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關於八仙樂園塵爆的新聞有了新的方向,
那就是新聞螢幕上寫著"八仙樂園被列為共同加害人"
這邊其實我能理解,出租場地卻沒有做好事先安全評估,場地使用違法,
沒做好意外災難救援,沒做好事發時救護車的正確引導(沒開後門跟側門)。
但是這些邏輯都成立之後,想問的是:
『如果場地變更使用方式本來就是違法的,為何不是在賣票初期就被強制扼止?』
(想來想去,好像也不是警察的控管範圍?)
今天等到出事了,政府才出來說『八仙樂園變更泳池使用方式是"違法"使用場地』,
那我就想不懂,那個彩色派對的門票在網路上也賣了那麼久一段時間,
政府難道都不知道八仙樂園擅自變更了泳池的使用方式?
(抱歉一直用政府這個名詞,因為我不知道這是哪個權責單位在管?還是沒人管?)
因此依照所謂的"共同加害人"邏輯,那麼讓這個違法場地的活動門票可以順利
大肆販售上千張的管制單位,是不是也適用同樣的邏輯? (到底有這個單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