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ongsheng (Zongsheng)》之銘言:
: 廢死幾個理由
: 誤判、終身監禁、無法嚇止犯罪、對家屬無實益,可勞役賠償
: 往下之前,先說終身監禁,請問,請問有沒有逃獄可能,機率低有沒有可能?
: 廢死:死刑有可能誤判
: 我先講結論
: 鄭捷,現場殺人
: 你們同意鄭捷死刑對吧?
: 什麼?不同意?
: 所以你們反對死刑跟誤判一點關係都沒有
: 不要再喇叭別人,我看了很想吐
: 事實就是你們不是因為誤判而廢死
: 而是因為反對而反對,因為廢死才拿誤判來合理化自己廢死的理由
: 懂?
: 很重要再說一次
: 就算是鄭捷這種眾目睽睽殺人的,你們一樣廢死
: 所以廢死跟誤判一點關係都沒有
: 不要再喇叭別人,OK?
: 這是第一點
: 第二,死刑從判決到執行有多困難,有多少程序要走,我就不用多說了
: 第三、是人就有可能誤判,但我們已經盡最大努力讓他比率降到很低,更何況是死刑
: 誤判,如果誤判關了幾十年出來跟社會脫節,出獄後自殺的呢?
: 那是不是我們乾脆也不要法律審判了
: 因為你誤判就有可能有無辜受害者,而人沒辦法做到完美
: 比例問題,不要無限上綱,再說一次,不要無限上綱
: 因為正確判決執行槍決伏法的比誤判死刑伏法的多出太多
: 喔,對,你說就算機率低也是一條人命
: 像我說的,你誤判關幾十年也有可能害死人
: 也不要監獄了,都不要關最好
: 廢死:死刑可以用終身監禁替代
: 這是我聽到最好笑的
: 不要再騙人了,謝謝
: 民眾有一部分確實是害怕假釋
: 用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不得特赦,確實是達到與社會隔離效果
: 廢死說死刑誤判機率再低也是一條人命,不容任何差錯
: 喔 可以換我說了嗎
: 記得不久前高雄大寮監獄逃獄事件嗎 雖然沒有成功
: 記得台灣有位脫逃大王嗎?成功逃獄不只五次
: 死刑誤判機率低是也是一條人命
: 那終身監禁逃獄機率低呢?
: 死刑誤判不容任何差錯
: 那你他媽我也要說終身監禁逃獄不容任何差錯
: 執行死刑最多就人命一條
: 但逃獄再犯那很可能就不只是一條人命喔
: 利跟弊你會抉擇嗎? 死刑 Z > B 懂?
: 再說一次,不是隨便死刑欸,從判死刑到執行就很困難了,
: 更何況一般殺人還不一定會判死刑喔
: 那你就知道這些會被判死刑的是什麼樣的人了
: 廢死:死刑無法嚇止犯罪
: 不要用話術騙人,故意話只講一半
: 反過來說,廢死也無法嚇止犯罪
: 廢死自己很清楚,有些研究廢死犯罪率下降,有些研究廢死後犯罪率上升
: 但廢死只講下降不講上升,跟直銷差不多的詐騙手法
: 很重要再說一次,死刑或許無法嚇止犯罪,但廢死同樣無法嚇止犯罪
: 廢死:死刑無法讓家屬得到慰藉,人死不能復生
: 一樣是詐騙手法,犯人死刑槍決或許是無法讓家屬因此更快樂
: 但是! 沒有死行槍決卻讓家屬更痛苦!
: 了解? 執行死刑是不會更快樂,但不執行會更痛苦
: 故意說不會更快樂來欺騙會更痛苦的事實
: 所以,不要再拿話術騙人,謝謝
: 喔,或許你會再找到一兩個受害者家屬來說他也支持廢死
: 但我已經說過不要再用直銷手法騙人
: 你要這樣比,那來做調查,受害者家屬看是支持死刑多還是廢死多
: 懂?
: 廢死:死刑無法嚇止犯罪,應從源頭管理,追蹤,檢討社會責任,檢討家庭校園教育
: 對,都對
: 但是一樣那句話
: 你不要再用詐騙集團話術騙人
: 這兩者並不衝突
: 執行死刑,跟從源頭管理追蹤,改善家庭校園教育,balabala等等
: 沒有衝突
: 兩者可以並行,謝謝
: 打到這邊看到電視廢死大將說如果死刑如果可以解決問題
: 為什麼鄭捷判死後類似事情一再發生
: 笑死我 這叫大將
: 你連基本邏輯觀念都沒有
: 我這點就打臉打到你腫起來
: 廢死聯盟到底還有什麼論點阿
: 我不管左看右看上看下看
: 都只能看到廢死聯盟理由只有一個
: 就是我想廢死
: 阿 為什麼 ?
: 沒有理由 就是想廢死
: 因為說的理由都是歪理
: 有沒有廢死聯盟沒一個能打的八卦?
: 有沒有廢死聯盟沒一個能打的八卦?
: 有沒有廢死聯盟沒一個能打的八卦?
