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houyancen (不爽就不要用新台幣!!!!)》之銘言:
: 銀行有選擇要不要放款的自由,其實欠銀行債的人也有選擇要不要還款的自由
: 法律有規定欠錢一定要還?????為什麼台灣人的價值觀是欠錢一定要還?????
: 有沒有八卦????????????
法律有規定欠錢一定要還
詳請參閱民法消費借貸一節
第 478 條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
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催告返還。
第 480 條
金錢借貸之返還,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以通用貨幣為借貸者,如於返還時已失其通用效力,應以返還時有通
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二、金錢借貸,約定折合通用貨幣計算者,不問借用人所受領貨幣價格之
增減,均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三、金錢借貸,約定以特種貨幣為計算者,應以該特種貨幣,或按返還時
、返還地之市價,以通用貨幣償還之。
如果背不起來就用債總199條第1項 反正改考卷的自己可能也沒記那麼多
第 199 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