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行員工性侵老闆稚女 重判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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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6 13:55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58歲張男受雇某貨運行,涉嫌從99年暑假至102年元月,在貨
運行停車場後方或貨車上性侵老闆9歲養女,被告法庭上辯稱是女童常腿開開露出私處、
穿著暴露,他受不了引誘,法官怒斥被告「倒果為因」想脫罪,女童是遭性侵後,出現創
傷性症候群導致行為及價值觀偏差,重判張嫌8年6月。
判決書指出,張男96年起受雇該貨運行,認識女童但不熟,私下沒有互動,99年暑假女童
小三要升小四,他把女童帶到停車場後方,強脫褲子性侵得逞。女童陳述她有說不要、推
他、打他,且因流血很痛而極力掙扎,但仍被性侵,日後約1個月1次,或2個月1次,女童
不敢講出來,至102年元月最後一次,女童回媽媽家住,出現行為怪異。
此案因女童出現智能不足、行為偏差,常刻意穿著暴露,以女性特徵吸引異性,對同年紀
男生沒興趣,不與女生相處,對年紀大的男生特別有興趣。據女童舅舅陳述,在家洗澡從
不關門,洗澡後圍浴巾就在客廳走來走去,明知只有舅舅在場,有時還故意蹲下露出私處
、露出胸部,全裸睡覺等等,且喜歡到貨運行都是異性等,女童與社工談話才說出上情。
審理期間,被告辯稱受女童引誘,好幾次他比個手勢(往停車場比),女童就過來,雙方
是合意性行為。法官根據精神鑑定,發現女童確有性早熟,但遭性侵前是沒有性需求,下
意識中對於處女遭奪去非常自責及氣憤,女童是因遭性侵後才出現行為偏差、價值觀偏差
,被告顯然「倒果為因」企圖脫罪。
審酌被告足當女童爺爺,年紀相差49歲,性侵2年餘被告竟不知女童姓名,且兩人除20次
性關係,完全沒有任何互動,顯然被告是把女童當洩慾工具,依法判處8年6月徒刑,此案
仍可上訴。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