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罵邱毅「全世界最禿的垃圾」無罪 法

作者: chien0923 (Phila)   2015-06-17 16:46:35
看到底下網友的評論,真的滿無言的。
老實說看到蘋果的標題就感覺一定有鬼,
剛好下午有點閒就去找了判決書來看。
由於我也不是法律專業所以部分見解我也不一定是對的,歡迎指正。
首先,善意評論的意思不代表法官贊成被告的看法,
根據刑法第311條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因此這邊的"善意評論"指的應該是符合這四種情形之一的狀況,
也就是說法官不是因為也認為邱毅是全世界最禿的垃圾所以判被告無罪。
同時法官又引述另一套見解來解釋何為善意:
表意人就該等事務,
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
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
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
接下來,判決文都圍繞在被告到底符不符合第三種情況: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也就是說法官想確定被告說邱毅是全世界最禿的垃圾是不是"善意評論"。
法官在五-(三)中提到:就善意合理評論原則而言:
「公共議題之不受拘束,充滿活力,且完全開放的討論」,亦即牽涉公共事務時,
個人名譽權應退讓於言論自由。這個觀念對我來說頗為新穎。
而後法官闡述了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的不同,且把被告的言行歸類於發表意見。
再者,又提到:惟公眾人物之言行事關公益,
在社會生活上負有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監督之義務,
此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與法律保護個人名譽權之權利衝突與調和。
但到這邊還是很難說服我。直到我又拉回去看被告的自述:
本件被告留言「政治核廢料」、「如果你是垃圾,也是全世界最禿的垃圾」等詞,
亦係針對告訴人邱毅在其『談天論地話縱橫』臉書留言
將鄭捷台北捷運殺人事件與太陽花學運連結一事所為之「個人意見評論」,
非指告訴人、或僅純然謾罵告訴人「個人」人格之事實陳述,
自應以「合理評論原則」,亦即被告係否出於「以善意發表言論,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加以論斷。
這是個轉涙點,
因為被告否認他是在刻意汙辱邱毅而僅認為他是在對整件事情發表個人意見!
同時法官也採納了這種說法。
最後,法官表示:
本案被告以「政治核廢料」、「如果你是垃圾,也是全世界最禿的垃圾」
一語批評告訴人,雖其使用之言詞有稍嫌聳動、誇張,然尚未達情緒性謾罵,
而以其使用聳動、誇張言語之目的言,
亦確實可因此增加一般更大比例使用相同語言之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關注程度,
仍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之範圍。
這個應該算是法官自由心證範圍,但我個人是覺得有點牽強。
總結這個案子,我個人是沒有被法官說服到,
但是這次引述的諸多條文中本來就有很多名詞解釋是很主觀的,
端看法官個人見解而定,所以也沒什麼好批評的,最多就是說我和法官看法不同吧。
但是網友的留言就很有趣了,當判決結果和我們預期不符時我們就罵恐龍法官,
當判決結果和我們預期相同時大家就拍手叫好。
但我們的預期又是出自於什麼基礎呢?
是邏輯辯證?是法律條文?還是純然的主觀?一時的激情?
如果你只是因為討厭邱毅就對這個判決高潮,那麼請不要再說司法已死,
因為死的是我們心中的公平正義,和法治社會最根本的價值。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5-06-17 16:47:00
法律王
作者: wads90828 (阿乾)   2015-06-17 16:47:00
end
作者: watery725 (蘋果沐浴帶來五月花)   2015-06-17 16:48:00
法律王4ni
作者: ss781706 (閃黑毀滅者)   2015-06-17 16:48:00
.
作者: COOLTARO (魯到你會怕)   2015-06-17 16:48:00
嗯嗯,你法官你棒棒
作者: s540421 (虫它虫它)   2015-06-17 16:49:00
公平正義也不是天性,私下行為與公開行為不一致很正常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5-06-17 16:49:00
你在八卦版po這個文章非常不適合,這裡的人很少用腦子
作者: pierreqq (葉子上的風)   2015-06-17 16:49:00
你看看..當判決結果和我們預期不符時我們就罵恐龍法官
作者: Tomorrow5757 (不雨)   2015-06-17 16:50:00
千萬別要鄉民動腦,對牛彈琴╮(╯▽╰)╭
作者: pierreqq (葉子上的風)   2015-06-17 16:50:00
->判決結果和我們預期不符時,司法已死.
作者: dorydoze (dorydoze)   2015-06-17 16:52:00
關於第二點公務員報告,所以遠雄告北市政府告不成嗎
作者: asd065 (DUG)   2015-06-17 17:00:00
先證明你說的"我們"都是同一群人 不然不同反應會很奇怪?
作者: ptt0211 (松城煙雲)   2015-06-17 17:12:00
說的好 就封你為法律王
作者: sssh5566   2015-06-17 17:19:00
比蔡正元的法律知識還棒,給推
作者: ians20025 (P R)   2015-06-17 17:19:00
我也拍手叫好,不過這篇很理性中肯,但可能被噓
作者: IMpcFox   2015-06-17 17:25:00
誰要跟你當同一群人,自以為劃法律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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