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國民黨早就提案要將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了

作者: mshuang (竹碳烏龍)   2015-06-02 02:35:46
※ 引述《ling92 (iopower)》之銘言:
: 剛在從事政治工作的朋友臉書上看到這張圖:

: 右處用螢光筆塗上那邊有寫道: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 而該圖時間會期都有 我個人認為應該很難造假
: 比起前幾天在各大社群瘋傳素質又粗糙的這張:

: 客觀中立又理性的我真的會選擇相信有壓時間會期的
: 煩耶 國民黨黨團怎麼一下廢死 一下反廢死搞得我好亂rrrrr
: 蔡英文身為執政黨黨主席不用負責嗎(?)
: 補充網友提供的原稿:http://0rz.tw/69MV6
: 備註:支持國民黨就是支持兩公約支持兩公約就是支持廢死支持廢死就是危害社會秩序?
: 黨工快來噓我
: ※註:有電視或媒體有報導者,請勿使用爆卦! 違者視為新聞篇數 超貼新聞劣退
你朋友給的內容不太正確
蔡正元講的是赦免法,死刑犯有權力提起大赦
你給的東西是特赦案,限定在103年某天以前犯罪的可以要求依照這個案子
減刑,在該日之後的該死刑還是死刑
阿扁的
第一條  為紀念解除戒嚴二十週年,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
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
,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
請裁定減刑。
李登輝的
第1條(立法目的)
  為紀念中華民國開國八十年,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制定本條例。
這個就是俗稱的大赦,或是特赦,有沒有發現怪怪的地方?
戴文慶 民國78年6月與民國91年5月犯案,死刑執刑。
劉炎國 民國86年6月犯案,死刑執刑確定。
杜明郎(兄) 杜明雄(弟) 民國90年7月,死刑執刑確定。
大赦不是每個都赦,和民進黨提的那個不同,民進黨是要求死刑犯可以要求大赦
但是大赦是總統權力不可以要求,這是侵犯統帥權的做法,判死刑還可以要求總
統特赦他?
當時會有這個特赦案其實是因為有個遠因,有人因為父親家暴殺死直系親屬,要
判死刑,也是唯一死刑,所以才有討論,他好像是未成年所以唯一死刑
後來民國一百年馬英九又沒大赦,國民黨立委就說民國一百年大赦一下吧,馬英
九沒有,不但沒大赦反而還槍決五個人慶祝民國一百年。
名單分別是 管鐘演、王國華、鍾德樹、王志煌、莊天祝
但是後來呢民進黨就在批國民黨簽兩公約不算數,簽了又沒說要執行沒看到大陸
每天槍決多少嗎?
國民黨的一些立委就說好吧那提案來大赦一下,結果哩只過了一讀,沒下文了,
因為背罵得半死,阿扁大赦死一個大學副教授,反對的人太多了,所以到目前就
過了一讀沒了
作者: koreawargod (高麗戰神金正恩)   2015-06-02 02:57:00
你講那麼多...結果第一篇高潮der人都不敢來回
作者: umi74 (台灣老大哥)   2015-06-02 03:01:00
蠢吱又射了滿地
作者: Gallardo   2015-06-02 03:13:00
蠢吱就是蠢吱 除了高潮和高調外 一點戰力也沒有
作者: cgluck (POLO)   2015-06-02 04:13:00
可憐
作者: twnc1006 (twnc1006)   2015-06-02 04:36:00
這篇才是正解吧 為什那篇廢文那麼多推
作者: koreawargod (高麗戰神金正恩)   2015-06-02 05:08:00
因為顏色正確啊..kerker
作者: dream0928 (o.O)   2015-06-02 05:11:00
奇怪 原文怎麼找不到了@@?
作者: twnc1006 (twnc1006)   2015-06-02 05:32:00
你搜尋國民黨就有了
作者: biostar (澎湖小雲雀)   2015-06-02 06:22:00
大赦就是全體犯人赦免,特赦就是特定犯人赦免,都是赦免死刑犯可以提的是特赦,根本不是大赦,連這點也搞不清楚還敢出來汙衊赦免法修正那件事情?Po那麼多,不就證明總統的赦免權都一直在那裏,根本不是尤美女提案的新增權大赦和特赦是赦免範圍不同,根本不是你那樣解釋實際上赦免和減刑在法律上是不同,中華民國史上有用過特赦,沒用過大赦,如果你硬把死刑的減刑當作是赦免,那大範圍減刑為何只是特赦?死刑犯要求只赦免自己,妳為何掰成是大赦?簡直是莫名其妙!還有不管是大赦或是特赦,都是總統職權,又不是只有大赦
作者: kaku6 (kaku6)   2015-06-02 06:35:00
此版就是綠色版阿 選擇性在看文章的 跟黨工沒兩樣
作者: biostar (澎湖小雲雀)   2015-06-02 06:36:00
憲法40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誰跟你說只有大赦才是總統職權,而特赦不是?請回去再好好KK憲法再來瞎掰好嗎?
作者: sillymon (塑膠袋)   2015-06-02 07:01:00
你這篇看到第三行很多人就左轉了吧ww
作者: biostar (澎湖小雲雀)   2015-06-02 07:22:00
很多人看到第二行就知道是法律文盲而左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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