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gpo: 執行公務的時候你妨害就是妨害公務阿 05/29 13:46
: → gpo: 該女違停紅線,本就已經違反交通法規,已經對交通安全產生危 05/29 13:49
: → gpo: 害,根據警職法第8條第一項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 05/29 13:50
: → gpo: 證其身分。 本就是法定職務,依法執行公務,你卻阻攔不配合就 05/29 13:50
: → gpo: 是妨害公務,不願配合就是消極的不作為,本就是妨害公務的一 05/29 13:51
: → gpo: 種 05/29 13:51
: → gpo: 好煩一直被斷句 冏 05/29 13:52
讓小妹來跟哥說明一下
最高法院24年上字3488號刑事判例: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若所施之強暴脅迫,係出於防衛公務員不法執行之職務,而其行為並未過當者,亦即無犯罪之可言。」
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以行為人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即屬當之;所稱『強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所稱『脅迫』,則指以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物之不法為目的之意思,通知對方足使其生恐怖之心之一切行為而言。」
因此無論是學界還是實務看法,對於刑法第135條妨礙公務罪之構成
都限於強暴、脅迫等積極行為而言,單純消極不配合並不構成本罪
不用謝了 gpo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