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魯妹我認為各行各業都應該尊重,
但是為何獨有藐視法庭罪而無藐視醫院罪,
或是藐視spa館店,藐視美髮店,藐視便利商店罪?
奇怪,小魯妹二個多月前出庭作證,
只是遲到一分鐘,
法官就罵小魯妹藐視法庭,
還告誡小魯妹,要小魯妹下次出庭作證不可再遲到。
結果上週,小魯妹又再次出庭,
還特地提早十分鐘到,
但是因為法官時間管理不佳,前幾庭延誤到,
結果小魯妹在法院足足等了一個小時,
才輪到小魯妹出庭。
為何法官讓小魯妹苦等一個小時,
都不算藐視證人,
而小魯妹只是遲到一分鐘就是藐視法庭?
有沒有法官官威很大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