05-17 18:00:00強烈懷疑銀行有內鬼 法律特別修的對他們有利
作者:
LaMiuka (本之)
2015-05-17 18:17:00知識推。 太可怕了
作者:
black205 (尋覓方向的人)
2015-05-17 18:46:00為了沒阿六垃圾 立馬選英文
作者:
Restman (生平無大志)
2015-05-17 19:41:00對不起 在此為我對於"法律人"一詞言論不當道歉 我錯了
作者:
spadenet (BomBom)
2015-05-17 19:48:00推
請教一下 有辦法查詢自己是否被寄發支付命令嗎 用過關鍵字 得到法院的交付送達公告 雖然是公開的 一天也有3.40筆 只能靠自己翻閱嗎 有無更快的查詢途徑呢
不知現在司改會有無討論金額 例如50萬以上不得發支付命
作者:
fransice7 (哀川慎之介/法爾希歐)
2015-05-17 21:51:00這篇一定要留著!
作者: kkkk2921 (輝熊厲害) 2015-05-17 22:02:00
推
作者:
king20134 (king20134)
2015-05-17 23:01:00推這篇 希望越來越多人可以知道
作者: elfir (乾麵,我好想妳....) 2015-05-17 23:16:00
惡法非法就是這意思嗎? 難怪人民不相信政府...
作者:
vetjeff (傑夫)
2015-05-18 02:17:00置頂一下!按照zacks80的說法,如果你身體不舒服延後就醫,醫生也可以直接跟你說反正你沒救了,直接給你一針安樂死好了。惡法既然已經成為壞人的工具,本來就可以透過修法來補不足,而不是單方面認為只是欠債人的問題,更何況現在是連沒欠債的人都受害!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07:58:00
我詳細的説明巳另發文解釋,只能說在當事人已親自收到法院公文但卻以為是詐騙而不予理會導致支付命令確定的情形在一造判決一樣可能會發生導致敗訴判決確定,而縱使在訴訟法官在訴訟程序(包括一造辯論)進行所謂的「實質調查」,也絕對不是樓主暗示大家的「主動依職權」為債務人進行調查另外v大的例子應該是有咳嗽以為是小感冒不去看醫生,結果到呼吸困難了才去就醫然後發現巳是肺癌末期的情形比較像樓主所指新聞事主的情形,只是身體壞了就壞了跟誰喊冤都沒用,但財產被査封了可以要求整個民事遊戲規則為他改變,當然如果樓主可以推動民事訟訟非訟程序刑事化我也是沒意見就是XD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08:23:00
是整個當事人進行及追求程序利益的民事訴訟法理都很爛,但樓主為啥不告訴大家?單針對支付命令?腹黑一點想是不是因為在某種情形下上面這種法理對律師當債權人代理人時也很有利所以就略過不説?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08:48:00一般訴訟 是要通知很多次 才有可能確定的情況而且法院還會實質審查 支付命令是不審查 為什麼你會覺得一樣? 不要一直故意忽視一般訴訟程序跟支付命令有這麼多明顯的不同不是整個當事人進行和追求程序利益的民事訴訟法理都很爛是支付命令特別爛 明明已經跟你說了一般訴訟程序和支付命令有多少程序上實質上不同 為什麼你都不正面回應?有興趣你可以去看看台北地院100年重訴486號本案臺灣大學一共告了11個被告 有10個 在兩三年間的訴訟
作者:
EMWV5 (EMW)
2015-05-18 08:53:00推推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08:53:00從未到庭 也沒提出任何書狀聲明 結果台大對這十個全部敗訴 你覺得支付命令結果會跟一般訴訟程序一樣?光是支付命令完全不審查證據 只看聲請人說的 就跟一般訴訟完全不同了 哪來民事訴訟法理都很爛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09:06:00
法官實質審查的問題我另發文有解釋,推文講不清楚,另外共同被告的法理(合一確定,主張共通),共同被告一人聲明有利及於全部R大要不要發文解釋給鄉民聽聽,你舉的例子被告有全部沒到?更不用説拆屋還地根本也不能聲請支付命令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09:53:00後面還有要求錢的部分也敗訴 而且本件有到場的那個被告是敗訴的 並不是因為所謂共同被告法理 其他10人部分原告才敗訴 事實上也不只這一件一造辯論結果原告敗訴的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09:56:00
