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死刑的價值在於教育意義。
若破壞規範的處罰遠小於破壞本身,那麼人們就會對規範嗤之以鼻。舉個例子:如果規定
期末考作弊不准當掉,一律改成警告一隻外加寫懺悔文而且考試分數不用取消。結果一定
是許多人恥笑這種規定,然後期末考大搖大擺的作弊。然後認真遵守考試規則的人會認為
規定怎麼這麼不公平,認真準備是為了甚麼?然後有些人就會加入作弊的行列。
死刑的意義也在這裡。正因為生命如此貴重,所以任意侵害他人生命的人,除了自己的生
命以外,沒有任何處罰可以與他犯的罪相當。對這種人處以死刑。會讓認真遵守規範的人
對規範產生尊重和認同感,因為處罰是如此的公平與公正,所以這樣的規範遵守的心服口
服。
若對犯罪的處罰,與犯罪造成的傷害結果顯然不相秤,規則就會被認為不公平,人們就會
鄙視規則不願意遵守。相反的若對犯罪的處罰與犯罪結果相當,人們就會認為這很公平,
對規定產生凜然尊敬之心,人們也更願意遵守。請注意我從頭到尾都沒提到仇恨。所以請
不要拿漢摩拉比法典或以牙還牙來類比。
更白話說,若殺人放火金腰帶,修橋補路無屍骸。你拿甚麼理由叫別人不要去選殺人放火
? 如果連環殺人魔判的罪,跟其他沒傷害生命判的罪,一樣都是無期徒刑。那麼法律說
:「生命是獨一無二的,法律對生命是無可比擬的尊重。」人們會信服於這樣的法律而願
意遵守嗎?還是哈哈大笑,想辦法鑽他漏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