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
反課綱學生突襲教育部 林飛帆:向你們致敬!
3.完整新聞內文:
2015-06-25 08:58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奪回桃園青年陣線成員、龍潭農工學生游騰傑昨天翻牆進教育
部,向教育部潑漆抗議,要求立即回應反課綱訴求。林飛帆在他的臉書上表達支持中學生
的各種行動,並且表示:「中學生們加油,向你們致敬!」
林飛帆臉書全文如下:
奪回桃園青年陣線成員、龍潭農工學生游騰傑今晚翻牆進教育部,向教育部潑漆抗議,要
求立即回應反課綱訴求。我看到很多學校反課綱粉絲專頁紛紛轉發新聞及回應,有的表態
支持,有的表示「無論如何都不應違法?」然而,這是屬於中學生的行動,不同組織、不
同團體或許都有自己的行動規劃跟態度,而我自己的態度就是盡力支持他們的各種行動!
不過看到有些人質疑,「不應用潑漆這樣的『違法』行動」,我倒是有些想法。基於運動
倫理,要先強調,我所說的只能作為一點意見提供,事實上,無論如何它也只會是個意見
,這波行動的主體還是在於這些中學生們!
兩年前,大埔事件,劉政鴻天賜良機的拆除大埔張藥房等四戶,引發後續接二連三的抗爭
,要求政府道歉、還地,原地重建。我參與了其中幾次抗爭行動。其中一次816苗栗縣府
前晚會,向苗栗縣府丟雞蛋抗爭,當晚萬蛋齊飛砸向苗栗縣政府牌銜、大門及廣場,而兩
天之後,就是818佔領內政部的「拆政府」行動!
816苗栗縣府前丟雞蛋抗爭的晚會,我跟另外六位捍苗青的夥伴因而在後續被檢方以「刑
法第277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刑法第140條第一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刑法第140條第二項之
侮辱公署罪」等幾項罪名。然而,經過長時間審理,苗栗地方法院對於此案一審,針對這
幾項罪名,均作出無罪判決,理由分別是,第一、當時意外被雞蛋碎殼砸傷之員警,其受
傷原因並非我們七位被告所為,而我們也無傷害員警之犯意及故意。第二、關於侮辱公務
員罪,其法構成要件在於「故意」,而法院認定我們向縣府丟蛋之行為與直立於縣府廣場
前的員警並無關係,並不包含侮辱執勤員警的意思。然而,前兩項罪名,應該與這次游騰
傑向教育部牌銜潑漆的事件沒太大關聯,比較有關連的,應該是最後一項,「侮辱公署罪
」。
但事實上,當初大埔事件我們被以「侮辱公署罪」起訴時,都覺得相當荒謬,一來是侮辱
公署根本是戒嚴時期的法律;二來,要如何認定是對政府的侮辱?對於政府表達抗議,要
怎樣不會被認為是侮辱?這其中有很大的問題。事實上,對政府抗爭之言論以及官署威嚴
之間,言論自由自然應該受到較高的保障跟維護。這也是為何816晚會,針對我們七位被
告,被起訴的「侮辱公署罪」,最後苗栗地院判予無罪的原因。當時判決書載:『本罪之
法條文字極為簡略』、『國家對於言論自由應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監督政治活動之功
能得以發揮(釋字509號)……。向縣府大樓丟擲雞蛋之舉動,係在表達大埔拆遷相關縣
府決策之不滿,屬表達言論之象徵性方式,其既未故意侵害人身,亦未故意侵害他人之人
性尊嚴,尚屬國家對言論自由最大限度維護範圍之內。』
今夜,對於反課綱微調行動的「策略」、「路線」、「抗爭節奏」、「政治判斷」甚至「
組織關係」等問題,都有很多討論空間,也許也有很多學弟妹們可能是擔憂著外界不確定
的觀感等等,但無論如何,我只有一點想法想供大家參考參考,就是當我們面對國家暴力
(黑箱決策當然也是種國家暴力)與人民抵抗時,絕對不要輕易地將人民抗爭擺在與國家
暴力齊平的位置上看待,事實上諸多法律條文的存在目的不是要約束或規範人民,更重要
的是在於約束國家。相較於掌握國家機器、握有權力,而選擇濫用的一方,手無寸鐵,只
得以身體作為抗爭工具,如此權力不對等的處境,我們不應選擇撻伐弱勢的一方,而更應
該思索什麼叫作對等相應的行動。面對握有權力濫用權力的黑箱決策,潑漆、丟蛋,不是
暴力,而是弱勢一方在能力範圍內對權力者的最大包容。今夜,奪桃青成員的潑漆行動是
否在策略上、組織上得到各個中學同意或許不然,也當然有得以討論的空間,但我相信在
法律上,並不是什麼「違法」的行動,更不用說即便有「違法之虞」,在人民權利面對到
政府尊嚴的兩相權衡下,我們都知道我們應該選擇何者作為更高的價值。
最後,我想無論何種行動,最終的根本原因還是在於遲遲不肯撤回黑箱課綱、不肯面對學
生的教育部,任何行動的後果,教育部都責無旁貸,事實上,他們是有過無數次的機會,
避免這一切發生,避免再讓學生得用身體、行動表達意見。奉勸教育部還是不要再龜了,
躲得了一時, 躲不了一世啊!
無論如何,還是想表達:中學生們加油,向你們致敬!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35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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