請R大看得心證理由(一)3的說明一造辯論當然不一定敗訴,書狀去法院否認言詞辯論不到算不算一造辯論?算,法院要不要依職權調查?有書狀(有主張了)所以法院當然要,但連書狀都沒有,要法院直接推定原告主張是假的而逕行依職權調查?(刑事訴訟方面是這樣倒沒錯)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0:03:00我說的是從頭到尾都沒到場 也沒書狀的情況不然你再看看士林地院101年重訴359另外 台北地院那件 敗訴的被告 聲明和主張 和其他被告勝訴結果無關啊 僅陳述他們不是實際所有人 是否有民訴56條適用? 士林地院這個 被告兩個 一個僅主張本件和自己無關另一個完全沒到庭 也沒任何書狀或陳述 法院也自動幫他審查原告請求的金額合不合理 結果原告輸掉8成支付命令法院會幫忙審查聲請人主張嗎嗎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0:13:00
那請R大提供一下判決字號,譲孤陋寡聞的在下見識一下突破辯論主義的一造判決,但前提是要給付金錢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的喔^^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0:15:00士林地院101年重訴359 你去看看啊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0:15:00
感謝R大提供,推文太慢拜讀中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0:18:00還自動幫被告計算被害人生前薪水能不能負擔原告所主張扶養費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0:34:00
R大士林地院的判決要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侵權行為事實認定的部分,共同被告有完全沒有答辯嗎?並沒有,所以一人的答辯效力及於另一人,況且依雙方主張調查的結果也是認定有損害賠償債權存在,再來是原告主張賠償金合不合理的部分,因為侵權行為造成的支出是依據醫療方式,有無保險均浮動不固定的,所以法官對這部分自有得有依職權斟酌的餘地,所以會有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但如果今天改成是載明一定金額的本票,如果確定有開本票的事實,法院也無從再對金額作裁量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0:38:00阿 你一邊講辯論主義 一邊講法院有職權斟酌餘地 不覺得矛盾???? 討論不能都只拿對你有利的損害範圍可不是法院隨隨便便就能職權自己決定的事項尤其慰撫金部分 而且共同被告答辯是說跟我無關 跟敗訴的被告可無關 請問這一件如果去聲請支付命令法院會職權認定聲請人請求合不合理嗎?????法院根本連調查都不會 也不會審查證據 士林地院這個不僅主動審查原告所提出單據 自動幫被告計算撫養費合不合理慰撫金合不合理 這都是你說的辯論主義的範圍啊哪是什麼職權事項 不然我有看過一件支付命令是聲請人拿租賃契約就主張出租人有妨礙營業 請求賠償兩百多萬的 沒提任何證據 這件也是你說的啊 損害額是不固定的法院要不要職權審查一下損害額合不合理再發支付命令?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0:47:00
今天如果説原告主張陳家頎有酒駕之事實(相較於原告主張有本票債權),並提出刑事判決書(相較於原告提出本票),陳家頎完全沒任主張(相較於事主沒全沒任何主張),法院依然依職權重新調查原告主張陳家頎酒駕的事實是不是真的,刑庭有無誤判(相較於推定本票是假的依職權送鑑定),這樣才能說是突破辯論主義吧損害賠償數額屬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事實則不是今天事主主張沒救的是沒欠票款的事實還是有欠票款但沒那麼多?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0:55:00你再看一次我舉的支付命令例子 沒任何證據 就可以主張對方該付我損害賠償還有 今天說一造辯論不照原告判是突破辯論主義的是你現在我舉出例子 法院完全不照原告主張的判 又說這是法院職權範圍不管是沒欠票款 還是有欠 沒那麼多 事實上都一樣啊士林地院那個原告又不是沒舉證 法院還直接用被害人薪水算扶養合不合理為什麼你覺得刑事判決書相當於本票 原告其他損害額的舉證就不相當於本票? 我上面提例子只有聲請人主張只有租賃契約當證物咧 其他什麼證物都沒有 比士林地院這個原告舉證還少 法院還不是照樣核發了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1:04:00
有證據丫,有提出租賃契約不是?有事實(可要求別人給錢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6 12:21:00
