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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把山難國賠案判決,摘錄法院認定南投消防局國賠部份,做了一些標記,
並畫上重點,不知大家看得習不習慣。
以下是判決理由摘要
一、國家有救護義務:張博崴隻身進入管制區登山,固屬冒險行為,
惟現行法令既無禁止,且其亦經警察機關核准,當其登山活動
遭遇生存危險,國家仍有施予救護之義務。
二、國賠責任包括行政機關組織功能不彰:如長官善盡其指揮監督
之職責,可防止公務員違背其職務之義務者,則公務員有違背
職務義務而加害於他人時,即係可歸責於行政機關組織及指揮
作用之有瑕疵。
三、南投縣消防局之國賠責任如下:
1.未迅速蒐集足以縮小搜救範圍之情資。
2.未立即通報請求支援。
3.未確實記錄統整搜救路線。
4.未發揮指揮統合各救援組織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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