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開槍打死拒捕通緝犯 警逾越必要遭判刑

作者: koko147 (心情電梯)   2015-06-26 08:55:19
※ 引述《CassSunstein (Am)》之銘言:
: ※ 引述《DarkoMilicic (洨米粒)》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 中央通訊社
: : 2.完整新聞標題:
: : 開槍打死拒捕通緝犯 警逾越必要遭判刑
: : 3.完整新聞內文:
: : 發稿時間:2015/06/25 13:16 最新更新:2015/06/25 13:49
: :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桃園員警葉驥被控因通緝犯拒絕攔檢又倒車衝撞,他開
: : 3槍射擊,導致通緝犯傷重不治。高院今天判葉男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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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梅警分局警員葉驥在去年2月16日下午3時餘,在新屋桃91線葉厝追查贓物買賣時,44歲
: : 的羅男突然駕車準備離開,且形跡可疑,警員隨即上前攔阻。
: : 警方指出,羅男拒絕攔檢,還企圖倒車衝撞,葉男連開3槍,擊中輪胎與羅男大腿,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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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看內文嗎?
: : 之後棄車逃逸100多公尺後倒地,子彈貫穿大腿動脈,血流不止,最後送醫,仍告不治。
: : 桃園地院認定,葉男站在車門旁,沒有遭撞倒之虞,已逾越使用警槍的必要程序,依業務
: : 過失致死罪判葉男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分,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維持一審判決,
: : 駁回上訴。1040625
: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6250195-1.aspx
: : 5.備註:
: : 法官不在現場怎麼知道羅男沒有其他危險的行為? 通緝犯跑了怎麼辦? 比例原則又要戰了
: 判決書講了:開槍一次這沒問題。
: 被告開一次不夠(他老兄在警校想必行政法打混睡覺,畢業後開槍時,在自身安全無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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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卻不知道檢查被射擊者的傷勢
作者: magic1104 (美雞客)   2015-06-26 08:57:00
拜託 你有看判決書嗎(我也沒有)
作者: logojuju55   2015-06-26 08:57:00
判決書去看一下好嗎 天天感情用事能解決問題喔?
作者: Marty (DNA探針)   2015-06-26 08:58:00
https://goo.gl/PauMKm 全自動手槍蠻多的吧
作者: logojuju55   2015-06-26 08:58:00
調查局的就知道比例原則,重點在於當初念書念到哪裡去
作者: Leeng (Leeng)   2015-06-26 09:00:00
G18全自動喔
作者: ability (人)   2015-06-26 09:00:00
幹 給你槍用還希望法官用一般民眾的標準去看你的行為喔
作者: yayawoliyau (峰哥)   2015-06-26 09:01:00
手槍是有三連發射擊功能,但台灣警察不知有沒有
作者: logojuju55   2015-06-26 09:01:00
拜託立法限定公務員只能由特定學校去考.....基本比例原則都不會...............................
作者: washi54 (大尾魯蛇)   2015-06-26 09:02:00
幹 八卦就一堆鍵盤神槍手阿 壓制犯人開一槍就夠了喔?
作者: magic1104 (美雞客)   2015-06-26 09:02:00
CS多去練練 要記得點發
作者: thugools20 (吃飯睡覺打東東)   2015-06-26 09:02:00
看判決書看判決書 所謂一昧讀死書就是在說你們這種人
作者: Gooddy (Gooddy)   2015-06-26 09:05:00
你連影片都沒看過我猜
作者: crossmyheart (我發誓)   2015-06-26 09:06:00
推一個 支持警察組工會 全自動手槍很多
作者: Gooddy (Gooddy)   2015-06-26 09:06:00
所以您看過判決書了沒?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15-06-26 09:07:00
不用看判決書請問警察醫生被打時候.法官都會原諒清判犯人今天如果有家屬不爽揍法官.法官會說家屬一時生氣原諒嗎法官大概直接以藉口藐視法院重判吧.根本只是找藉口
作者: Gooddy (Gooddy)   2015-06-26 09:09:00
法官會迴避,由令一個法官審判,沒有情緒問題。可以麻煩您給篇您舉例的判決書給我看看嗎?還是您看新聞製造業就否定法官專業?
作者: dallasman (達拉斯小牛)   2015-06-26 09:13:00
法官本來就是比記者更垃圾..法律系專門製造人渣
作者: magic1104 (美雞客)   2015-06-26 09:14:00
014
作者: Gooddy (Gooddy)   2015-06-26 09:15:00
Www樓上好崩潰毆天啊
作者: 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   2015-06-26 09:15:00
好運姊的Q, 肛普朗克的q, 都是指定技啊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5-06-26 09:18:00
簡單一句話送你,不爽不要做
作者: libraghost (無腦熱血控)   2015-06-26 09:19:00
不曉得是否有先舉槍警告動作唷
作者: Gooddy (Gooddy)   2015-06-26 09:21:00
不要開大決辣這樣怎麼繼續討論下去呢?
作者: bbo40453 (祐!)   2015-06-26 09:23:00
恐龍鄉民哪需要討論,犯罪的都沒人權,通通打死就對了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5-06-26 09:27:00
愚民就喜歡警察國家啊,說真的法官已經判很輕了還在那邊靠么,如果警察是故意開槍殺人,下次受害的就不只是通緝犯了,不要以為看了警察故事就以為警察都是成龍好嗎?
作者: x17cvbnm   2015-06-26 09:36:00
調查局能夠遵守刑事訴訟法就該謝天謝地了,還比例原則..
作者: Gooddy (Gooddy)   2015-06-26 09:40:00
大大您好像狠有經驗,要不要另闢一篇給我們聞香0..0?
作者: southc (阿猩)   2015-06-26 09:44:00
真的一堆鍵盤神手,如果犯人跑了犯案 ,是不是又要怪警察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5-06-26 09:46:00
每天都有人犯案,你有看哪個白痴怪警察嗎?
作者: tfmja (Hellman)   2015-06-26 09:50:00
我看過判決書了,法官連最基本的警械使條例都不討論了警械使用條例都不討論了,能說這判決有多公正?
作者: Gooddy (Gooddy)   2015-06-26 09:57:00
《又本應注意為逮捕羅文昌雖得依法使用槍械,惟仍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之,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15-06-26 10:03:00
(回Gooddy: 《》通常用來標示書名吧?)
作者: tfmja (Hellman)   2015-06-26 10:07:00
所以必要程度都是馬後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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