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人力所及」 詛咒人死不起訴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5月17日 上午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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詛咒人算不算恐嚇?張姓男子與吳姓前女友有債務糾紛,他詛咒吳女的兒子「馬上死掉」
,嗆吳父母得癌是「現世報」,吳女告張恐嚇,但雄檢認為,詛咒已超越人力所及,對張
不起訴;法界認為,詛咒不構成恐嚇,但仍有可能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
48歲張男與吳女曾交往,兩人分手後有財務糾紛,張討債未果,向吳女居住的大樓管理室
怒嗆「妳爸媽得到癌症,就是因為妳才現世報」、「連妳兒子都會馬上死掉」,吳女錄下
音向警方提出恐嚇告訴。
雄檢勘驗吳女提供的錄音光碟,認為吳女知道張所說的言語是「詛咒」之詞,既然張講的
是他能力無法支配的詛咒話語,而非加害他人生命的通知,處分不起訴。
根據刑法恐嚇罪,恐嚇的內容限於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加害事實,且可以
人力直接或間接支配掌握者,如屬鬼怪神力、福禍吉凶的卜算詛咒等內容,不構成恐嚇要
件。
律師裘佩恩表示,恐嚇是公訴罪,構成門檻較高,但若在公開場合詛咒他人,對他人的名
譽產生減損,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若民眾遭人咒罵,建議先找律師對個案釐清,查明「該當何罪」,再提出訴訟,才不會徒
勞無功。
法界表示,觸犯恐嚇罪需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等事項通知他人,讓他人「心生畏懼」
,加害與心生畏懼兩者缺一不可,若加害的事項無法以人力達成,就會被檢方或法院認定
為詛咒,不構成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