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撞死人改判無罪

作者: vinmo (小強)   2015-06-17 10:07:34
※ 引述《david75610 ()》之銘言:
: ※ 引述《DID5566 (趁亂出院)》之銘言:
: :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撞死人改判無罪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617/630448/
: : 交通規則一定要遵守,否則發生意外結果可是會差很多!
: : 《聯合報》報導,101年4月26日下午,王男開小貨車經梧棲區港埠路口,撞上闖紅燈的機
: : 車,吳女人車被撞飛,送醫急救不治。
: : 一審法官認為,別人違規事實明顯,但自己仍有充足時間可採適當措施避免發生車禍,不
: : 能以信賴別人會遵守交通規則為由,免除自己責任,判處2個月徒刑。二審法官則依交通
: : 事故調查報告和委託交通大學鑑定結果,都顯示騎士闖紅燈是肇事原因,小貨車司機無肇
: : 事因素,司機無從防止車禍發生,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被告有過失的理由:(102年度交訴字第202號)
: 1. 被告於警詢時已供稱:我覺得自己未注意被害人從旁邊衝出來致剎車不及,我有過失
: 2. 行車記錄器畫面顯示,事故發生之前,沒有其他車輛行駛在被告之前,所以被告對前方
: 交岔路口之路況仍可採取有效之應變措施。
: 3. 被告行駛接近交岔路口時,其左前方扇形範圍視線所及之處,係平坦之稻田景觀,
: 並無直接緊鄰矗立於路口之地上物,從而,依吾人之駕駛經驗,其視線餘光並沒有
: 被前開停等紅燈之廂型車全然遮蔽,小貨車之車身全部駛入事故交岔路口前,仍可注意
: 左前方有被害人之機車駛來,而有充分餘裕時間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事故發生
: 4. 雖然被害人闖越紅燈,過失非輕,但是被告仍不得藉此解免其刑責。
: 車禍鑑定報告雖然說被害人闖紅燈才是肇事原因,但鑑定報告只憑被害人闖紅燈作結論
: 沒有勘酌其他因素綜合考量,就認定被告全無過失,難謂公允,所以我不採。
1、一審法院所說注意前方狀況的範圍,
包含前方扇形區域,
應該算是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吧,
一般專業交通鑑定機構也採此說。
不過注意範圍歸注意範圍,
看到了來不來得及反應才是重點,
畢竟法律沒有規定綠燈過馬路要減速注意左右來車,
正常人依速限行駛,看到人衝進來,
反應距離+煞停距離可否避免車禍發生,
才是一二審判決最大的差異。
2、看到人闖紅燈可否撞死他?
答案當然是不行。
每個人都有迴避意外發生的義務,
即使你看到違規的人,
你也應該即使採取必要措施,
例如踩煞車,
二審無罪判決只是告訴你:
「你已經盡自己義務阻止車禍發生,
會發生意外是對方的疏失,不是你」
而不是
「闖紅燈你把他撞死也沒關係」
3、一審法官判有罪,
他的判斷正不正確,可受公評,
要被罵恐龍、菜鳥也是理應承受,
不過要說法官是怕二審撤銷扣分…
可能有失公允,
以實際狀況來說,
法官擔心出人命卻判無罪會有輿論壓力的可能性還比較大一點,
當然這只是可能,
我寧願相信法官是憑良心卻判出錯誤判決。
作者: dderfken (托雷迪亞(鬍鬚張))   2015-06-17 10:08:00
良心 www
作者: g8330330 (負債700萬)   2015-06-17 10:09:00
判斷上的偽善吧 害了小貨車駕駛一輩子
作者: DEVIN929 (厭倦)   2015-06-17 10:10:00
廢死最有良心惹 以後法官應由廢死指派
作者: sjory (我是肥企鵝...)   2015-06-17 10:10:00
法官是依法審判,什麼時候變依輿論審判?
作者: g8330330 (負債700萬)   2015-06-17 10:12:00
判有罪要坐牢賠錢 可能一輩子都找不到開車的工作
作者: JyouItsu (MaiGo)   2015-06-17 10:12:00
民眾不就最愛法官照民意審判
作者: westwood0402 (aries)   2015-06-17 10:13:00
奇怪了 這個時候又說法官不應該隨民意起舞遇到別的案件又說法官判決應該要合民意你們搞得我好亂啊
作者: kenro   2015-06-17 10:15:00
就是恐龍法官啊,違規在先還這樣判只會造成日後訴訟不斷
作者: yanzg (油炸鬼)   2015-06-17 10:15:00
是否剎車﹐是否車速過高。
作者: dorydoze (dorydoze)   2015-06-17 10:18:00
我也不懂台灣人對法官標準是啥
作者: stloqa   2015-06-17 10:36:00
別說啦 鄉民每個都鍵盤法官 法官都傻子 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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