就法律及人權的觀點來說。
健全公民社會的必要條件之一,是社會成員對於憲政生活、憲改議題以及憲政時刻的活力
討論。而佔據這些對於未來的憲政討論的核心議題,就是人權保障以及對於人權憲章的刻
劃。在憲政時刻的許多討論,不僅可以反映出自主公民對於既有法政體制的規範性期待,
也表顯出公民社會所擁有的人權價值觀。雖然權力分立與政府體制的討論展現了未來憲政
機關的想像,但人權價值觀不僅會反映出對於國家整體權力行使正當性界限的刻畫,也回
饋到社會自身對於基本價值的捍衛與探討。
既然人權的討論是構成了憲政生活與憲改議題的核心,那麼要進一步思考的是,「憲法」
、「權利」、「自由」與「生命」間的關係。這幾個基本觀念也是近代政治哲學、憲政法
理學專注的焦點。簡單來說,憲法與人權保障脫不了關係,因為近代憲政主義的核心觀念
,就是以憲法位階的法律實證規範保障基本權利的種類、態樣與行使。基本權利與自由脫
不了關係,因為典型的基本權利都是以保障個人自由為開展方式,例如言論自由、宗教自
由、職業自由、以及政治自由等等。
可以這麼說,得以抵禦國家不正當介入的消極自由權始終位居基本權利的核心地位。自由
與生命脫離不了關係,因為任何自由權的享有、行使以及功能發揮都預設了權利主體的生
物生命的存在(biological life)! 用簡單的話來說,就是憲法的基本規範要素就是尊
重人命!不論是好人、壞人、聖人或是魯蛇,皆是自由主義憲政思考下要尊重的生命!
死刑的存在恰恰是彰顯出國家暴力最為純粹的一面。例如在戒嚴時期的江國慶案,2002年
的蘇氏案,2014年被執行的杜氏兄弟案,其死刑定讞的判決所採用的證人、證物以及鑑定
人都未在台灣法院中進行實質辯論與審視,然而法院卻依據著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判處杜氏
兄弟死刑定讞,法務部並於2014年執行死刑判決。如同李佳玟教授所說的,我們不知道還
有多少「杜氏兄弟們」(依據「傳聞證據」進行判決)的個案存在,也不清楚國家在選擇
「執行的個案上」的標準以及相關程序。
但可確定的是,在杜式兄弟一案上,作為刑罰制度的死刑呈現出對於個人生命之尊重的排
除。應該不難想像,在赤裸裸的實力對峙下,個體行動自由的侷限以及無力感。不透明性
是國家暴力的典型伴隨特色,死刑在台灣雖稱不上秘密執行,但是法務部的黑箱作業卻也
助長了法權體制面對人命的恣意態度,以及將受刑人視為工具、將死刑執行視為移轉特定
焦點與舒緩壓力的宣洩口。
然而,國家負有對社會成員平等關懷的義務,此義務不因成員的具體身份、資質高低、社
會地位與政經實力之差異而有別。若將這個平等概念觀視作國家在面對涉及權利決策判斷
應抱持的判斷標準,那麼也應該承認在面對人命的態度上、決策上、理據證成以及各種處
遇的採用上皆需以平等關懷作為核心價值。
由此我們可以檢視許多涉及死刑爭議的法律爭議,包含了憲法第15條規定的「生存權」以
及釋字476號解釋。憲法第15條將生存權與「工作權」跟「財產權」並列,並未特別突顯
出生存權所預設的生命價值與平等尊重的概念觀。釋字第476號解釋則將《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內死刑之刑罰規定之合憲性交到立法者的裁量判斷之上。我們看不出來在既有的憲
法條文與解釋下,基本人權對於死刑制度的基本態度與其拘束國家的規範力何在。
反觀過去幾次的執行不僅具有高度政治考量,也呈現出決策的恣意。這讓國家在死刑議題
的處理上呈現一種例外狀態與法外空間。如果「憲法」、「權利」、「自由」與「生命」
是具備某種內在聯繫性,或許可以這麼說,這種「例外狀態」的存在埋下了人權憲章破毀
的種子。
當開始思索「人命」這回事時,這就蘊含了我們要誠實地問自己下述問題:國家應該如何
對待社會成員?我們希望何種生命的價值觀?或許,死刑存廢尚未取得共識,但藉由著思
索「人命」這回事,我們應該可以針對監獄相關處遇措施、執行程序的實質合法與正當性
、司法審判的論證密度以及證據要求程度,進行實質的審視與討論。並透過憲改時刻的來
臨,思索憲政國家面對人命的政治道德觀的內涵!一旦開始思索,我們可能會發現人命的
基本意義不應該被覆蓋在國家所設定的例外狀態之下。
最後,原po看不懂也沒關係,高中學過盧梭的民約論嗎?政府及公權力是我們割捨一部分
權利所組織起來的工具,是為了保護我們基本人權的武器,而國家,公權力沒有奪走我們
最基本的生命權的權力。
殺人犯的確非常可惡,我也曾想把撞死我外婆的酒駕高中生給殺了。可是理性及邏輯,我
們身而為人的靈性那部分提醒了我,為了大眾的福利及我國人權的提升,應該要放棄這個
刑罰了,現在是修正主義刑法及修復式正義的登場時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