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八仙水上樂園:我們只是協辦單位

作者: pi8409 (mulder)   2015-06-28 02:46:12
※ 引述《salebobo (浪蕩到加州)》之銘言:
: 就法而言
: 八仙是滿倒楣的啦 因為 八仙的遊客下午 五點就清場了
: 接下來是 主辦單位收錢進場的 彩色派對 參加者
: 所以 八仙是把場地租借給 主辦單位 這是沒問題的
: 收錢的是 主辦單位 買彩虹派對的票 跟八仙樂園 不是互通的
: (當時我就覺得貴得要死,能不能下午去八仙 拖到晚上參加派對)
: (八仙說 會清場 他們不是主辦單位 頂多 算協辦)
: 責任歸屬 也應該是主辦單位 比較大才對~
: 就好像是 學校 借場地給歌星 辦演唱會
: 舞台垮了 一堆人住院了 大家應該追究演唱會主辦者 還是學校??
: 好吧 我是來討噓的~
: ※ 引述《Anddyliu (安滴滴)》之銘言:
那乾脆以後租房子就屋主租戶簽名說租成了就好,哪那麼麻煩這麼多條文
有事你推我我推你到三審就沒事你工好梧好!
作者: YahooTaiwan (超可愛南西我老婆)   2015-06-28 02:47:00
你在說什麼????
作者: mlda888 ((╭ ̄3 ̄)╭♡ )   2015-06-28 02:47:00
你可以推文
作者: MoDerF (瑪德法)   2015-06-28 02:48:00
廢文省著點發
作者: WeAntiTVBS   2015-06-28 02:53:00
廢文省點發 幹( ︶︿︶)
作者: davelin0704   2015-06-28 05:59:00
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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