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賣屋隱瞞曾有人上吊資訊 判賠375萬
3.完整新聞內文:
南投一名劉姓男子前年誤買台中一戶凶宅,提告要求賣方邵姓兄弟減少價金800萬元,邵
男2人抗辯命案不是發生在他們持有產權期間,勾選「非凶宅」並非惡意隱瞞,但最高法
院認為賣賣契約條文沒規定賣方不必為持有產權前所發生的凶宅事實負責,今仍判邵姓兄
弟應賠償劉男375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劉男前年4月間,以1500萬元購買邵姓兄弟名下位於台中市西屯區一間房子,
過戶後才被鄰居告知曾有人在屋內上吊身亡,劉男認為邵姓兄弟賣屋時在現況說明書勾選
非凶宅,刻意隱瞞重大瑕疵,提告要求2人連帶給付應減少的價金800萬元。
邵姓兄弟辯稱只是出借名義給王姓投資客登記所有權的人頭,所有糾紛概不負責。法官查
出2人向王男拿了100多萬元,才肯配合過戶給劉男,既已分享利益,不得撇清責任。邵姓
兄弟又辯稱命案發生於2005年1月,他們是2006年9月借名給王男購屋,賣屋給劉男也僅保
證他們持有產權期間,沒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情形,毫無欺瞞。
但法官認為,買賣契約也沒載明「賣方不必對持有產權前的凶宅事實負瑕疵擔保責任」等
條文,經委託估價師鑑定,該屋因凶宅因素減損經濟價值25%,一、二審均判邵姓兄弟應
賠償劉男375萬元,最高院今維持原判決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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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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