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覺得下次這種法官要給這種重刑犯輕判or假釋前
應該要簽切結書
聲明未來若是重刑犯再犯的話,法官要負民事刑事責任
比照目前的醫師辦理 (即使醫師沒犯錯,只要病人不爽,醫師就要賠,要負民刑事責任)
這樣才公平啊
不然都是別人出錯就要賠,你法官出錯都不用賠,啊不就懶覺雞掰自體繁殖?
※ 引述《ishar99 ()》之銘言:
: 17年前捅爆女友心臟 男子今再犯下重大刑案
: 44歲男子羅世安前日因女友懷孕需要錢,竟在基隆市中心「東岸停車場」的女廁旁,持刀抵住開著百萬名車的曾女脖子,強盜奪走財物,而後警方查出,這非羅男第一起重大刑案,他曾在17年前殺了王姓女友,王女當時欲分手,羅不甘被甩,手持利刃朝她的心臟猛刺,連肋骨也插斷,王女當場身亡,而羅男也被判15年有期徒刑。
: 當時的判決書指出,羅、王二人相交近兩年,期間王父力阻雙方在一起,但王女不聽父勸,仍執意和羅男交往,期間小情侶不時發生爭執,羅甚至出手打她,王一度提起傷害告訴,最後仍因捨不得而撤告。
: 兩人交往時,王女幫羅償還了汽車貸款及許多債務,但時間一久,王漸漸受不了經濟上的壓力,因而提議分手,並請江姓阿姨約羅男出來,雙方在基隆七堵一間小吃店談判。
: 未料羅一到場,就在王女耳邊說「我有你的裸照!」並要王女到他家一同取回裸照,王女哭著求饒,但羅堅持王女得和他復合,並跟他返家,才有機會取回照片。
: 雙方在小吃店後方廚房談判,王女拒絕羅男的要求,導致他萌生殺意,隨手拿起一旁長約20公分的水果刀,直接朝女方心臟猛刺兩刀,用力之狠,連肋骨都遭捅斷。
: 之後羅男被逮,法官判他15年有期徒刑,2013年因假釋而出獄,卻未因此悔改,前日見45歲曾姓女被害人駕駛兩百萬的賓士GLA,心生歹念,竟尾隨其後進入晦暗微光的停車場,趁她下車小解時,持刀搶走新台幣5千元及禮券8百元,幸而基隆市第一警分局在30小時候即破案,避免他再對其他人下手。
: 本報之前多次寫出「東岸停車場」的缺失,指出它雖地處市中心,但內部陰森晦暗,壁上充滿塗鴉,牆面滲水,幾乎可用殘破不堪形容,而內常有遊民或不明人士在內出沒,隱藏治安危機,基隆市政府明知這個問題,卻長期忽視此死角,不願增加燈光照明或強化保全巡場頻率,才會出現「鬧區強盜」的重大刑案。
: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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