請一造辯論判決,在沒有當事人爭執本票是假的情形下法院憑啥推定本票是假的而送鑑定?所以有可能判事主敗訴,事主收到判決一樣不理會不上訴,確定被執行了才來爭執難道就可以?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1:07:00如果租賃契約算是證據 士林地院這件原告舉證可多了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1:08:00租賃契約可完全沒辦法證明有損害可要求別人給錢的事實是 妨礙營業... 不是有租賃關係...然後如果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應該給多少錢才合理請問你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是規定心酸的嗎
作者:
zoidsx (烈空)
2015-05-18 11:55:00推,希望不要有人再被不合理的法律害到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2:07:00
民事訴訟審核澄民事訴訟法官認證的事實本來就不等同於真正的事實,而且這種判決本來也沒有事後救濟的管道,另外如果沒人主張證據正確與否,法官也不會主動審查證據是否正確,我另篇發文都有解釋了,樓主還是不信可問你們司改會律師民事訴訟法理是不是這樣另外樓主主張執行過程由債務人另行提起訴訟,這時債務人是原告喔,相較於債務人於20日內異議變成債權人是原告的情形涉及誰要先舉證的問題有考慮到嗎?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2:30:00都說幾次了 支付命令完全不需要證據 一造辯論多少還會考慮原告有沒有提出證據 證據內容為何 上面士林地院不就如此去審酌...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2:48:00
形式審查還是要證據喔,形式審查不是不審查,新聞事主中詐騙集團提出的僞造本票不就是證據?現在問題是倒底形式審查的權限可以到多廣,不然修法後的意思是説以後司法事務官看到一紙聲請狀説連勝文欠他一千萬本票債權,連偽造的本票都不用提出了,就可逕自發支付命令,反正以後執行連勝文有意見再去告就好?突然想想感覺也不錯,連形式審查都不用,讃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2:50:00zack真的要請你去瞭解一下支付命令核發狀況61台抗407號判例 支付命令是無庸舉證的確是連偽造的本票都不需要提出 現行支付命令制度就是如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2:52:00此 上面判例就是說 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的事實毋庸舉證 誠如我上面也提到的例子 說妨礙營業的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2:53:00根本也沒任何舉證 還不是核發了 租賃契約跟他們所主張的事實完全無關... 這已經不是形式審查的問題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3:02:00
最後再回R大的問題一下,士林地院依職權(或自由心證)斟酌的是損害賠償數額的依據而不是侵權行為事實的依據,用刑法來講就是有殺人的事實(侵權行為事實)及應該要關多久(損害賠償額)的關係,當然最近刑事要關多久也開始有所謂量刑辯論要求的出現限制法官的心證,自認以經盡力告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3:03:00並不是你說的那樣 民事訴訟 損害之發生 跟損害範圍價額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3:03:00
訴大家民訴的一些基本道理了,不論中不中聽希望長點大家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3:04:00你看有沒有法官敢照自己意思判的如果法官可以全部職權自己酌定賠償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不就規定空的?你刑事檢察官求刑 被告希望量刑 法官完全可以不甩民事不行 狀況全然不同 所以這是要教我們的法律知識?要說法院跟詐騙集團勾結固然太過 但是制度殺人卻是一個問題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3:15:00
