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很想潑大家冷水
尤其是在這裡幫法界說話大概都沒太好的下場..
但該說的還是得說
以美國的例子來類比台灣的法官實在不太公平
最重要的是法規怎麼規定
法官就只能按照法來判
好比傷害罪好了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是法官 如果傷害沒有致死
按現有的法律
要不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不就拘役
要不就一千元以下罰金
法官可以說我不要 我要判對方以眼還眼嗎?
想也知道不能
就算你有想到可以這樣做
你也不能這樣做
那又怎麼能說是法官的問題?
推文很多人說台灣需要這種法官
但這種法官在現有的法制下
根本不可能出現
也不應該出現
然後大概還是有人要怪法界
說 那就修法阿 別一成不變阿
可是更有趣的是
法是立法委員立的
不是律師 也不是法官立的
更不是大學的法律系教授
最多就是在立法的時候
請法界人士當專家諮詢罷了
諮詢結束 會不會聽法界的意見
還不是立法委員高興就好
就算法界有再多的意見
過不了立委仍然是一場空
實務和學界脫鉤已經很久了
所以法律系的學生在學法的時候
常常實務的學一套 學說的學一套
然後考試的時候 兩個常常都要寫出來
然後選一個好的做結論...
我也不會說法律人沒有責任
但最多就是監督和身為一個專家的責任
但把糟糕的法律規定怪罪法律人
實在也很冤阿
法又不是他們立的
難不成你要法官不遵守法嗎?
他可以不遵守現有的法 搞一個創意
他改天也可以隨他高興判別的
這種讓人家無法知道自己會被判甚麼的不確定感
這肯定不會是大家希望看到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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