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婦搭公車心跳突停 台大生CPR救回一命

作者: J0HAN (沒有名字的怪物)   2015-06-24 18:28:36
※ 引述《miaooooooooo (貓主席小妹)》之銘言:
: 我是文中主角的同班同學 一起實習 他絕對是系上強者無誤 無庸置疑ㄏㄏ
: 不過我另一個身分,是曾經參與制定台灣版「好薩瑪利亞人法」一役。所謂好薩瑪利亞人
: 法就是急救免責的法律。我的工作是整理世界上各種急救免責的法律,美國各州啦、歐洲
: 啦、日韓啦,讓老師的團隊在修法時參考。
首先,感謝你發資料給我參考
: 在學界努力下,台灣於2012年聖誕節,通過自己版本的好薩瑪利亞人法[註],而且我們的
: 保障可以說是目前全世界最完善的。舉例來說,多數國家只免除刑事責任,沒有免除民事
: 責任;但我們是直接寫明,民刑事責任都免了。
這邊原文刪除......私信中已瞭解你的想法
: 不過台灣不管你是誰,反正救人就是免責,
: 許多人會期待醫護人員下了班也100%不能犯錯,但台灣修法過程中爭取到,如果是非執勤
: 中的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也有同樣規格的保障。
: 總之一切的一切,目的就是希望能夠降低民眾的疑慮。
: 好薩瑪利亞人法的終極精神是,法律不該成為施救者的障礙,就算技術不純熟(畢
: 竟沒有幾個民眾真的壓過胸的)、知識不足,也還是要鼓勵下一個人去救人,所以就算做
: 錯了,救失敗了、甚至害病人死亡,也不該扛法律責任。
我在你提供的參考資料裡面的確有看到這樣的精神
但我國的系爭條文......真的沒有
: 鄉民們總是會酸,遇到白癡法官還是會碰壁,但是事實上,法律人超級支持修法的。因為
算半個法律人(另半個背景是生科),確實我也超支持修法的
: 法律人也不想被罵恐龍;如果修法寫清楚,想亂告的人沒有空間,他們也樂得輕鬆。法律
: 人也跟鄉民一樣,認為善意救助者不應該用法律修理。
: 醫界則是..... (沉默),修法後喊說還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就是這群人。到底為什麼?我也
: 不知道,有請各位前輩開釋。這群人是重點族群,如果化解不了這些人的疑慮,法律設計
: 再完善也推廣不了民眾CPR。
(恕刪,理由同上)
: 在台灣現行法律下,連要被起訴都很困難了,但大家還是會說會被亂告啊什麼的。但是
^^^^^^^^^^^^^^^^^^^^看不出來
: 訟棍、三寶、會抬棺撒紙錢去鬧的人,就算法律再完善也還是會存在。我的心得是,部分
^^^^^^^^^^^^^^^^^^^^^^^^^^^^^^^^^^^^^^^^^^^^^^^^^^^^^^^^^^^^這很同意
: 台灣人根本就不想要救人,先前說不救人是因為缺乏法律保障,其實是假議題。
: 不過不想救人也沒關係,就連醫護人員也沒有義務下班後要出手幫忙。修法是為了保護
^^^^^^^^^^^^^^
: 那些願意幫忙的人,而非逼迫大家出手救人。
^^^^^^^^^^^^^^^^^^^^^^^^^^^^^^^^^^^^^^很同意
所以希望修法的結果真的可以保護到這些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 [註] 法條如下:
: 緊急醫療救護法
: 第 4 條
: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 第 14-2 條
: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
: 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____________________
: 但台灣就是全部一網打盡,全部保護起來。你就想成是立法的人,想讓所有人都沒藉口
: 在說法律保障不全面就對了。
: 一樣受到保護! 這就是好薩瑪利亞人法的精神,做錯也受保障,就算害死人也受保障。
: 這個法律的精神是連這麼極端的例子都要保護了,其他都是小咖。
: 以前還可以用威脅提告來討點「誠意」,現在至少來亂的人沒有法律上的理由,這個法律
: 就要是斷絕病人家屬亂來的可能,讓法律永遠不再是救人的障礙。
: 人家連告你都沒辦法啊~
: 這個法律讓你連告都告不成了,要怎麼去跟法官說? ^___^
: 但是現在有了明文規定急救行為免責,在檢察官這關就直接不起訴了,連出庭都不必。
: 支持修法的法律人不是白癡,我的老師們也不是白癡呀,修法就是一步到位,要修到有人
: 想讓你跑法院搞你都沒辦法。
: 提高訴訟門檻是更大的問題
: 檢察官可以不起訴,現在的架構下就是了...
