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同心會辱法輪功 一審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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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愛國同心會99年至101年間多次在網站或在街頭舉牌持擴音器指責法輪功「是中華民
族的敗類、美國的走狗、邪教、被美國利用的一條狗」,台灣法輪學會與理事長張清溪控
告愛同會長周慶峻、成員葉秀美等5人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台北地院今認定未逾越合
理評論,判5人無罪。可上訴。
張清溪以告訴人身分提告主張,法輪學會是台灣唯一代表法輪功的社團法人,並註冊登記
取得商標和團體標章,周慶峻等人言論中提到「法輪功在台灣的張教主」,足以證明是在
針對他。
周慶峻、張秀葉則答辯說這是言論自由,他們批評的對象是李洪志創立的法輪功,是批判
世界性的法輪功,不是針對台灣法輪學會或張清溪,另3成員答說只是在現場舉牌,沒有
說話,也無侮辱之意。
北院合議庭認定,商標和標章只是識別標誌,與是否代表法輪功無關,張清溪也非商標、
標章的註冊人,無權擴張他的代表範圍,且「教主」一詞亦無貶義;從愛同會網站內的文
字,尚不致使人產生張清溪領導邪惡宗教的聯想,無損張的名譽。
合議庭又指,民主社會本應容許各種價值判斷,不應直接以公權力鼓勵或禁制特定的價值
理念,只能經由言論自由的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進而達到去蕪存菁的效果,對於可受
公評的事,縱使批評的語言文字尖酸刻薄,也應受憲法保障,難以認定愛同會5人表達的
意見超出適當評論的範圍,判5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