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ppy138 (正義同學)》之銘言:
→ happy138: 227立法目的就是要合意,否則何必另訂221 05/16 18:46
→ happy138: http://blog.udn.com/mobile/vchen123/5061573 05/16 18:46
→ happy138: 我猜你看不懂字! 05/16 18:46
→ happy138: 我貼的連結人家是律師,你只是鍵盤律師。。。 05/17 07:36
聽你這樣講我都不知道是律師比較大還是司法院比較大了呢
可能在happy先生/小姐眼中
這位自詡"屢敗屢戰"的律師才是心中唯一的法律準則
我們來就227條到底立法理由有沒有"合意"這個鬼東西來談好了
先貼一下happy小姐所爭執的立法理由:
喔,對了,如果不會查司法院,那也可以去立法院查立法意旨都查的到
這邊就貼給你看:
第二百二十七條
(0231031制定)
(0880330修正)
立法意旨
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立法意旨
在保護患慮未周之幼年人其對於性之事務無法完全理解,
避免受到不當侵害,故而立法保護。
這段立法意旨也被教育部直接引用作為各級學校在處理未成年性交事件的準則
你直接複製去google就可以看到 我不再贅述
其目的一直是在保護"幼年人",
簡言之,只要對未滿14歲的幼年人採取性行為,通通都會成罪
標準「只論行為不論動機」的法律規範
而立法理由"從來都沒"講過一定要"合意"
敢問這位大律師所言及"應是認定與未成年人合意性交"是哪來的??
還是說大律師是民國23年當時的立法委員? 立法理由他說了算??
而你口口聲聲說的合意
反倒是寫在二百二十七條之一的立法理由裡面
(0880330增訂)
立法意旨
對年齡相若之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之情形,若一律以第
二百二十七條之刑罰論處,未免過苛,故一律減輕或免除其刑。
而這兩條"根本不同"
拿B法條的理由去解釋A法律 更是荒唐謬誤!
如果這是大律師的水準,
那我只能說萬不敢苟同及殊難想像一位從事法律專業的人會犯這種錯
另外恐怕你真的連法律都沒念通
連法律條文的架構跟編排邏輯都還沒搞懂
依你所言:「227立法目的就是要合意,否則何必另訂221」
知道221才是基本款 而227才是延伸款嗎?
舉個最簡單而且念法律的人一定會念到的就是殺人罪
殺人罪是刑法第271條
而各種殺害態樣才由這基本款衍伸出去
像是殺害直系親屬有特別的法益保護 所以產生了272(弒親)
像是基於無法抑止的公憤而殺人 所以產生了273(義憤殺人)
或是對於母親基於環境或其他狀況下殺害甫出生的嬰兒 所以產生274(生母殺嬰)
後面還有加工自殺與過失致死等罪 連立法編法律的人都可以如此有邏輯的編排
而你卻說"227立法目的就是要合意,否則何必另訂221"
我只想問"沒有基本款 哪來後續款"
如果要說何必另訂221
無疑是把立法邏輯先後錯亂與倒果為因
另外你說你是進修部法律系 我真的很想知道是哪一間
能把妳教成這樣
要嘛不是你不努力又不肯對法律內容多加了解
要嘛就是學校師資太差所以給了你許多錯誤資訊
另外,我想我不需要特別提醒你
PTT上在公部門與私人事務所的法律人多的是
如果要用這種理解水準就要帶風向
遇到不清楚法律規定的可能會說你好棒棒
但是遇到在這行浮沉走跳的,你會被噹到翻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