回R大還是要寫自由心證的理由Y,如果法官有依據寫的出來就不怕當事人爭執錢給多少不合理不是?最後還是再講一下為啥無庸舉證,因為不是訴訟當然不會用「舉證」這種觀念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3:17:00重點在刑事訴訟量刑的本質 和 民事 所謂給付範圍 本質上完全不同 另外你所說的形式審查??? 租賃契約算什麼形式審查你告訴我 人家形式審查講的是不去調查證據真偽支付命令根本就連證據都不用
作者: h7114828 (HON) 2015-05-18 13:19:00
認真爬完一半的文了... 但是25頁真的看不完餒原po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3:22:00然後什麼寫自由心證理由 對於賠償費用不爭執的 直接列在不爭執事項 判決書不會交代理由的好嗎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4:57:00
我另外的發文樓主看了嗎?有去問你們律師?怎麼會有民事訴訟要求法官不計代價盡量發現真實的錯覺,一造辯論沒上訴一樣一審確定,另外刑民事目的不同我另篇發文都有説,不看不問又要斷章取義就說邏輯有問題,那戰神等師的邏輯也有問題,更不用說追求程序利益當事人所信賴的真實是邱聯恭伯伯力主的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5:02:00當事人所信賴的真實 你的當事人只有債權人而已嗎到現在還在扯一造辯論上訴 從起訴到一造辯論到上訴不論是程序、時間、實質審理狀況 完全都和支付命令不同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5:09:00
回R大,債權人信賴他有債權,多次通知債務人表示意見,已經確認債務人知道這件事了但完全不 庭也不主張,民事訴無要求法官要盡力調查為債務人利益調查證據,理由很長推文寫不下請R大先去看我另發的文好嗎?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5:14:00你的文我都回了 而且你說的跟支付命令制度矛盾啊焦點是在支付命令 當事人不是只有債權人 要追求的也不是債權人一個人的程序利益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5:16:00
我只想表達如果人民對親收的法院文書默不關心,今天縱使詐騙集團拿偽造的本票起訴,結果也是會和支付命令一樣並且也會有既判力,沒有什麼法官會主動盡力調查真的事實是什麼這件事R大是我另發的文不是推文的文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8 15:28:00兩天沒來這麼多推文.可見大家有多麼積極想要釐清這事XD謝謝原PO給的資料~我可以理解司改會對於支付命令確定後只能再審對債務人不不公平的立場
Z真的很堅持人民沒有在那20天內提異議就是活該的立場呢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8 15:33:00其他人講的是另一個面相該作的.也不是想要阻止修法什麼的可惜這世界債權人基本上都銀行財團等等都是債權人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8 15:35:00那些人一定會反對的...
然後大法官也覺得那是少數特例所以無所謂會是少數大概就是多數人仍然會去求證,然後就沒有這件事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8 15:37:00此外.雖然被大家認為沒什麼法學素養.但我講的是實務上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8 15:38:00真真切切碰到的情況.....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5:38:00
回P大其實也不是債務人未在20日異議活該,如果因為送達
所以就是除了送達錯誤以外的人,其他人是活該背債囉即使那根本不是他有欠的錢,你也認為他該付?有進法庭的很多人回過你,通知次數程度差太多了法庭會通知你好幾次,而且時程會拉很長不會馬上結束支付命令只有一次,只有二十天而且一審確定後也仍有機會上訴,支付命令卻只能再審如果你要比兩者,為什麼你不會覺得支付命令要改成像法庭那樣即使判決下來都還有再上訴機會?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5:47:00
更正一下P大,一審判决確定後就「不能」上訴...
好啦。如果是法庭,通知你N次,判決出來時也寄給你結果然後還留有上訴權利,這麼多次機會都放過真的就沒救支付命令呢?只有通知一次,只有一次機會,然後就沒了。時間呢?只有不到一個月。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5:51:00
修改一下P大的建議如果改成支付命令要經送達「10」次才有既判力的話呢?