: 明文寫出這一條在世間也是絕無僅有了,但是修法後,每次反對聲音最大的都有醫界背景
: ,說這個法律沒辦法解決問題。我真的很想知道為什麼。
後面會對照外國法分析給你看
: 這是一個好問題,雖然最近越來越多學者在挑戰到院前脊椎固定的必要性(換句話說其實
: 因此受到傷害的人可能並不多,脊椎固定術"或許"是多餘的),但我懂你的意思。
: 我認為這是本串推文中唯一valid的問題,在當下的環境是否真的有移動患者的必要?這就
: 值得去爭辯算符不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了。不過呢,就算不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我們也
^^^^^^^^^^^^^^^^^^^^^^^^^^^^
你有發現自己在跑普通法的緊急避難要件了嗎......
這跟你引的國外法不一樣啊......
: 不太可能建立病人脊椎傷害與病人搬運的因果關係。總之這個問題真的只能夠case by
: case了~
: 推 skysuitor: 同意最可怕的是不斷散播恐慌的媒體和部分醫界人士 他 06/24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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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也覺得這是最大問題......
: → skysuitor: 們或許是在臨床上受過太多氣了 才越來越冷漠 其實根本 06/24 08:24
: → skysuitor: 不是什麼法律保障不夠的問題吧! 06/24 08:24
: 緊急醫療救護法14-2已經打死了,說適用免責之規定,意思就是擺明了就是免責。
: 大家太執著於萬一過當、或是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會怎麼辦了,這都不是好薩瑪利亞人
: 法的重點。修法的精神,是要讓法律不成為未來施救者心中的障礙,所以只要是善意施
: 救者,在緊急情況下進行急救,都會受到保護。
條文真的沒有表現出你想要的精神呀
就算你內心再澎湃,修出來的法沒有該有的樣子
最後還是不會得出你想要的效果啊
: → Neoman: 所以意思是說 只要我的立意良善 就算處置不當一樣可以免責 06/24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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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看國外的參考資料,確實是這樣喔
至於這樣是不是真的比較好
那是另一個問題
但我真的徹底看不出我國法的保障獨步全球
: 推 immer: 14-2裡說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但是刑法24條 06/24 10:47
: → immer: 裡但書又說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免或減輕其刑, 所以真的是 06/24 10:48
: → immer: 任何樣態的施救行為都免責嗎? 06/24 10:48
:
: 緊急醫療救護法14-2已經說適用免責之規定,討論有沒有過當其實無必要。好薩瑪利亞人
^^^^^^^^^^
: 法的精神,就是要避免善意救助者有機會被處罰。
^^^^^^^^^^^^^^^^^^^^^^^^^^^^^^^^^^^^^^^^^^
我同意,在你提供的參考資料裡我充分感受到了
: 大家常常舉例子,如上面的Neoman舉了個很好的例子,但這都太執著於萬一過當、或是造
: 成嚴重傷害或死亡會怎麼辦了,這都不是好薩瑪利亞人法的重點,他不是決定誰該受罰誰
: 不該的法律,而是保護所有施救者的法律。
: 修法的精神,是要讓法律不成為未來施救者心中的障礙,所以只要是善意施救者,在緊急
: 情況下進行急救,都會受到保護。
但你們真的沒有修成你們想要的樣子......
: 如果解成別的樣子 那就是國際笑話了
: 好薩瑪利亞人法是就算病人被傷害 或是死掉都會保護施救者的法律喔
:
: Good Samaritan laws offer legal protection to people who give reasonable
: assistance to those who are injured, ill, in peril, or otherwise
: incapacitated. The protection is intended to reduce bystanders' hesitation
: to assist, for fear of being sued or prosecuted for unintentional injury or
: wrongful death.
