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untex01 (tears in my heart)
2015-05-29 07:46:10※ 引述《ppzz (ppzz)》之銘言:
: 任何監督機制?若是像醫療行為因為神聖,所以完全除罪化,那如果遇到邪惡的醫師,你
: 又要如何制衡呢?不打了,因為我睡囉...
看你寫這句就分明是想討炮的嘛...
明明就是個沒邏輯的法盲.
你就跟上次某個小白用了德國某個會殺害高風險病患的醫師,來講醫療疏失.
可是真遇到邪惡的醫師,如果故意傷人或致死,
有傷害罪跟謀殺罪...根本就不需要用業務致死.
因為已經不是醫療疏失了.已經有明顯傷人或殺人意圖了.
更何況,假如實際結果跟預期的結果不一樣就是罪的話,
那你媽生你望子成龍結果養出了個邏輯不好的小白不就也是罪?
我一直要強調的,過失本來就不應該是罪.
除非有明顯的傷害或殺人意圖,這種事件本來就該屬民法而不是刑法.
不過我這樣講一定有一堆人會跳腳.
不過邏輯真的清楚的人就會發現,很多人覺得過失不應該除罪化的理由,
事實上是可由很多其他的刑法起訴.
而這件救難不力的又更誇張.
縱使救難人員有疏忽...原告也應該要舉證假這些疏忽是造成了死亡的主要原因.
坐在位子上指責人該怎麼做很容易.實際上去參與又是另外一回事.
這也是台灣司法在整個醫療疏失的主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