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xcimo (excimo)》之銘言:
: 就我所知訴訟文書送達可以由郵差進行
: 郵差到家寄送時,如果沒人在家簽收,則可以留置送達
: (就是在信箱上粉紅色的紙,要你去警察局領)
: 而留置送達的生效日期是送達警察局的時間,不是你看到那張紙的時間
: 先不論買通大樓管理員這種了
: 公寓根本沒人管理,信箱上貼的東西也是隨便路人都可以撕掉
: 所以假設我知道某人要出國,我在這時送出支付命令,然後再去把留置送達通知書撕掉
: 過50天後一切都已經來不及了,此支付命令已經沒有推翻之可能
: 這樣要詐騙完全不需要買通任何人,只要知道你有一段時間不在家即可
: 很難得知嗎?其實很簡單
: 一家四口拖行李箱出門,或者用信用卡接送出國,這種個資洩漏防不勝防
: 所以這種惡法一定要把他修掉
請問這些法條被罵成這樣
除了立法委員都是他媽的白癡智障以外
是不是有其他存在的理由
比如說隔壁鄰居跟我借了幾百幾千塊
逾期未還 我因此告他不履行債務
然後法院整天為了這些雞八事忙個不停
結果有販毒集團首腦因此過了羈押期
從此逍遙法外
是為了避免這種可能才訂定此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