: 沒有一個好薩瑪利亞人法會說 這是好薩瑪利亞人法的啦
條文本身當然不會寫
但如果有參酌外國法或國際條約,通常立法理由會寫明
提供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的立法理由供參考
一、依「馬拉喀什公約」第七條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不應限制為視障者
  接觸以公開發行著作之利益,爰於第三項第九款增訂防盜拷措施之除外規定,以落
  實保障視障者接觸無障礙版本之權益。
二、科技保護措施規定僅係於著作權之外,於著作權人採取科技措施保護其著作時,以
  著作權法再給予額外之保護,確保其所採取之科技措施不被規避,惟其對於原本依
  法享有之著作權並未增減,亦不影響著作權受侵害時之救濟,更不得使利用人合理
  使用之權益受到限制,為避免科技保護措施規定引發適用上之疑義。
三、配合第三項第九款之增訂,爰將原條文第三項第九款移列第十款。
這樣在法條文義解釋上,才比較有機會把所參考的精神注入其中
而不是條文看不出來、立法理由也看不出來
只是反覆一直說「可是我們當初就是為了這個目的才修法的呀!」就會有用的......
________
說說我看了參考資料後,覺得有哪裡不同吧
我前面已經說了
系爭14-2條只是「重申」普通法本來就有的規定
如果要發生不一樣的效果
應該會另訂較寬鬆的法律要件
然後說免除民/刑事責任,或至少「法律效果」「準用」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我只看了你資料中的前三個......就無言了......
我不知道你哪來的自信說本國法是目前世界上保障最完善的立法.......
___________
Alabama Section 6-5-332
When any doctor of medicine or dentistry, nurse, member of any organized
rescue squad, member of any police or fire department, member of any
organized volunteer fire department, Alabama-licensed 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 intern or resident practicing in an Alabama hospital with
training programs approved by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Alabama state
trooper, medical aidman functioning as a part of the military assistance to
safety and traffic program, chiropractor, or public education employee
gratuitously and in good faith, renders first aid or emergency care at the
scene of an accident, casualty, or disaster to a person injured therein, he
or she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civil damages as a result of his or her
acts or omissions in rendering first aid or emergency care, nor shall he or
she be liable for any civil damages as a result of any act or failure to act
to provide or arrange for further medical treatment or care for the injured
person.
簡單講
所列之人只要出於善意做緊急救助或照護 (要件)
不因此負擔一切民事上法律責任 (效果)
看到沒有,整個就是霸氣呀
你以為人家普通法沒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這麼基本的規定嗎?
一定有的
但這邊就是說,只要符合拎杯說的要件
不管你救護過程衝三小
反正就是不會因此負擔民事上的損賠責任啦
到底我們贏在哪裡?你只注意到我們還寫了「刑事」嗎?
再一個
___________
Arkansas A.C.A. § 17-95-101
Any person licensed as a physician or surgeon under the laws of the State of
Arkansas or any other person, who, in good faith, lends emergency care or
assistance without compensation at the place of an emergency or accident, and
who was acting as a reasonable and prudent person would have acted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present at the scene at the time the services were rendered,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civil damages for acts or omissions performed in
good faith.
一樣,緊急情況或事故現場
出於善意無償的合理救助行為 (以上為要件)
不負擔一切民事損害責任 (效果)
一樣霸氣,一樣符合你說的
: 好薩瑪利亞人法的終極精神是,法律不該成為施救者的障礙,就算技術不純熟(畢
: 竟沒有幾個民眾真的壓過胸的)、知識不足,也還是要鼓勵下一個人去救人,所以就算
: 錯了,救失敗了、甚至害病人死亡,也不該扛法律責任。
再一個就好
__________
Alaska SECTION 09.65.090
A person at a hospital or any other location who renders emergency care or
emergency counseling to an injured, ill, or emotionally distraught person who
reasonably appears to the person rendering the aid to be in immediate need of
emergency aid in order to avoid serious harm or death is not liable for civil
damages as a result of an act or omission in rendering emergency aid.
差不多的意思,但人家連在醫院都可以用呀!
最後的最後
我們再回頭看看我的的法寫了什麼......
第 14-2 條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
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不訂這條......還是會適用呀
有沒有訂有不一樣嗎......orz
沒有發現徹底弱了人家一大截嗎......
