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X的 實在是不知道這些銀行是在想什麼
先不論系爭BOT契約的約定
我們來看看促參法第52條是怎樣規定的
簡單來說就是市政府若是要中止大巨蛋的營運跟興建前
本來就該通知融資機構 因為這影響當時銀行團的擔保品的價值
這是市政府本該履行 來"保障"銀行團的債權程序...
你他媽拿來當笑話看?
風評:銀行團接管大巨蛋?金融界都笑了!http://www.storm.mg/article/53392
幹 市政府依法通知 來確保中止大巨蛋的營建.營運後
不會讓你貸款的一百多億變爛帳收不回來 你他媽當笑話?
到底是哪幾家銀行 拿出來讓人家笑一笑好不好.....
至於說要銀行接管 是因為該條第三項 融資機構為了確保擔保
可以自行繼續營建營運 或是可以找銀行團信的過的人繼續
根本不是單純銀行團跟遠雄間的融資關係而已
本來就是法定程序 要嗆也去嗆立法院定這種法
定成金融業來搞營造吧ZZz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