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5-06-18 00:06:25新頭殼
違憲審查德國1年4千件 台灣9件
針對台灣的大法官會議做出的憲法解釋,僅能針對抽象的法律是否違憲進行解釋,而不可
能改變個案的判決結果,民間司改會17日呼籲,應該修改大法官案件審理法,採用憲法訴
願制度,揪出法官在個案裁判裡,種種可能的違憲行為,建立捍衛人民憲法權利的最後一
道防線。
16日是立法院這會期最後一天。在司法院長賴浩敏請託下,突然排入司法院版的《大法官
案件審理法》修正案,想要闖關;不過,遭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反對下,修正案被拉下來協
商。
對於司法院版的《大法官案件處理法》修正案,民間司改會沒有全面否認。他們認為至少
4個重點可以肯定,這包括:1、審理程序司法化;2、以裁判書體例呈現大法官釋憲成果
;3、引進「法庭之友」;4、主筆大法官顯名化,不再躲在多數決保護傘背後。
不過,司改會認為,憲法解釋的運作能否成功,真正的關鍵有二項,包括「評決門檻的降
低」,從現行的2/3多數同意降到1/2過半數;以及「釋憲範圍的放寬」。
所謂「釋憲範圍的放寬」指的就是「憲法訴願制度」。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黃國昌表示,
目前大法官只處理抽象的法律解釋是否違憲,但對於個案裁判有無違反憲法、侵害人民基
本權利卻置之不理。因此,應該要採用憲法訴願制度,也就是當人民憲法權利受到國家公
權力不法侵害時,可以透過這個制度來保障。
2013年一整年大法官會議僅做出9件憲法解釋案。律師邱顯智指出,但反觀德國,一年的
憲法訴願就達4千多件。這是因為德國認為,干涉人民基本權利更大的國家作為或法律反
而應該受到更嚴厲的審查。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6-17/61312
5.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