判決條件呢,法庭會檢視證據真實與合理性,不合理就退回支付命令呢?書面審查,看起來好像真的就執行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5:52:00
但事主親收10次還是不理會P大覺得要不要再給救濟?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8 15:53:00主要覺得是,改是要改,但支付命令沒這麼可怕,不用妖魔化.....而且1.前階段送達的修正2.救濟管道的修正.這是不是可以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5:55:00
P大不是有看過我另一篇P0,採辯論主義下沒人主張法官也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8 15:55:00分開談阿XD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8 15:57:00我不是在講Per大 QQ
那我向你道歉,但我仍認為這件事並沒有被妖魔化,反而是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8 15:59:00不是講任何人.是說這報導有點在恫嚇大家.借此達到推動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5:59:00
另外P大我所謂的送達問題不是送達錯誤,是依現行法送達是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8 16:00:00不管怎樣我不希望給大家一種法律就是可怕.不懂就是會害我
一般人收到開庭通知書和收到支付命令反應不相同,是因為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8 16:01:00的印象...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6:01:00如果親收10次 可以上訴 法院會實質審酌有無證據
所以已經養成人民看到直接討錢的公文就當詐騙,但說開庭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8 16:02:00壞的是那些存惡心鑽漏洞的人.但也是有非常多願意持正念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8 16:03:00努力幫助大家的人.在這裡討論的各位都是想努力幫大家的人阿~
假如同樣是沒相關知識的老伯,一人收到開庭通知書,另一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8 16:04:00只是立場不一樣.有人是債務人立場有人是債權人立場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6:06:00而且現在一般審理是法官在審 支付命令是電腦化用司法事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6:07:00務官在發 整個程序保障天差地遠
我周遭的長輩們聽到莫名叫人付錢的都是這樣說話所以我不認為收到開庭通知書和收到支付命令反應會一樣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8 16:09:00補充一下,我這理.目前換了司法事務官後.還沒碰過有沒有任何證據就發支付命令的事情.通常都會命補正.不補會被駁有的話真的該檢舉.但被假證據騙.這真的無法.因為是書面審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6:12:00
P大說的也是啦XDDD,所以主張廢除的老師不也是認為因事前程序保障到底有沒有充分到給支付命令有既判力嗎?和樓主
而且書面審查也不太可能查的詳細,造假功力高一點就...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6:13:00
說帖中一堆說支付命令認定的真實和真正真實不同當依據有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8 16:13:00前階段基本上已盡人為可保障可作的義務了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6:14:00
不過同意 大,R大可能遇到悪質事務官了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8 16:14:00只能一直叫補....補補補.....補雞湯啦XDD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6:15:00
把形式審查當做不審査XDDD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8 16:16:00那R大拍拍~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6:17:00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8 16:18:00所以在前階段還不夠嚴謹的時候(1.證據2.送達),給債務人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6:18:00我統計過高雄地方法院一個月的支付命令 通過率好像有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6:19:0099% 駁回的還大部分都是當事人有誤的情況 利息計算有問題部分駁回的情況 可以敢問大德 支付命令審查了什麼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8 16:20:00但如果前階段夠嚴謹.那是否要考慮還給債權人一定的安定力?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6:20:00江醫師跟台北地院聲請支付命令要頂新付10億的啊請問台北地院審查了什麼 形式審查????????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6:27:00
R大的問題要看卷才知道到底形式審查了什麼丫,另外如果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6:27:00另外關於支付命令既判力討論 不是今天才開始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6:36:00
看了R大的資料後原來邱伯伯在程序保障的賦與是既判力的基礎上加了限於法官(法院的神?)給的程序保障才是保障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6:37:00本票裁定 抵押物拍賣 都沒有確定力啊...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6:37:00
喔,那賛成修法並且應改為以後一律用電腦自動代出就好,何必浪費無意義的司法人力......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6:38:00現行就是司法事務官以電腦格式統一大量核發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6:43:00
支付命令當然是用電腦格式統一作成,現在連判決也沒有在用手寫的吧?但是在蓋出去之前還是要形式審查相對應的資料吧?不然怎麼會有補補補的問題?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6:46:00重點是在非由法官核發 現行就是非法官核發另外 補補補 你可以去查看看法院命補到底補些什麼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16:47:00
所以還是那句話,神給的程序保障才是保障XD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8 16:47:00很多支付命令也沒命補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18 17:04:00或者修法限制支付命令聲請標的金額的上限?(突發奇想)想了想要改還真多可以改阿~恩~了解ra大.因為要不要命補這事有點人為.....XDㄟ 好 真的很多很人為......好的壞的全看個人.....XD
作者:
booin (小山No.1)
2015-05-18 21:05:001F 操你的亂小 這很嚴重懂?
