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isian (aj4)》之銘言:
: ※ 引述《emulli (Sleepy Graps)》之銘言:
: 緊急避難的法條寫說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根據鄉民大法官的看法
: 這個條文代表你去幫人急救沒救活可能還會被告,別人可能可以主張換個人救會更好
: blablabla =台灣沒有真正的好撒馬利亞人法
: 於是鄉民立法院決定把這不夠霸氣的條文砍掉
: 變成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 一律不罰!終於是好撒馬利亞人法了!
: 那請問一個情境題
: 假設甲有天看到地上有一個乙心跳停止躺在地上
: 甲衝上去要CPR 當時還有圍觀的鄉民丙跟丁
: 甲壓胸了30秒看到丙跟丁在看戲
: 於是跟丙丁說叫丙丁一起來壓
: 結果丙丁就怕怕的不太敢來幫忙,甲一個爆氣一人賞他們一掌
: 偏偏甲是個拳擊高手啊,他一掌就丙就掛了然後丁也剩半條命
: 請問甲的行為適用緊急避難嗎?
: 請問鄉民大法官根據新的好撒馬利亞人法甲是不是完全無罪啊?
雖然你舉得例子太極端
但基本上可以理解你要表達的內容
我也不只一次強調「如果完全免責也會有其他問題」
現在爭議源頭的文章之所以讓人不滿
是因為明明不是完全免責,卻要用完全免責這種說法去說服別人
我認為就算做的是正確的事 (推廣民眾急難救助),也不代表就可以不擇手段
我們現在的法律修成怎樣 就照實講就好了
國外那樣訂確實未必比較好
但只看保障救助者的完善程度
無庸置疑我們跟國外現有的條文是非常「不同」的
沒有必要硬去說我們就是跟他們「一樣」 甚至「對救助者保障更完善」
希望推廣大家願意出手助人
不是去騙人家說我們現在對你們的保護比國外高
而是老老實實去解釋
為什麼認為緊急避難已經夠用了
用實際的例子說明避難過當其實不容易成立 (如果確實如此)
告訴大家民眾的擔心是多餘的
設法讓大家可以對原有的「緊急避難」放心
而不是把原條文的要件效果再包裝一下
然後
騙人家說「我們現在跟國外一樣,甚至保護更完善」
騙說「檢察官那邊就不起訴處分了,所以根本見不到法官」
騙說現在的效果是「完全免責」
騙說「沒有避難過當的問題」
這樣你可以理解嗎?
: 其實上面的問題適不適用不重要
: 重要的是法律為什麼存在那麼多可解釋空間
: 就是因為你任何一個法條都可以找到漏洞
: 儘管我們不喜歡法官過度自由心證
: 但法官的心證/根據經驗法則判斷還是重要的
一定會有解釋空間呀
參閱國外的相關法
也還是有解釋空間
現在不是要說我們非修得跟人家一樣霸氣不可
問題在我們明明就不是那樣 幹麻硬要假裝是?
: 因此討論幫人CPR到底會不會成立犯罪
: 一味法條改來改去也沒有用
: 問題是是不是有判例可主張「急救品質/判斷的問題」可以用來控告急救者過失殺人?
: (避難過當因此檢察官起訴?)
: 請努力告訴全台灣民眾別幫人CPR的大大賞我們一個判例吧~
沒有人要努力告訴大家別出手幫忙
但用騙的絕對不會比較好
只要出一個例子 (就算是被執法者胡亂認定的)
當事人發現怎麼跟你們講的完全不一樣
信心就會全面崩盤
就算以後再有調整
想跟別人說「現在可以放心了」
又還有誰敢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