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P02A ()》之銘言:
: 我在想是不是能修法讓 救護員 消防員 急診室警衛
: 在人身受到威脅時使用合法武力
: 警衛可以在醫護人員遭受威脅時使用武力
: 不然動不動就被白癡打 又沒辦法對他們怎樣
: 這樣對醫療 消防人員是身心上的危害
: 乾脆在那些白癡動手時反過來壓制他們
: 這樣有搞頭嗎?
其實修法根本多此一舉。
請看刑法,
我記得是第23條,
就是正當防衛。
面對現在、不法的侵害的時候,
可以採取防衛手段。
在此順便讓大家知道一下,
並不是只有在你本人面對的時候,
幫他人防衛也可以!(法條都寫明了)
人家打你當然是不法侵害,
你當然可以採取防衛手段。
所以根本不用修法,
現行法律就算你不是醫護警衛人員,
面對威脅本來就有法源依據來使用武力。
問題的癥結
第一是在於我國太容易不承認防衛手段正當,
太容易認定防衛過當,
人家凶狠地打你,
甚至拿著武器,
會不會把你打死打殘根本不知道,
你防衛只有抓住對方的手之類的是絕對不可能違法也吃傷害罪,
不然要是打傷或打殘對方,
就有可能因為被認定防衛過當而一樣吃傷害罪,
只是念在你是出於防衛,所以刑責輕些。
根本對方既然敢出手,
把對方打傷打殘甚至必要的話打死(比方面對屁孩)都對方活該,
但是法律跟法官的認定顯然不是如此。
第二,
有時候對方那麼兇狠,
甚至一看就一副兄弟樣,
你可能想說給牠打兩下出出氣就算了,
你根本不敢還手,
因為還手可能會被烙狼打。
這就無解了,除非連坐法,一個打你國家幫你抄滅一堂一幫~
但就算立法會過,執行難度也太高,
人家又不會像小說中天地會腳下刺清明反復讓你有證據說他是幫派~
就算有證據,要抄滅人家執法者勇氣也要超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