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 高二女滿16歲懷孕 父母告不成男方
http://n.yam.com/udn/society/20150524/20150524050524.html
台南一名高中女生與男友發生性關係並懷孕生子,女方父母以監護權受侵害訴請賠償一百
萬元;法官認為,刑法規定男女滿十六歲就具有性行為同意能力,民法也明定男子滿十八
歲、女子滿十六歲可結婚;女方同意與男方發生性關係,男方自無侵害到女方家長監護權
,駁回求償之訴。
這名高二女生去年暑假期間認識在中部工作的男子,兩人透過LINE交往,後來發生性
關係。男方常利用放假回台南時,在凌晨兩三點、女方父母熟睡時,載她到自己住處發生
性行為,並趕在父母起床前再偷偷載回家,讓女生準時上學。
女生後來懷孕,去年底肚子微凸、月經多月沒來,到婦產科檢查,診斷出懷孕近五個月,
醫生建議不宜人工流產,家人在痛苦中同意留住胎兒,上月間產下女嬰。
因女兒自願與男友發生性關係,且也未被誘拐離家,女方父母告不成男方妨害家庭;但
以女兒尚未成年,男方行為侵害到他們對女兒保護、教養的監護權,並造成他們精神上
打擊與痛苦,要求賠償一百萬元精神撫慰金。
男方則表示與少女真心相愛,沒侵害到監護權,希望迎娶,並會協助完成學業。但她父母
在庭上認為女兒只是單純高中生,又未婚生子,以後將受外界異樣眼光,身心飽受折磨、
苦不堪言;並指家庭為此爭吵不已,親子關係深受其害,認為不是迎娶就可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