你在推文提到說
「過去就有緊急避難的規定
 但再推動民眾急救的時候會被民眾挑戰"台灣沒有好薩瑪利亞人法"」

「修法前衛生署曾經講過好幾次,急救適用緊急避難的規定」
你知道問題在哪裡嗎?
問題在衛生署一直覺得
「反正有緊急避難的規定」
但民眾的疑慮本來就是
「緊急避難的規定根本不夠用,我們要的是真正的好薩瑪利亞人法」呀
你為什麼要跟著衛生署跳針呢?
結果修法的結果只是說
「哈囉,我告訴你們,我國有緊急避難規定,你們也可以用喔,啾咪」
.......................為什麼你們不會想翻桌?我不懂......
我也知道修法很難一步到位
但讓我覺得最想回文的原因
就在於你一直鼓吹說我們保障是最完善的
但從現行條文就真的看不出來呀
在法律還沒有到位的情況下 你一直告訴大家已經很棒了
萬一有人真的相信了 結果卻出事
那我才真的覺得糟糕了
這樣的話就算有一天我們的法律真的修到位了
你再出來講,你覺得大家還敢相信嗎?
如果現行條文確實有風險
至少要讓大家正確的認識到風險
再自己評估決定要不要承擔吧
作者: colchi (柯奇)   2015-06-24 18:35:00
JOHAN大的系列文都寫得很精彩,我想辯證後會有更好的修法
作者: miaooooooooo (貓主席小妹)   2015-06-24 18:38:00
台灣的法條是好在我們同時免除刑民事責任 而且下班的醫護人員也有保障;美國則是各州的保護程度都不同。不過確實美國的法條都訂得很清楚,一個條文就是ㄧ整段文章,而且把話講死;台灣好像比較喜歡講文言文
作者: J0HAN (沒有名字的怪物)   2015-06-24 18:40:00
「同時免除民刑事」這點真的沒辦法同意是因為本次修法
作者: miaooooooooo (貓主席小妹)   2015-06-24 18:41:00
給大家都有解釋的空間。要拿這個差異出來鞭,其實真的沒辦法反駁你...
作者: J0HAN (沒有名字的怪物)   2015-06-24 18:41:00
就算沒訂那條 依普通法本就會這樣玩了 所以我說只是安慰劑
作者: colchi (柯奇)   2015-06-24 18:42:00
貓主席大有興趣演講嗎?我想邀請您到本院或本科上課
作者: miaooooooooo (貓主席小妹)   2015-06-24 18:43:00
J大提到一個重點,本次修法其實是重複以前就有的東
作者: J0HAN (沒有名字的怪物)   2015-06-24 18:43:00
條文可以沒有,但最少最少立法理由要寫進去呀 立法理由並沒有「喜歡寫很簡短」的習慣 他們故意不寫 我不知道是匡你們還是怎樣 但如果有寫進去至少有機會發揮一點作用啊
作者: miaooooooooo (貓主席小妹)   2015-06-24 18:47:00
西;這是因為過去推廣CPR的時候,即使告訴大家法律中有緊急避難的規定,但大家還是會嗆說台灣沒有好薩瑪利亞人法。衛生署時代曾經透過各種方式宣導急救符合緊急避難以及醫師法28條的保護,不過民眾還是不買單。也就是因為這些原因,才會進一步透過修改緊急醫療救護法,來告訴大家我們也有好心人法了
作者: J0HAN (沒有名字的怪物)   2015-06-24 18:51:00
問題就是大家覺得緊急避難不夠用呀......
作者: miaooooooooo (貓主席小妹)   2015-06-24 18:52:00
從這個歷史脈絡來看,說是安慰劑也倒是真的~或許這樣還是會讓你有疑慮,那這樣未來就要修更好囉至少你不是謾罵,而是點出一個方向
作者: smallplug (廢到笑)   2015-06-24 18:58:00
因為實務上有太多漏洞可以鑽,臺灣你懂的
作者: driftingjong (長空浪子雁)   2015-06-24 19:13:00
這個其實有高手表示 與業務過失傷害概念的爭論必須等判例累積 才會真正實現(誰會頭香被判...科科畢竟鬼島亂七八糟太多了 簡直XX少打斜線 業務/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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