作者: kevin312758 (微風) 2015-05-18 21:37:00
鬼島司法……唉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5-05-18 22:13:00被樓樓上一說才回去看一樓說啥 然後噗哧笑出來
作者:
FQUM (ㄍㄋㄋ)
2015-05-19 02:38:00我終於知道銀行催收為什麼那麼喜歡用支付命令了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7 10:16:00
判決,事主就會認為是真的而理會?那在詐騙盛行的情形下請樓主告訴法院一個除了一直寄信通知當事人,賦予其陳述意見的機會但當事人都當詐騙置之不理的情形下有啥方法可強制當事人到院陳述意見另外本票裁定抗告和支付命令異議的最大差異在於後者抗告人仍要提出相當理由而且非訟法院也還是只能形式審查,所以翻案成功率很低,當事人有意見說本票偽造要法院鑑定請另起訴主張,支付命令當事人可完全不負理由說沒有,債權人也就完全再沒有反對的機會支付命令就失其效力,且直接視為債權人對債務人起訴樓主怎麼不一起說?
作者:
KIMI0408 (日本大阪.京都,我要來了)
2015-05-19 10:17:00鬼島不意外,幫推!!!!
作者: clpscol 2015-05-19 11:57:00
現在我幾乎每天轉寄一次,研究這現象還頗有趣的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7 10:17:00
意見的機會但當事人都當詐騙置之不理的情形下有啥方法可強制當事人到院陳述意見另外本票裁定抗告和支付命令異議的最大差異在於後者抗告人仍要提出相當理由而且非訟法院也還是只能形式審查,所以翻案成功率很低,當事人有意見說本票偽造要法院鑑定請另起訴主張,支付命令當事人可完全不負理由說沒有,債權人也就完全再沒有反對的機會支付命令就失其效力,且直接視為債權人對債務人起訴樓主怎麼不一起說?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7 10:29:00
另外本票裁定抗告和支付命令異議的最大差異在於後者抗告人仍要提出相當理由而且非訟法院也還是只能形式審查,所以翻案成功率很低,當事人有意見說本票偽造要法院鑑定請另起訴主張,支付命令當事人可完全不負理由說沒有,債權人也就完全再沒有反對的機會支付命令就失其效力,且直接視為債權人對債務人起訴樓主怎麼不一起說?
作者:
luxylu ( 露西露 )
2015-05-19 19:36:00高調
作者: leomax (Leo) 2015-05-19 21:52:00
每個人都發個支付命令給螞蝗,相信配套措施很快就出來了
作者:
Fuuuck (歐麥古德尼士)
2015-05-19 22:44:00-------------黑龍江邊跪求支付命令範本下載-------------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7 10:30:00
視為債權人對債務人起訴樓主怎麼不一起說?
作者:
poupeelin (Abandonment)
2015-05-19 23:36:00推!
作者:
sazdj (大安金城武)
2015-05-19 23:47:00非法律人士就要被法律玩掉人生,台灣還有公平正義可言嗎?如果法院敢如此待我,我一定殺死法官他全家,然後炸了法院
作者: gealic 2015-05-20 06:52:00
感謝超好文,長知識了
作者:
s128128 (d-_-b)
2015-05-20 07:31:00長知識
作者:
padbear (padbear)
2015-05-20 08:32:00推!
作者: s0450336 2015-05-20 10:51:00
若法官這麼把我的人生玩掉,我會殺法官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7 10:50:00
都不會發生,自己都還不當一回事叫情有可原?
作者:
lolicat (貓雨果)
2015-05-20 11:01:00很重要的知識= ="寄回信箱留底
作者:
Tomoyui (BLESS)
2015-05-20 11:27:00我可以要一下第二個故事的法院.案號.股別嗎?司促跟司執的都要補充一下,本票證本丟了,裁定不會無效,是債權人無法聲是債權人聲請強執的時候,會因為提不出本票遭到執行法院駁回
作者:
SCLPAL (看相的說我一臉被劈樣)
2015-05-20 11:38:00C這樣子找未成年人,完全沒得救嗎QwQ?D至少不該讓先生收吧? 以前就有過親戚間打官司,傳票被對方代收後藏起來,結果沒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