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老鼠打不得...
動保法: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
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動物保護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
活環境。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