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啊對啊對啊!
以前警察收數也是應該的,
我不收數我怎麼生活?
我怎麼管理街上的安全?
我不去對嫌犯嚴刑拷打,
他怎麼會認罪?
我如果不這樣做,
我警察怎麼有辦法完成應該這樣的事情?
所以本案這種情況下,
警察開槍是對的?
ok,
那你可以所有的法律關於人權的部分全部丟了,
有槍就是老大,
他說了算.
甚麼用槍程序?
用槍守則?
幹你媽的狗屁啦!
妨礙我警察執勤的效率.
我這樣講你有沒有比較爽一點?
※ 引述《kid725 (凱道基德)》之銘言:
: ※ 引述《CassSunstein (Am)》之銘言:
: : 被告開一槍還不夠。若是一槍,依照上色部分的相反解釋,
: : 法官或許還幫圓得回來無罪。判決書是說,
: : (在本案,被告當初安全無虞狀況下)被告開一槍「後」,
: : 卻「並未」查看一下死者傷勢(某些網友會扯說來不及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