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開槍追捕通緝犯射腿害命 警判刑

作者: bomberhack (炸彈客)   2015-06-25 22:29:05
※ 引述《Nanoha ()》之銘言:
: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法院認定事實:
: : 1.嫌犯倒車沒有要撞警察,警察以為是要撞他,所以開槍射他
: : 2.警察連開3槍,貫穿雙腿造成10個傷口(怎麼弄的我也搞不懂...)
: : 判決理由:
: : 1.嫌犯沒有要撞他,所以不構成正當防衛
: : 2.警察以為要撞他,這叫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頂多不夠成殺人成立過失致死
: : 3.連開3槍太超過了,這個情形應該開一槍後再看情形
: : 4.雖然嫌犯吸毒身體比較弱,但是你沒開槍他就不會死
: : 就降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yzhR-fTCLY
: 影片在這裡 請自行判斷有沒有過當
: 以後警察要抓通緝犯還是小心點
: 弄不好 一輩子當義警
其實看過判決文跟影片後,
我只想講,
警察被判刑死吼,
你要噓先把後面看完再講,
你用正當防衛當理由,
還不如你今後警察用槍程序跟理由標準SOP化,
(請找法學背景的人跟警察對於實務上的見解討論清楚)
我跟你保證你用新的程序會比你用正當防衛,
更具有公信力,
正當防衛,
一般在法學務實上來說,
都是一般民眾居多,
一般民眾大多是沒有拿槍,
你警察是合法有槍,
自然要有一套完整詳盡的用槍程序跟理由,
跟一般民眾去區別,
因為你是警察不是一般民眾,
你必須有一套更詳盡的用槍程序跟理由等SOP,
你警察才更有用槍站得住腳的理由,
現今的警察用槍的相關法律跟程序並不完備,
重要的是,
每一項用槍程序跟相關法條應有更詳盡的說明跟理由,
才能保障警察用槍時能夠合法執行勤務,
也不會侵犯到嫌犯的人權.
警察也會比較清楚,
我甚麼情況下才可以用槍?
能夠有效的執行勤務,
而不是鑽法律漏洞或是故意忽視法律的規定,
圖執勤方便,
侵犯到嫌犯或是其他第三者的人權.
還有更重要的是,
不是今天這套程序定下來了,
就永遠固定這麼用,
遇到實務上矛盾有問題的時候,
你警察就要主動要求修改這些規定,
除了保障你警察的權利外,
也可以防止侵犯到其他人的人權.
作者: k1400 (德州家康)   2015-06-25 22:31:00
我剛就講了嘛 他們連修改規定讓辣椒噴霧合法都不願意做了
作者: Gooddy (Gooddy)   2015-06-25 22:31:00
法律學理派跟實務派總是爭論不休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5-06-25 22:36:00
從影片來看主張正當防衛實在很牽強不過以現在政府高層主管腦袋普遍僵直的情況下 應該沒人會去仔細研究怎麼訂定標準程序他們只會想 下面要自己想辦法不要給我惹事就好
作者: ts01075701 (snake)   2015-06-25 22:42:00
"從影片來看"就是事後諸葛了 跟一台車0距離 車忽然動正常都會覺得有危險 是事後看影片才會覺得車撞不到人
作者: andy89202033 (89202033)   2015-06-25 22:45:00
這狀況這常是退開加開槍打車 又不是重刑犯連開三槍打大腿也未免誇張了點
作者: ts01075701 (snake)   2015-06-25 22:53:00
所以法官並沒有站在警方的角度設想 當時情況是否急迫有沒有足夠的反應時間 都只有現場處理人員才知道 如果每一案都依結果論 那警械使用條例也可以廢除了
作者: hoyalllin (燈罩)   2015-06-25 22:58:00
日本就有訂出實務上的用槍程序 為何我們不行 要不要做而已 應該要重視這塊 不只保障警察也保障民眾
作者: Gooddy (Gooddy)   2015-06-25 23:00:00
的確無助益,但是現行採實務忽略法律的作法,相信你也有看到不少例子。哦哦哦,突然想到無關的例子。選舉規定宣傳日期不得超過X天,但是實務上根本是無限制放送,擾民又沒人敢沒辦法坑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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