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fass (墨狐狸)》之銘言:
: : → mofass: 即是,廢死憑什麼決定殺人償命不夠? 05/30 0
2:
: : 法律不是從受害者訂的,而是以一個精神價值為主軸,
: : 今天如果是以賠償論刑,那一定會有夠會不夠的問題。
: : 你說憑什麼決定殺人償命不夠,也有受害家屬挺廢死被當北七啊,
: : 那你憑什麼說夠不夠? 難道刑罰的標準是給家屬?
: : 那我們還需要法官幹嘛?
: 本魯學商的,邏輯不太好,有些不懂想請教。
: 不是受害者,不是加害者,法官憑什麼判斷精神價值?
: 從民心?還是從政府政策?
: 如果根據民心,超過70%的台灣民眾支持死刑。
: 如果根據政府政策,法務部長明確表示「她支持廢死」。
: 而就我從小所讀的書,法官應中立超然才對。
: 就法論法是判決的基礎,殺人償命是我國民族理所當然的想法吧?(出草啦!)
: 現在的法官大量的「有教化可能」,而呼略了社會是否「希望教化這些人」。
: 這裏是否要談談我國法律是「為了抑制犯罪」還是「為了讓犯罪者重回社會」才對吧?
: 而我國國情與民心是否「希望讓犯罪者重新適應社會」難道不該是立法的基準嗎?
: 另外M.A.D.機制是否可以讓小弟拿到10000P?(所有持有核武的國家)
: 雖然不是憲法,但也算國際常識了吧。
我是不清楚廢死的真正想法是什麼?
但我認為不該把犯罪的行為合理化,這樣的定義一開始就是錯誤的才造就廢死團體蓬勃發
展。
所有的犯罪在第一時間就已經拋棄了他人的人權,而施予違反人權的行為,基於人權乃來自
於共體的社會價值,背棄這樣的共識視同背棄合約,撕毀價值承諾,這樣的行為已經不能再
用合理去解釋他,自然也不適用人權的角度去掩護他,他已經背棄了人類社會的共同價值與
約定,而所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做出彌補付出代價。
死刑是一種手段,是一種最直接快速重建共體價值契約信用的方式,當沒有用這種強烈的手
段來彌補這樣的價值時,這樣的契約已經失去信用的效力,而潛在犯罪者更可以肆無忌憚的
毀約,後果就會產生模仿的骨牌效應,價值淪陷,而千百年來人類所共同營造的價值觀將會
被破壞,而需要更長的時間去重建。
死刑的目標不在人權,而在重建共體意識上的價值與法律的信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