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不斷跑跑馬燈:為了平息女童割喉案的民怨,今晚槍決6個死囚
每個死刑犯都窮凶惡極...殺人的殺人 強姦的強姦
...甚至還有警察把情婦殺掉 成為死刑犯
看到他們的事蹟每個都好幾十年前了
意味著我們政府用納稅金 養這些人渣敗類養了十幾年才決定要了結他們
這些人 沒有一個是冤獄 每個都是確實犯殺人案的社會上的廢物
為何我們還要用錢去養活這些人?
像是鄭捷這種死人渣,大概還能活上個7~8年的官司,
反正還有人會替他說話,求情,靠關係,打官司,說有教化之可能...
可是他殺的人卻再也無法復生了,像這種人我們確實還要供養著好幾年= =
有沒有我們為什麼要繳稅金,去養這些死刑犯的八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