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珣母FB 管理員出來打臉判決書囉~

作者: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5-05-17 16:08:59
※ 引述《AJAPPLE (不敢吃屎魯蛇小妹)》之銘言:
: 珣母FB管理員出來澄清打臉判決書囉
: 判決書肯定出問題了
: 到底是誰寫的~
: 澄清文 http://imgur.com/nanuefv
: 判決書 http://imgur.com/v07kvYo
判決書在此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刑事
裁判字號 102 交易 257
【裁判字號】 102,交易,257
【裁判日期】 1021129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257號
公 訴 人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廷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黃馥瑤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偵字第1630、4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
電信)網路工程師,駕駛工程車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駕駛
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2年1月7日下午4時23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中華電信工程車),沿嘉義
市東區忠孝一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忠孝一街與保順路
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應遵守燈光
號誌,而閃光紅燈表示其應停車再開,即車輛應減速接近,
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
得續行,而其行進方向之忠孝一街係屬支道,另保順路方屬
幹道,是其應禮讓行駛於保順路之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
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
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於注意,貿然通過上開交岔路口,適有吳○怡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女張姓女童(99年3
月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張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被害人兒童
身分之資訊),沿保順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前揭交岔路口時,
亦疏未注意幼童應使用安全座椅等安全設備於車輛後座,且
疏未減速慢行,貿然前行,致甲○○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貨車
右側車身與吳○怡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頭發生碰撞,張童
因車禍衝擊,受有脊椎外傷併脊髓完全性損傷,導致四肢癱
瘓之嚴重減損一肢以上機能之重傷害。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
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
○○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對被害人張姓女童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致
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被告已與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即告訴人吳○怡達成調解,願
與所任職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
營運處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660萬元(含汽車第三人責
任險40萬元及汽車強制責任險之醫療給付,不含汽車強制責
任險之殘廢給付),並已先行給付告訴人185萬元,剩餘475
萬元中之40萬元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由告訴人自行檢附單據向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435萬元則由被告及
其所屬中華電信公司於102年12月14日前給付,而經告訴人
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
(本院卷第68至69頁、7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補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nWZ7zkb-Ik&feature=youtu.be
看判決書是寫雙方都有疏失,且有寫是
"亦疏未注意幼童應使用安全座椅等安全設備於車輛後座,且
疏未減速慢行,貿然前行,致甲○○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貨車
右側車身與吳○怡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頭發生碰撞"
『現在怎麼說又說是放後座了呢?
然後影片中看不到女子是從前座開車門還是後座開車。
so,又要變成各說各話的羅生門了嗎?
不過判決書就是這麼寫的啊,影片也是看得出來是小客車去撞到工程車啊。
唯一看不出來就是倒底是從前座抱下車還是後座抱下車而已啊。
???????????????
作者: ILOVEWAVE (^_^)我愛波(>ˇ<)   2015-05-17 16:10:00
阿就騙騙腦殘粉絲拉 不要拆穿人家啦
作者: ionchips (ION)   2015-05-17 16:11:00
從前面開車門抱後面小孩不行嗎 珣媽你敢質疑?
作者: r7698 (Ros)   2015-05-17 16:11:00
要是當時有用安全座椅就沒機會開粉絲團了,這樣很不方便…
作者: DALUGI (大陸雞)   2015-05-17 16:12:00
人家母女這麼慘 跟妳說是從後座就是從後座!! 不得質疑
作者: login (  ̄ 3 ̄)   2015-05-17 16:12:00
實話總是太傷人,等一下紅蟳米糕又上菜了......
作者: aa01081008tw   2015-05-17 16:14:00
就蟳粉被騙...還拿被騙的理由來嗆阿...真心覺得可憐
作者: XZXie (微軟新注音敗壞國文水平)   2015-05-17 16:15:00
蟳蟳的下半生已經毀了 你要把我們逼死是不是~~~ (大哭
作者: usebbs (ptt)   2015-05-17 16:15:00
不可質疑蟳粉的蕁麻教主~
作者: qwaszx1793 (月雪)   2015-05-17 16:16:00
你很壞 人家女生捏
作者: usebbs (ptt)   2015-05-17 16:16:00
蕁麻:刪文部隊出動~
作者: aa01081008tw   2015-05-17 16:18:00
蟳母算自爆啦.用詞示弱.態度委婉..其實根本戰不起來
作者: gkkkkkkkkkkk (gkkkkkkkkkkk)   2015-05-17 16:20:00
你國文很不好~ 文字內容是說珣媽疏忽沒讓珣詢坐在後坐安全椅上!!!"亦疏未注意" 是指除了路口閃黃燈未減速 還有安全椅相關規定的疏失我錯了~是指在路上 沒依照規定讓珣詢坐在後座安全椅路口閃黃燈未減速事後一句....Orz不過判決書沒說放後座阿~~~
作者: LunLin9590 (哩來哩來)   2015-05-17 16:27:00
腦粉還護航,護得下去真的超厲害der,蟳母就是先告先贏阿……
作者: kaodio (WOLRD)   2015-05-17 16:33:00
東森記者修的圖 http://tinyurl.com/kxswwuw
作者: Bobcat (工兵之友)   2015-05-17 16:36:00
請問這篇判決書看得出來責任比例嗎?我在 #1LM3hDXi 看到推文有人說70%比30% 是這樣嗎?
作者: attis   2015-05-17 16:41:00
那個要看調解委員會的記錄
作者: kiler520 (Sky我最威)   2015-05-17 16:42:00
論家女生餒~
作者: drigo   2015-05-17 16:43:00
車禍肇責應該看「車禍鑑定委員會」做出來的鑑定報告書, 這單位各縣市都有, 有車禍爭議時可以花錢去申請車禍鑑定
作者: cloud520 (Hello)   2015-05-17 16:50:00
你是假人假帳號
作者: gkkkkkkkkkkk (gkkkkkkkkkkk)   2015-05-17 16:57:00
亦疏未注意幼童應使用安全座椅等安全設備於車輛後座就是珣母沒做到 "珣珣應坐在後座的安全椅上"這是珣母的缺失.....所以我認為被害者只有"珣珣"^之一當時看新聞時 我都直接PASS掉珣母的畫面https://youtu.be/ZnWZ7zkb-Ik?t=58s如果當時她也有守法規 確實做到...這根本可以避免掉
作者: joanying (joan)   2015-05-17 17:09:00
沒讓孩子坐在後座安全椅
作者: Meerz (寬哥)   2015-05-17 17:09:00
撞擊的時候小孩大概從後座飛到前座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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