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五十天誤一生的支付命令

作者: look   2015-05-15 12:48:45
※ 引述《rahim03 (隨風而去)》之銘言:
: ※ 引述《look ()》之銘言:
: : 理性勿戰
: : 「連續」收到「公文」,卻沒有警覺,我不覺得這修法有救。
: : 問法院、甚至派出所員警都可以得到解答。
: 其實我不知道為什麼你會認為修法沒救
: 這樣說好了,如果不是支付命令,以現行民事訴訟制度來看
: 有什麼是同樣狀況下會沒救的,麻煩舉例一下???
: 而且這個A先生如果不是後來有驚覺了,他會出來申冤嗎?
這案例沒說明他為什麼知道前面收到的是假公文?
連續收到「公文」,能直接當成詐騙而不予理會的人,我不知道該如何形容
: 以德國支付命令來看,到執行階段還有給人一次抗辯機會
我不反對,但能不能修的好
用我這個一般人的角度,要民眾走進法院絕對是麻煩事
而修法的方案看起來就是是鼓勵民眾走進法院
要等到執行階段再來處理問題不是上策。
: 請問有幾個人到了財產都被法院拍賣執行了還無動於衷的?
多的是財產被拍賣掉了才突然出現的債務人
: 真的有這種人,那再來談不要救他比較適當
: 再來,法律人先天都有一種先入為主的邏輯
: 以為這個世界要繞著法律、法院文書打轉
我以為更多人認為債務人都是被害人。
: 所有人收到都應該要有相同的敏感度和態度去面對
: 如果膽敢沒這種敏感度或態度,讓他從無到有突然負債幾千萬也是合理
: 是否,你的意思是這樣??
我感嘆鬼島的法學常識教育很失敗。但這問題可能更麻煩。
: : 關鍵字:不理會
: : 這個案例看起來有點年代了,繼承修法後,銀行應該不會再這樣做。
: : 質問銀行或向法院查詢都懶,法律怎麼救你?
: : 聲請請支付命令不難,但異議其實更簡單
: 又來一樣了,就算是現在識字率也沒有100%
: 更別說對於法律不嫻熟、不瞭解或不知道後果嚴重性的人民
: 遠比法律人想像的更多,法律人整天在法院、法院文書打轉,其他人可沒有啊
: 設計一個制度不是把責任都推給人民
: 而是要做到即便不懂法、不瞭解薄薄一張紙後果有多嚴重的人
: 都有足夠的程序保障,至少有相對足夠的程序保障
我同意你上面三行
: 你看看民事訴訟開庭制度
: 原告去告別人要錢後,要跑多久程序
: 被告要經過多少程序,才能變成一造辯論判決
: 然後就連一造辯論,法官還是要審查原告提出的證物
: 還是要審查原告所說的事實真實性如何
: 判完被告還可以上訴
: 結果到了支付命令,一張紙,20天就可以決定生死
: : 1、保證無效
: 保證有沒有效這裡重要嗎?
順便提一下而已
: 支付命令連偽造的證物都可以申請核發
: 誰管你實際上保證有沒有效啊
: : 2、收受送達未異議,這收受送達也是無效的,去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比較容易成功
: : 修正的草案對這種情形不見得比較有幫助
: 這邊可能你要說明一下送達無效的理由在哪了?
: 有任何實務見解供參嗎?到底為什麼法定代理人收送未成年子女的送達會無效?
我認為1086第2項的解釋足以解決這問題,但我沒有任何實務依據,歡迎指教。
: : 這個更好爭執送達的效力,當事人間有利益衝突,不是本人親收都會認定
: : 送達無效。
: 他可以不要用本人當債權人,找一個人合作就可以了,就變成普通的同居人
不見得普通的同居人就可以代收,更何況我也不懂何謂普通的同居人
: : 支付命令的目的在於篩檢不必要的訴訟,減輕法院負荷,
: : 從這個角度出發,我認為目前的制度問題不是上面的案例,而是
: 如果都把責任推給被害人,都不認為制度有問題
: 你這邊的心得確實可以成立,反正我不管,你突然欠債幾千萬是你自己問題
: 反正也有一些是寄存送達產生的疑問也不甘制度的事
我就是認為透過送達的嚴格認定阻止確定力的發生,比任何救濟都來的快速有效
: 但我終究不懂,即便債務人真的有收到支付命令,真的有部分責任
: 到底憑什麼只要20天就決定生死
這個是立法權衡,我也不知道20天怎麼來的。
: 要這樣幹,乾脆民事訴訟法直接規定民事被告再收受起訴狀後
: 20天內沒回覆,一律視為認諾,照原告希望判決,被告不得上訴,這樣好不好???
: 上級審趕快把現在地院有些認為一造辯論基於衡平
: 還是要審酌原告所提出的證物和事實這種見解廢棄,反正被告不來是被告的事
: 公平正義?發現真實?丟海裡囉
你覺得甘有可能?氣話人人會說
: 另外,本票裁定也是在篩檢不必要的訴訟,但是他也沒有確定力
: 本票裁定相對人還是可以爭執,如果因為沒確定力所以就沒用
: 乾脆廢除本票裁定好不好?還是本票裁定也改成有確定力好不好?
: 我以為只要制度讓一個人受害,就要想辦法把制度完善
: 支付命令早已經遠遠遠遠遠不只一個人受害,金額也很龐大
: 沒想到訴訟經濟可以天王成這樣,可以說那都是少數人,不要理他 Orz
我沒有說不要理啊?只是明明收到又不理的人,我不知道受害在哪?
本票裁定是基於票據法來的,跟支付命令我不覺得可以放在一起比較。
: : 1、成本低:不分金額一律500,郵資還是法院負擔,我覺得很不合理。
: : 2、送達的認定:戶籍一直是法院對於住所認定的重要參考依據,近來實務上
: : 操作會加以限縮,實質去調查送達地是否為債務人管領力所及之處所。
: : 能不能就支付命令的送達給予特別規定,我覺得更能減少濫用的問題。
: : 3、既判力要不要拿掉,我沒有定見,但是如果能同時增加法院員額
: : 我樂見其成。
: 希望可以增加囉,法官很累大家都知道
: 不過拿掉既判力,代表工作大幅增加的依據不曉得在哪?
實際上欠債不還的人遠大於真的沒欠債的人
這些人又有很大一部分帶著能拖就拖的心態
如果真的拿掉既判力法院案件的增加是鐵定非常有感的
我不反對修法,但怎麼修真的是大哉問
: 本票裁定只有執行力而已,難道沒有減少任何工作量?
: : 不專業心得,要鞭請便
作者: terry1020 (靈界偵探)   2015-05-15 12:59:00
只有20天的時間,本人還不一定知道,你確定不用改?剛好出國或外地工作而沒收到,穩死而且沒救濟手段
作者: phix (88)   2015-05-15 13:00:00
會傷害無辜的人的法律 不行吧
作者: meteor780212 (菜ㄟ)   2015-05-15 13:01:00
平常要上班,還要特地請假處理?
作者: chengn1 (有幾株深綠可以賣)   2015-05-15 13:15:00
借問 如果找300位鄉民 週一至週五每人接力發支付命令給同一人 會如何?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5-05-15 13:16:00
你還可以掰這麼多,前面都講得很清楚,現在要修的是救濟也就是有多一些機會可以救濟,又不是要廢支付命令
作者: undead5566 (不朽的56)   2015-05-15 13:17:00
樓上,你要出$15,000嗎?還要負責寫狀紙和寄信喔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5-05-15 13:17:00
而送達這件事情並不能完全等同於救濟這明明是兩個不同的議題
作者: undead5566 (不朽的56)   2015-05-15 13:18:00
講錯了,是十五萬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5 13:20:00
支付命令不是債權人發的,是債權人聲請法院發的,所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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